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11 亨迪药业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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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50 │亨迪药业(301211):关于公司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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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6:02 │亨迪药业(301211):关于公司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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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5:58 │亨迪药业(301211):亨迪药业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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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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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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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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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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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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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 │亨迪药业(301211):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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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8:22 │亨迪药业(30121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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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50│亨迪药业(301211):关于公司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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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301211):关于公司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9d8bb63d-5538-4a2e-9286-0991c02b9d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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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6:02│亨迪药业(301211):关于公司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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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14 日接受了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的 CGMP(
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日常监管的现场检查。近日公司收到 FDA 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EIR,Establishment Inspection Rep
ort),按照美国 21CFR 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第21 章)的规定,FDA 确认本次检查已结束,公司通过本次现场检查。现将相关信息
公告如下:
一、FDA 现场检查的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 122 号FDA FEI: 300726807
检查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14 日
检查类型:日常监管检查
检查范围:布洛芬、右旋布洛芬、醋酸阿比特龙、甲溴后马托品、硫酸阿托品、氢溴酸后马托品、硫酸莨菪碱和精氨酸布洛芬等
原料药
检查结果:VAI(Voluntary Action Indicated,自愿采取整改)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上次通过 FDA 现场检查时间为 2019 年 9月 26 日。本次检查的通过,表明公司质量体系持续符合美国 FDA 要求,为公司
持续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公司原料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未来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
作用。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国际原料药业务易受海外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6/b20a4b81-941d-486c-9e01-848fddc08d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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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5:58│亨迪药业(301211):亨迪药业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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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301211):亨迪药业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3/b5a71cfb-c520-42c3-ae7c-040439e447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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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亨迪药业(30121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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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至
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2 月 31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8人,实际参会董事 8人。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
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
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参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现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具体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公司总工程师任职资格已经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
,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代旭勇先生为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d4ae2ccb-68b4-4387-b9a8-6f240940d1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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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亨迪药业(30121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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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
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
实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
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
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
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
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
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不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
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
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按照本制度第十五
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
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
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
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董秘办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d2bb7643-ac2d-4570-bfaf-12545564db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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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亨迪药业(3012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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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委员会对董事、高管薪酬与考核相关事项进行独立审议,形成书面意见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监督董事会决议中薪酬与考核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未落实事项提出督促意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公司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立即作出决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委员会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十年。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涉及委员会委员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
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e6fa9af7-880f-47e6-ba71-2c42cdb9cd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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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5:44│亨迪药业(30121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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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 上 市 公 司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益 补 充 。 具 体 网 址 为 :https://irm.cninfo.com
.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
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
性,对所有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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