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28 实朴检测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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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50│实朴检测(3012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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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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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50│实朴检测(30122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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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佩雷先
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
司实际发展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
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863c8859-efe7-4205-9ac9-ed0ae8d4eb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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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49│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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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 √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邮件或
信函请于2024年12月5日17:0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5日, 9:00-11:30, 14:30-17: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琰
电话:021-64881367
邮箱:IR@sepchina.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特此通知。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1228”,投票简称为“实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
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 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本公司)参加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讨论事项按照以下指示进行投票表决,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
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
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 √
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间: 年 月 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
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76ba78c3-4f92-44fc-9560-5de898c057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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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47│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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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事务代表辞职情况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操毕进先生的辞职报告。操毕进先生因
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操毕进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操毕进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操毕进先生通过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4.0066 万股,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其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操毕进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
任陈鑫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鑫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64881367
传真:021-64880132
邮箱:IR@sepchina.cn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be700347-fd3f-41f4-a0cb-688d7bd1e0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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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47│实朴检测(30122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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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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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46│实朴检测(3012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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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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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58│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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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朴检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67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与四川恒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环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50万元收购恒立环保持有的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实朴)15%的股权。恒立环保
系四川实朴少数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2.7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
实朴检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叶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
定对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所列事项高度重视,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67号。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2e5ea082-0e03-447d-a517-e340755cb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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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8:0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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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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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8:04│实朴检测(3012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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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1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吴耀华女士。公司董事长杨进先生因公务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本次会议主持人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4人,代表股份65,975,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16,788,3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56.49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
表股份65,46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名,代表股份51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3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0人,代表股份51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3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51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765,1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反对1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0%;弃权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62%;反对165,6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24%;弃权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姚芳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1bf6e50c-cd50-4b31-a7d6-c837fe664d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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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实朴检测(3012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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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1c6ddc85-1a02-4bda-9cee-31311b7473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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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实朴检测(301228):海通证券关于实朴检测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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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海通证券关于实朴检测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3f8325d5-491c-426d-9b06-be3e862133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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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实朴检测(301228):海通证券关于实朴检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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