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25 恒勃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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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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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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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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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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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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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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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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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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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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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恒勃股份(3012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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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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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46bd37a-f30f-4d64-91f0-2750c70918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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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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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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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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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a3ddf6b-3276-4cf7-aa5d-6ae7dee941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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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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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
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全面梳
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拟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
二、本次修订及制定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3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2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修订 是
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制定 否
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0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定 是
33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4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制定 否
第 1、2、8、12、13、14、15、22、25、27项制度修订以及第 32项制度制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 1、2项制度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333d117-8b42-44e7-9362-39237fadaf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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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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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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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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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c387cb6-4987-450a-8d1c-b478699299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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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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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30122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15e0313-0707-4f7d-bd63-098715b6b0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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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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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恒勃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
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
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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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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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本制度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39979d7-f978-4785-a169-04e8fdc12a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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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恒勃股份(3012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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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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