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95 北路智控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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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 │北路智控(301195):关于调整治理结构并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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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 │北路智控(3011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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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 │北路智控(3011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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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7 │北路智控(301195):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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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7 │北路智控(301195):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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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7 │北路智控(30119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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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7 │北路智控(30119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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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6 │北路智控(30119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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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5 │北路智控(30119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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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4 │北路智控(30119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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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北路智控(301195):关于调整治理结构并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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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的议案》。相关内容如下:
一、调整治理结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成员:宋秀红女士、陈汉青先生和张素静女士因公司治理
结构调整,其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 相 应 废 止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48)。
宋秀红女士、陈汉青先生和张素静女士原定任期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6年7月16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秀
红女士、陈汉青先生和张素静女士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宋秀红女士、陈汉青先生和张素静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监事
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调整董事会席位结构,将一名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席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与
民主表决,选举祝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其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与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生效日孰晚者(即2025年11月10日)开始,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为止。
祝青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于职工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
成后,祝青先生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原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构成人员不变。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
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2316fafc-a32f-4579-a7e5-dffd2906cc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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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北路智控(3011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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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0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0日上午 9:30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5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于胜利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
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805,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3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68
1,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9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4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
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
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1至议案3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4至议案11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4d1f1cdf-b53c-4a54-8d00-2a1edd3092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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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4│北路智控(3011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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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4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周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周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59,8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68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2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63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12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九)《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1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丁振峰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7f007b11-d367-4501-ac54-014aed65f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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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07│北路智控(301195):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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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相应废止,监事会主席
宋秀红及监事陈汉青、张素静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马轶群先生
、丁恩杰先生和王云兰女士组成,其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同时,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结构,将一名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席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持《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治理制度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取消监事会和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工商经办人员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就上述章程修订事宜适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本次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4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制定 否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1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3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制定 否
16 《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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