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05 联特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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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38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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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7:06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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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20:02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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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50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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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50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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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49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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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47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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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47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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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47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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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0:47 │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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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38│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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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129,74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948,800.00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
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9,74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1 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816 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850 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部门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许怡
咨询电话:027-87920211
传真电话:027-87920211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
七、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2ee33554-5162-481d-b53c-635e9a2305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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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7:06│联特科技(301205):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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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0832f649-a037-4b17-bba4-5405cbf92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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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20:02│联特科技(30120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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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190,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130%)的股东武汉同创光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光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0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130%)。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27,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017%)的股东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南海成长同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计划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0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13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同创光通、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海成长同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出具的《减持计划告
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同创光通 持股5%以上股东 8,190,680.00 6.3130%
2 南海成长同赢 5,005,240.00 3.8578%
苏州同创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2,522,180.00 1.9440%
5%以上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同创光通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703,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13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减持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2、南海成长同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703,5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13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减持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拟减持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5、本公告中所有比例、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五、备查文件
1、拟减持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3e02a2a7-3b3a-49bc-acf5-490b5dd199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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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50│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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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贵公司本次
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
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健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144人,代表股份76,254,0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72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6,206,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82%;
反对24,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7%;
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6,205,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62%;
反对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7%;
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6,205,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64%;
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8%;
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07,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87%;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8%;
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6,212,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0%;
反对23,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0%;
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6,204,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0%;
反对30,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0%;
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6,184,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94%;
反对46,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9%;
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76,183,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77%;
反对52,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7%;
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6%。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3,790,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92%;
反对28,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64%;
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4%。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76,215,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94%;
反对27,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9%;
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项议
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f66d34fd-1d35-4bbd-a2bb-f611641ec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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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50│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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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0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A 栋办公楼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254,02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8.7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618,4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8.2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35,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48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47,0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3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11,42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3.8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35,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489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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