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18 华是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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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8 │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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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7 │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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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6 │华是科技(301218):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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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 │华是科技(301218):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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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 │华是科技(301218):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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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 │华是科技(301218):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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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 │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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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5 │华是科技(301218):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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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5 │华是科技(3012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暨公司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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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1 │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
│ │致行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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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8│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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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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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7│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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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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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6│华是科技(301218):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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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76bfa27c-bedc-4977-ac4f-2e86423937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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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华是科技(301218):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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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是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 号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66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641,211.0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7,527,225.52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3,113,985.54 元,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86,913,985.5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 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和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和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7%。
2023 年 3 月 17 日和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和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7%。
2024 年 3 月 18 日和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超募资金已使用 25,8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超募资金余额为 28,913,985.54 元
(未含利息收入)。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 41,823,153.93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4.58%。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于前次使用 8,6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即 2025 年 4 月 8 日)起实施本次补流。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前次使用8,6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即 2025 年 4 月8 日)起,拟使用超募
资金 41,823,153.93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需要。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5485ca25-d244-47e8-a70e-370780b2e2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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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华是科技(301218):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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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8c9aa950-25b5-4745-b66b-78fcde0562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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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华是科技(301218):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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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年 3月 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3月 14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人(其中监事章忠灿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忠灿先生主持。会议参与表决人
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表决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881d20ba-07d3-4fa2-8c5c-c8f4ced55b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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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15│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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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8829c9b2-9757-4b77-b6fc-5e05482422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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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5│华是科技(301218):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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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楼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
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确认本法律意见所引
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共同控制关系的确立及解除
2013年 12月 15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三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会提案权、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和进行公司经营决策时,三方意思表示一致,如三方有不同意见的,三方应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并按照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权。2020年 4月 13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
协议》,约定三方于 2013年 12月 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 36个
月时终止。2021年 8月 25日,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针对一致行动决策机制进
行了补充完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 3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即《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5
年 3月 6日届满。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前,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2,2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45.80%。
2025年 3月 3日,章忠灿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的告知函》,确认其与俞永方、叶建标于 2013年 12月
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于 2025年 3月 6日到期。经其本人慎重考虑,因公司在经营决策、治理结构
、内控管理等方面均已显著提升,章忠灿决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其与俞永方、叶建标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的告知函》
之内容,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于 2025年 3月 6日到期终止,章忠灿确认不再续签,俞
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共同控制关系终止。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
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条第(八)项规定,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
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025年 3月 7日,俞永方与叶建标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为稳定公司控制权,双方同意继续
保持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约定如下:1、双方同意: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提案权、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董
事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如有不同意见的,双方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董事
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权。如有不一致意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双方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但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投弃权票
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则后续再出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形的,双方同意以俞永方的意见为准,并做出一致行动。”此外,协议还约
定,《一致行动协议》经双方签字后,自 2025年 3月 7日起生效,有效期 36个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俞永方和叶建标合计持有公司 38,89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34.11%,二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俞永方 19,782,000 17.35
2 叶建标 19,110,000 16.76
合计 38,892,000 34.1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俞永方和叶建标合计控制公司 34.11%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俞
永方和叶建标均在公司担任主要职位,其中俞永方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叶建标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起到重要作用,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
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起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前述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俞永方和叶建标构成
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俞永方和叶建标于 2025年 3月 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
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自前述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即 2025年 3
月 7日起,俞永方和叶建标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共同控制变更为俞永方和叶建标二
人共同控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于 2025年 3月 6日到期终止,章忠灿确认不再续签,俞永
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共同控制关系终止。
2. 俞永方和叶建标于 2025年 3月 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3. 自前述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即 2025年 3月 7日起,俞永方和叶建标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俞永方
、叶建标、章忠灿三人共同控制变更为俞永方和叶建标二人共同控制。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8/d696c177-c699-494c-a23c-8d044cdefa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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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5│华是科技(3012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
│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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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8/1c98a67e-41ce-4d7d-8a30-580a82426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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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1│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
│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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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d4045a21-a89c-4bb8-af86-473bcadb5d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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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8:01│华是科技(3012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章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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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是科技
股票代码:301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忠灿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越王路928号湘湖金融镇1期17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到期不再续签,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3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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