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29 纽泰格 更新日期:2024-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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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纽泰格(30122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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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盈八实业有限公司和淮安国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及配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174 号)的决定,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
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 100 元,共计 3,5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000,0
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3年 7月 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纽泰转债”,债券代
码“12320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盈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八实业”)和淮安国义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安国义”)通过配售认购“纽泰转债”共计 2,007,525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7月 14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八实业和淮安国义的通知,获悉其于 2024年 1月 30 日至 20
24年 4月 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转让其持有的“纽泰转债”共计 397,804张,占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量的 11.37%。具体变动
情况如下:
债券持有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后
人名称 持有数量 占本次可 转让数量 占本次可 持有数量 占本次可
(张) 转债发行 (张) 转债发行 (张) 转债发行
总量比例 总量比例 总量比例
(%) (%) (%)
张义 1,530,249 43.72 20,000 0.57 1,510,249 43.15
盈八实业 267,865 7.65 267,865 7.65 0 0
淮安国义 209,411 5.98 109,939 3.14 99,472 2.84
合计 2,007,525 57.36 397,804 11.37 1,609,721 45.99
注:以上百分比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ff64814d-1ec4-4a80-a5bf-da4d60bac5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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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纽泰格(301229):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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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301229):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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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0:00│纽泰格(30122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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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通知,“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
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68b958cc-0bab-434e-8338-37deb08d68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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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纽泰格(30122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伟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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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
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沈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2009年 5月至 2011年 2 月,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助理教授;2011年 3月至 2016年 4 月,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
授;2019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2022 年8月 1日至 2023年 3月 21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2 次,股东大会会议 1 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董事 2
会召开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2 2 0 0 否
任职期间股东 1
大会召开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1 1 0 0 否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
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三个专门委员会。
1、提名委员会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召集召开了 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对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研究,使董事会决策
更加客观、科学。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任职期间,本人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履职期间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
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任职
期间,本着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3 年 3 月 3 日,本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
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结合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本人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具备相应职务所必须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条件。
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已于 2023 年 3月 21日换届离任,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
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 2023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沈伟 2024 年 4 月 17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0d6fed17-eb8c-45e5-87f1-7fa6067816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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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纽泰格(30122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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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
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杨勤法,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博士后学历。1989 年 9月至 1999年 7月,担
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 年 7 月至今担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
;2003年 6月至 2012 年 5月担任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2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1 次,股东大会会议 4 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董事 11
会召开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11 11 0 0 否
任职期间股东 4
大会召开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4 4 0 0 否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
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并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本人充分发
挥专业优势,积极发表建议,起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有的作用。
会议名称 会议内容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关于 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高级管理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人员薪酬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
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与公
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提出了相关的意见。
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至(四)款的特别职权情况,在相关监管规则修订前本人按照规
定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自身情况及发展
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
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3年 9月 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过《
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委托独立董事熊守春先生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年 3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结合被提名人的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本人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所必须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
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各项决策,利用自身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讨论,审慎表决,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勤法 2024 年 4 月 17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a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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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纽泰格(30122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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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30122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西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d20a4ab3-fc43-4e35-a04b-9ae2dad015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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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0:00│纽泰格(301229):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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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4〕2136 号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泰格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年 12月 31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纽泰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纽泰格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纽泰格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纽泰格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纽泰格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年 1
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纽泰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纽泰格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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