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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5(恒勃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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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25 恒勃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30 19:14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30 19:14 │恒勃股份(30122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 │2025-06-30 19:14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6-25 16:50 │恒勃股份(30122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 │意见 │ ├─────────┼──────────────────────────────────────────────┤ │2025-06-24 11:44 │恒勃股份(301225):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025-06-20 16:22 │恒勃股份(30122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6-12 17:07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 ├─────────┼──────────────────────────────────────────────┤ │2025-06-12 17:07 │恒勃股份(30122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 │2025-06-12 17:07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 │2025-06-12 17:07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 2025-06-30 19:14│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或“恒勃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勃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勃股份于2025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海 昌路15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书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勃股份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人,代表股份77,578,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43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恒勃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392,236 股,反对股份 1,600 股,弃权股份 4,8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4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392,236 股,反对股份 1,600 股,弃权股份 4,8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4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392,236 股,反对股份 1,600 股,弃权股份 4,8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4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由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均系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关联股东,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 票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恒勃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7296c42d-f9ca-47f4-99d4-7dbbcd78ccb8.PDF ─────────┬──────────────────────────────────────────────── 2025-06-30 19:14│恒勃股份(30122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及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布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2025 年 6 月 12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的范围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所有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及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发生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ce79717c-96be-4fda-a81a-4c2098701b45.PDF ─────────┬──────────────────────────────────────────────── 2025-06-30 19:14│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书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5 人,代表股份 77,578,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 6.43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依据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计算,下同)。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3,1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098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4,398,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4,398,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人,代表股份 4,3 98,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6%。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周书忠、胡婉音、周恒跋以及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下述议案 1-3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73,180,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下述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 1,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 1,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92,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反对 1,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付涵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ab1d3966-7def-4640-ba3c-b7e0b44fdd9d.PDF ─────────┬──────────────────────────────────────────────── 2025-06-25 16:50│恒勃股份(30122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公示期共计 10 天。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告栏。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03c71a27-0e62-4918-bacb-e3d56d24d2c8.PDF ─────────┬──────────────────────────────────────────────── 2025-06-24 11:44│恒勃股份(301225):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勃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建投记证载券、股误份导有性限陈公述司(或以重 下大简遗称漏“。中 信建投”)出具的《关于变更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原保荐代表人为吕芸女士、王监国先生,鉴于吕芸女士、王监国先 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现委派保荐代表人胡虞天成先生、华 凌昊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接替吕芸女士、王监国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胡虞天成先生和华凌昊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本次变更不影响中信建投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吕芸女士、王监国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737df155-fd29-4e29-97bf-30e0fee2f8b3.PDF ─────────┬──────────────────────────────────────────────── 2025-06-20 16:22│恒勃股份(30122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03,380,0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1, 880,046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103,38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1,880,046 股后的股本 101,499,954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派息总金额÷公司总股本*10 股=42,629,980.68 元/103,380,000 股*10 股=4.123619元。 3、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0.4123619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的总股本 103,380,000 股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已回购股份 1,880,046 股后的股本 101,499,9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20 元(含税),合计 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2,629,980.6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1,880,046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为: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 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现有总股本 103,38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880,046 股后为 101,499,954 股) 。 3、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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