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13 观想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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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9:42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联合体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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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8:22 │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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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8:22 │观想科技(30121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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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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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 │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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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 │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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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2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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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1 │观想科技(30121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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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02 │观想科技(301213):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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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8:16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收到中交二航局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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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9:42│观想科技(301213):关于联合体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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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301213):关于联合体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b02a3c98-bd64-4bbb-a31e-8d56edfa5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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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8:22│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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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观想科技”)委托,
指派刘红霞律师、冯剑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董事 会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
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进行了公
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6 日 14 时 30 分,会议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 1 单元 1
4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93 人,代表股份 51,993,82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64.9923%。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5 人,代表股份 51,76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
4.7108%。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8
8 人,代表股份 225,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15%。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
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
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e261e426-b923-4145-b006-4c3f16c687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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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8:22│观想科技(30121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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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6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1 单元 14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9,999,999 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93 51,993,821 64.9923%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
其中 现场投票 5 51,768,600 64.7108%
网络投票 88 225,221 0.28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89 1,975,221 2.4690%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
其中 现场投票 1 1,750,000 2.1875%
网络投票 88 225,221 0.2815%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1,942,421 99.9011%
反对 11,900 0.0229%
弃权 39,500 0.07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923,821 97.3978%
反对 11,900 0.6025%
弃权 39,500 1.9998%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冯剑飞律师、刘红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四川
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6/e08c6c21-6edf-4acc-a4a2-63a3b3572b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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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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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8/738821fd-7874-4513-9bb9-a313e2d59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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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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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视台、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
、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工作
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协调舆情应对工作;
(三)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及应对舆情事件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分析、核实各类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
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时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
的舆情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
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解
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掌
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立即汇总整理并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定期
汇总后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及时会商律师等专业机构,确定应对及信息披露工
作方案,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况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巨潮资讯网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
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9/9dcaa6cf-1f0e-41a8-8a6a-d4e38ba5f9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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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4│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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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9/da4cd2bd-050d-440a-b661-5d2febc434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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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9:32│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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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观想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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