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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2(浙江恒威)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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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22 浙江恒威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关于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舆情管理制度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03 16:20 │浙江恒威(30122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3-11 16:30 │浙江恒威(301222):2024年度业绩快报 │ └─────────┴──────────────────────────────────────────────┘ ─────────┬──────────────────────────────────────────────── 2025-04-03 16:20│浙江恒威(301222):关于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 订和更新情况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定原因及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健全内控体系,公司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二、本次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别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公司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本次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和《舆情管理制度》全 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制定的相关制度全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76ed0799-2543-4373-80dd-f992f3715faf.PDF ─────────┬──────────────────────────────────────────────── 2025-04-03 16:20│浙江恒威(30122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 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33.34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 33.98 元,募集资金总额 860,828,93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6,145,417.0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3 月 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天健验字【2022】7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了整合公司资源,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 4 月24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实施项目 “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 目”,原实施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全 部募集资金用于“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1)的相关内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变更前 投资总额 计划投入 变更后 投资总额 计划投入 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1 高性能环保电 29,635.20 29,635.20 高性能环保 4,955.00 27,665.99 池新建及智能 碱性和碳性 (万美元) 化改造项目 电池项目 2 电池技术研发 3,867.70 3,867.70 扣式锂锰电 10,800.00 7,699.21 中心建设项目 池新建及工 3 智能工厂信息 3,840.06 3,840.06 厂智能化改 化管理平台建 造项目 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项目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及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 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2、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产品必须满足:(1)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2)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拟投资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同时,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单笔投资产品最 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 5、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6、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2、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 行的产品,明确好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 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履行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投建 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通过适当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期限为 12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全体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一定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取得更多的投资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多利益。董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或 等值外币(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是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ec2072fa-2818-4f64-8436-fc3d643bcf66.PDF ─────────┬──────────────────────────────────────────────── 2025-04-03 16:20│浙江恒威(30122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概述 为有效规避进出口业务中的汇率风险等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 的不良影响,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 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 是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审 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公司产品以出口销售为主,出口商品以外币结算,为有效规避进出口业务中的汇率风险等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 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2、交易金额与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本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交易额度。 3、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及涉及的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 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外 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交易对手: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资金来源 本次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形。 二、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拟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利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利率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及利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及利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 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套期保值盈利以对冲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的汇兑 及利息损失,从而造成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 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损失。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审批权限、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 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保证制度的执行。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审查情况。 4、公司及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部门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 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 与公司及子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 项目。后续也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符合实际经营需要,以生产经营相关实际需求为依托,以套期保值、风险管理为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该事项不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提示公司注意: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需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 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公司及子公司需关注套 期保值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注意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3/60422c2a-66f9-498f-a37c-c1c747dfe636.PDF ─────────┬──────────────────────────────────────────────── 2025-04-03 16:20│浙江恒威(30122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3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公司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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