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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92(泰祥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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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92 泰祥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7 18:50 │泰祥股份(30119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7 18:49 │泰祥股份(30119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 2025-11-27 18:50│泰祥股份(30119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21日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1月 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其中监事叶金星以 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金星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设置监事会后,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随之取消、《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表决结果:同意 3票,弃权 0票,反对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97d07796-3a0a-4584-b29d-f11ae520476b.PDF ─────────┬──────────────────────────────────────────────── 2025-11-27 18:49│泰祥股份(3011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根据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定于 2025年 12月 18 日下午 15:00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2月 18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8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四)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1日(星期四) (七)会议出席或列席对象: 1.2025年 12月 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 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一)。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 25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具体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议案》 数:11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04 《关于修订<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 案》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0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0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10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11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 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提案 1.00及 2.01、2.02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提案 2.00 涉及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3、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 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 件三),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二)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12日(星期五)(8:30-12:00;14:30-17:00) (三)登记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 258号公司董秘办公室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磊 电话:0719-8780800-8300 传真:0719-8788070 邮箱:ye.lei@taixiangshiye.com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 258号 邮编:442013 (五)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2.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或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http://wltp.cninfo.com.cn)(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94054167-6185-4a84-a756-9e9e703581b4.PDF ─────────┬──────────────────────────────────────────────── 2025-11-27 18:49│泰祥股份(3011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泰祥股份(3011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1a69211e-d2bb-4a33-ba3f-0ac3aa40c2fc.PDF ─────────┬──────────────────────────────────────────────── 2025-11-27 18:49│泰祥股份(301192):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 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董事会管理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相关事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或者通知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以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委 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有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 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等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 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 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 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此项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 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f038295f-cca7-42a9-a091-cfef6b4a069a.PDF ─────────┬──────────────────────────────────────────────── 2025-11-27 18:49│泰祥股份(30119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 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配条件 公司现金分配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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