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28 实朴检测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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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 │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回购股份(第二期)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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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 │实朴检测(30122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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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7:58 │实朴检测(301228):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
│ │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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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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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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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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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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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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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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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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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回购股份(第二期)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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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关于回购股份(第二期)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6a39d6e7-9103-4e5a-9eee-da3f2bd073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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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48│实朴检测(30122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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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实谱投资”)的通知,获悉其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股东或第一 质押股份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大股东及其 数量(股) (%) (%)
一致行动人
实谱投资 是 1,950,000 4.277% 1.625% 2023年10月 2025年10月 杭州银行
20日 30日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分行
合计 - 1,950,000 4.277% 1.625% - - -
注: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
2、股东股份质押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实谱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 东 持 股 数 持 股 本次质押解 本次质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
名 量 比 除前质押股 押 所持 司 况
称 (股) 例(%) 解除后 总股
质 本
份数量(股 押股份 股份 比例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 占未质
) 数 比例 限 押股份 押 押股份
量(股 售和冻结、 比 股份 比
) 标 例(%) 限 例(%)
记数量(股 售和
) 冻
结数
量
(股
)
实谱投 45,593,997 37.99 1,950,000 0 0 0 0 0 0 0
资
上海为 5,095,532 4.25 0 0 0 0 0 0 0 0
丽
企业管
理
有限公
司
上海宜 3,045,491 2.54 0 0 0 0 0 0 0 0
实
企业管
理
咨询合
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
杨进 378,700 0.32 0 0 0 0 0 0 0 0
吴耀华 50,700 0.04 0 0 0 0 0 0 0 0
合计 54,164,420 45.14 1,950,000 0 0 0 0 0 0 0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拍卖等情况。
上述股份解除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37ddb983-2b55-4a7a-9d23-85e12be9f8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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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7:58│实朴检测(301228):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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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d5b46a4-8f68-400b-af69-308b482a29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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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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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7d21fde-5a8a-4a61-9a30-ad28fc9b0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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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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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
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6ef9f00-3496-4165-bbc0-4013011a3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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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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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5f98305-002d-4fc4-b274-89771349d8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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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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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司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
,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四)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
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附件一:《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67a0ff5-61a0-4bb0-9f17-72751a4301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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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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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b62a56a-e077-480e-bfa8-4e8d1eebf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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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实朴检测(301228):实朴检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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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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