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05 联特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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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6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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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 │联特科技(30120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特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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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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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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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 │联特科技(301205):联特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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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32 │联特科技(301205):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 │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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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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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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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联特科技(301205):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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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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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36│联特科技(30120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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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b2e4ea13-901b-4f77-a883-ba04d4938c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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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联特科技(30120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特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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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
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健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208人,代表股份62,564,6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1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2,501,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87%;
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9%;
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2,503,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27%;
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7%;
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2,503,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17%;
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4%;
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f581d1df-2fb7-437e-a0ae-e77c2e7716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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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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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11edeaf9-e21e-4e96-b1e2-7e24d7b1a6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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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联特科技(301205):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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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
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 4 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4 名核查对象均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经公司核查,上述
核查对象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
点安排,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
围,对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c918ebc6-df9a-45c3-943e-dc551ca253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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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2│联特科技(301205):联特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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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联特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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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32│联特科技(301205):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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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公示期限内,
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将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6c53a380-ad3c-4417-8272-7b7372c201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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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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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7b50f45c-35e0-4164-bb48-62ce867e60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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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联特科技(301205):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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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特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
8、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1.00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拟
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
立董事刘华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就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征集表决权,上述议案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提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1
(1)法人股东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授权委
托书(详见附件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
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与上述文件一并交到
公司(信函或邮件请于2024年11月8日16:00时前送达或发送至本公司证券部),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5)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5楼证券部。
(6)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
记者出席。
2
联 系 人:肖明、许怡
电 话:027-8792 0211
邮政编码:430205
电子邮箱:zqb@linktel.com
3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第二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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