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05 联特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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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4 │联特科技(3012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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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4 │联特科技(3012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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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 │联特科技(301205):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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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 │联特科技(30120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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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 │联特科技(301205):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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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 │联特科技(30120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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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 │联特科技(30120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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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4 │联特科技(3012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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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4 │联特科技(3012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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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4 │联特科技(30120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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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4│联特科技(3012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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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号,A栋办公楼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吴天书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473,94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8.17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801,0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6.1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72,92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2.06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217,42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10.18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544,5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8.12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72,92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2.0602%。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7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2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8%;反对92,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8%;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29,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7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1%;反对41,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7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3%;反对1,10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7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3%;反对1,10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8,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9%;反对1,10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7,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6%;反对1,10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9,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3%;反对1,09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1%;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8,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9%;反对1,10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72,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5%;反对1,09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7,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5%;反对1,10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6%;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8,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3%;反对1,10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65,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8%;反对1,10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1%;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董一平、许桓铭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2f9e5d58-812a-4651-a2ab-7cfac4670c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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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4│联特科技(3012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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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30120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310271a4-02d4-45d7-8991-43a5282aec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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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联特科技(301205):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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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科
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联特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鉴于公司海外业务所占比重较大,且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
一定影响。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为了充分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并防范金融市场大幅波动
对公司主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增强财务管理水平。
(二)业务品种
拟开展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将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产品。
(三)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2,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2.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
鉴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
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四)交易对手
需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二、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
风险,主要包括: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汇率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交易违约风险
客户供应商违约: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
收付款预测不准,即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导致交割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交易对手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现货市场损失和汇兑损失。
3、操作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
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4、法律风险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交易原则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须基于对公司的境外收付汇金额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
外币收、付款时间尽可能相匹配。
2、加强制度保障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明确规定。
3、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慎重选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
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部门,及时关注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利率的信息分析与监控。当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严格执行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及时报告并止损。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核算及披露,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
表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1、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的计量和确认,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会计记录和核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规避原材料和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提高公司竞争力,具备必要性。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与公
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五、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5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
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
可行有效,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为有效规避
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的需要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2,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2.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持有最高合约价值的范
围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三)监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
了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规避业务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具有一定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a38bbe28-98f2-4acb-a81e-5e0ee4f0d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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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15│联特科技(30120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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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
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
3、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4、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5、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6、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2、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3、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
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以所得投票
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第八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
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细则第七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1、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2、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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