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0 泓博医药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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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52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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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54 │泓博医药(30123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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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54 │泓博医药(30123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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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40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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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06 │泓博医药(301230):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 │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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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2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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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8:50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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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泓博医药(301230):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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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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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泓博医药(301230):泓博医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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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52│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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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66fbfe36-78b6-4440-a7bb-98fe43d1e5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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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54│泓博医药(30123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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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 号 12 幢公司 102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Ping Chen 博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93 人,代表股份 52,500,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708%。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52,01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
表股份 484,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91 人,代表股份 5,90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5,42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0 人,代表股份 484,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3、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
董事程立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股权激励相关提案的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程立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
票权委托。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2,31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4%;反对18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6%;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2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99%;反对 184,61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6%;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52,31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8%;反对18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6%;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21,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48%;反对 184,61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6%;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2,306,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4%;反对18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6%;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14,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48%;反对 184,61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6%;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路悦、左雨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df1cb5bc-5ba7-46a4-9fe0-671f8f0a13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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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54│泓博医药(30123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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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
2、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
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 号 12 幢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Ping Chen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
: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程立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11 月 14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根据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投票权期间截止时间
,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程立提交委托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 名,代表股份 52,500,336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38.170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958.6605万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204.62 万股)。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一、二、三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
议案一、二、三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f942358b-6ff9-4e75-8d32-c83272316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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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40│泓博医药(301230):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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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泓
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显示,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相关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 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
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
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
、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合计买入本公司股份 141.69 万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变动系基于回购计划的实施,
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回购方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03)。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限
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8c011511-6429-4659-8960-80f89a0f08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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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06│泓博医药(301230):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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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2e0696cd-7d67-46d5-9f44-d13197009b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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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2│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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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4b11da9-ea5d-40bd-a8b4-8893d2be76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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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8:50│泓博医药(30123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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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
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0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19 日、2024 年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
5)。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报告书,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
民币 45.00元/股(含)调整至人民币 34.44 元/股(含)。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后,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
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9)。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报告书,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人民币 34.44 元/股(含)调整至人民币 34.34 元/股(含)。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后,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
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4-0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2,046,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 139,586,605 股的比例为 1.4659%,最高成交价为 37.6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7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3,075,305.42 元
(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比例、回购价格、使用金额以及回购方式、委托时间段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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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泓博医药(301230):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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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程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声明
1.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程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
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程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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