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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16(万凯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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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16 万凯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8 17:51 │万凯新材(301216):关于万凯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27 19:21 │万凯新材(301216):万凯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 │ │度) │ ├─────────┼──────────────────────────────────────────────┤ │2025-05-22 18:02 │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22 18:01 │万凯新材(301216):关于万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 │2025-05-21 18:56 │万凯新材(30121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万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 │2025-05-14 16:40 │万凯新材(301216):中金公司关于万凯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5-05-13 18:24 │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13 18:19 │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0 00:00 │万凯新材(301216):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0 00:00 │万凯新材(301216):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 2025-05-28 17:51│万凯新材(301216):关于万凯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2、转股期限:2025年 2月 24日至 2030 年 8月 15日 3、暂停转股时间:2025年 5月 22日至 2025年 5月 29日 4、恢复转股时间:2025年 5月 30日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 代码:123247;债券简称:万凯转债)自2025年5月22日至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期间暂停转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万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根据相关规定,“万凯转债”将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5月30日)起恢复转股。敬请 “万凯转债”债券持有人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56536aec-c70a-49e0-a750-caa833bb0f6d.PDF ─────────┬──────────────────────────────────────────────── 2025-05-27 19:21│万凯新材(301216):万凯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万凯新材(301216):万凯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8663b4a1-7da1-4a94-bfbd-d00743723ec9.PDF ─────────┬──────────────────────────────────────────────── 2025-05-22 18:02│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595,345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权 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 515,221,699 股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4,595,345 股后的股份数 510,626,354 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 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6,593,953.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 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76,593,953.10元÷515,221,699股×10股=1.486621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86621元 )/股。 3、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万凯转债,债券代码:123247)目前尚在转股期,自 2025 年 5月 22日起至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可转债已经申请暂停转股,详见公司 2025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万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 配预案为:拟以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的原则对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总额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 4 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可转债转股增加 2,003 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515,221,699 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为 4,595,345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 515,22 1,699股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 4,595,345股后的股份数 510,626,354股为基数。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且距离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595,345 股后的 510,626,3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 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5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595,345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2 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 2 03*****686 沈志刚 3 03*****134 肖海军 4 08*****590 海宁万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638 海宁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 月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以及 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 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76,593,953.10元÷515,221,699股×10股=1.486621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86621元 )/股。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沈志刚,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作为沈志刚的近亲属肖海军,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本人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沈小玲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海、杨逢春、邱增明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所持 万凯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减持价格下限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万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万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尖山新区闻澜路 15号 咨询联系人:胡萍哲 咨询电话:0573-87802027 传真电话:0573-8780296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8ac6db92-1b46-4229-aa88-c943e2890483.PDF ─────────┬──────────────────────────────────────────────── 2025-05-22 18:01│万凯新材(301216):关于万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2、调整前转股价格:11.45元/股 3、调整后转股价格:11.30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 5 月 3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 24〕913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了 27,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 270,000.00 万元。根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 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 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 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15,221,69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4,595,345 股后的 510,6 26,3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76,593,953.10 元 /515,221,699股=0.1486621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万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转股价= 调整前转股价-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即:P1=P0-D=11.45-0.1486621≈11.30 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 “万凯转债”转股价格为 11.3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992cd03f-0a34-49b6-828f-b2fb902a15d2.PDF ─────────┬──────────────────────────────────────────────── 2025-05-21 18:56│万凯新材(30121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万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2、转股期限:2025年 2月 24日至 2030 年 8月 15日 3、暂停转股时间:2025年 5月 22日至 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 4、恢复转股时间: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于近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为保证本次权益分派的正常实施,根据《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条款的规定(详见附件),自 2025年 5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万凯转债”,债券代码“123247”)将暂停转股,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在上述暂停转股期间,“万凯转债”正常交易,敬请“万凯转债”债券持有人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826c684c-1676-41d4-ba2c-84e12c09e273.PDF ─────────┬──────────────────────────────────────────────── 2025-05-14 16:40│万凯新材(301216):中金公司关于万凯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万凯新材(301216):中金公司关于万凯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340d5695-da49-4c39-8697-e8a60dfc8b79.PDF ─────────┬──────────────────────────────────────────────── 2025-05-13 18:24│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3/20fb1170-f6d7-4b3f-a71a-0db6f06629d2.PDF ─────────┬──────────────────────────────────────────────── 2025-05-13 18:19│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万凯新材(301216):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e56e412d-0f4d-4cec-8580-0cc3a26e0ff7.PDF ─────────┬──────────────────────────────────────────────── 2025-05-10 00:00│万凯新材(301216):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凯新材”)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集团”或“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正凯集团。 根据增持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 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承诺函暨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958,992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35.13%;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志刚、肖海军、沈小玲共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5,172,503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43.71%。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承诺函暨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公司股价,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持人计划自 2025年 3月 19 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 本次增持未设定价格区间, 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 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说明,2025年 3月 20日至 2025年 5月 7日,正凯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10,116,750股,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 13,997.97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 持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因万凯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万凯转债”发生转股,截至 2025年5 月 7 日,万凯新材的总股本增加至 515,221,612 股;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191,075,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志刚、肖海军、沈小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5,289,2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7%。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万凯新材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志刚、肖海军、沈小玲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225,172,5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3.71%;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志刚、肖海军、沈小玲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235,289,253 股,占公司截至 2025年 5月 7日总股本的 45.67%,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未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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