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06 三元生物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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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 │三元生物(30120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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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 │三元生物(301206):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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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 │三元生物(301206):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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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 │三元生物(301206):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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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 │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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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7:28 │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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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7:28 │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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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44 │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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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44 │三元生物(301206):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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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5:42 │三元生物(301206):关于年产2万吨阿洛酮糖项目投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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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三元生物(30120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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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18日上午 9:30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6月 14 日以书面、电话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 9人,会议由
董事长聂在建主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6月18日为授予日,并同意
以 13.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6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程保华、韦红夫、郑海军、崔鲁朋为关联董事,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809106b1-fecb-45fa-8e03-8c6af62ab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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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三元生物(301206):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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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确定 2026年 6月 18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 13.4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6名
激励对象授予 23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b3bcc49b-ce87-42fd-af86-09c2ca599f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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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三元生物(301206):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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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生物(301206):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d9418d90-44e4-4f7f-8bc5-bddf6ed8a6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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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三元生物(301206):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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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79-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
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79-2号致: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元生物”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三元生物的委托
,担任三元生物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三元生物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作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元生物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6年 5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6 年 5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4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对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 年 6月 5日,公司披露了《山东三元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2026年 6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6年 6月 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6. 2026年 6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18日。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
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76名,授予232.5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13.42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开披露信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相
关网站,截至本次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情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
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00f75db3-1968-417e-bf82-c2639701c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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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24│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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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公
(万股) 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1 程保华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5 6.45% 0.074%
2 韦红夫 中国 董事、总工程师 15 6.45% 0.074%
3 郑海军 中国 董事 15 6.45% 0.074%
4 崔鲁朋 中国 董事 15 6.45% 0.074%
5 于俊玲 中国 财务总监 15 6.45% 0.074%
6 高亮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5 6.45% 0.074%
7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142.57 61.30% 0.705%
人员(70人)
合计(76人) 232.57 100% 1.1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对应限制性
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4、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4dfde549-15b1-4263-b713-229fd0bc6d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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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7:28│三元生物(30120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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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
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开发布了《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1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北梧桐十路10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聂在建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155人,代表股份120,475,7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37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4,125,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1280%;
反对26,343,9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666%;
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4%。
关联股东程保华、韦红夫、郑海军、崔鲁朋、于俊玲、耿春芝、乍德才、李广喜、刘林林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4,146,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1454%;
反对26,312,6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8406%;
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0%。
关联股东程保华、韦红夫、郑海军、崔鲁朋、于俊玲、耿春芝、乍德才、李广喜、刘林林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4,143,8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1434%;
反对26,312,65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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