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21 光庭信息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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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5 │光庭信息(301221):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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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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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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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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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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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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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光庭信息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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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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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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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 │光庭信息(30122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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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5│光庭信息(301221):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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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301221):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23c6139b-8649-4281-a1d5-f24dc3d3ed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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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光庭信息(301221):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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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5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31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 6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号楼 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新增、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12)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1 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规划》的议案
2.12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3.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并结项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 1.00、议案 2.01、议案 2.02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
4、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3、股东也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但不受理
电话登记(传真或信函请在 2025 年 11月 4日 17:00前送达公司,来函地址详见登记地点,同时请注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
(二)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4日 9:00-18:00。
(三)登记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 6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号楼 4楼董秘办,邮编:430079(如通过信函
及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注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四)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敦禹
联系电话:027-59906736
邮箱:zhu.dunyu@kotei.com.cn
传真:027-87690695
2、与会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敬请自理,会期半天。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387e8aa0-7fd2-411e-87aa-f3980c385a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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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光庭信息(3012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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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30122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6181b3e1-8ff3-4c66-9a8f-dd7274912b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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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光庭信息(30122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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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印章,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89afba2a-c850-466f-8ae6-228b9f4524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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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光庭信息(30122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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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合
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关联方与纳入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
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发生。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
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责任和风险。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
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
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
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92e3619e-d55d-4c39-bb97-9e5ccc246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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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44│光庭信息(30122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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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
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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