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0 泓博医药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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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6:24 │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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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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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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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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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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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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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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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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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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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 │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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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6:24│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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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eba900a5-4dc8-419d-8c97-87bd15ac06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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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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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详见附件 1)。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
6、本次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号 12幢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对应的提案编码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编码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分别由公司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5年 8月 28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 4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1日 9:00-16: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
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 2)。
(3)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现场登记、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
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 2025年 9月 11日 16:00前送达本
公司,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4、登记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号 12幢证券事务部
5、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秋丽
电话:021-50720100
传真:021-50720097 ext. 266
电子邮件:info@pharmaresources.cn
6、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662f5f3b-5bcb-46eb-9086-e60432a783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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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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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泓博
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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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泓博医药(30123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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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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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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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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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44│泓博医药(30123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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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
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
提供资料和信息。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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