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1 荣信文化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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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 │荣信文化(3012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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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 │荣信文化(3012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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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 │荣信文化(301231):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荣信文化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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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36 │荣信文化(301231):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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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9:46 │荣信文化(301231):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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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1:58 │荣信文化(30123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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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5:36 │荣信文化(30123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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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5:34 │荣信文化(30123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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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5:34 │荣信文化(30123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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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5:32 │荣信文化(301231):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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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荣信文化(3012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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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荣信教育文
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6月 8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23日 14:50,召开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软件
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荣信文化董事会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2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艺桦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756%。结合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0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8.597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39%;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获审议通过。公司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2a7982ab-4490-4025-9605-87d72f90dc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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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荣信文化(3012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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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荣信文化董事会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艺桦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股份32,0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
.5970%。(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数量
为1,408,600股,该部分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991,400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1,1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475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9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5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2%。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11%;反对49,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3%。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徐磊律师、韩振亚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56cb23ed-7b52-481e-9b0e-8c43b0fbc8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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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0:02│荣信文化(301231):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荣信文化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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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中证投服中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截至 2026年 6月 17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文化”)全体
股东征集 2026年 6月 23日召开的荣信文化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证:
1.所有提供的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投资者委托材料为投资者按照征集公告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2.提供的给本所的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
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
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荣信文化在其为实施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荣信文化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根据荣信文化于 2026年 6月 9日披露的《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
征集表决权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
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
《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表决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 4名有效股东授权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荣信文化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601,400股,约占荣信文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7%。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荣信文化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
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东对荣信文化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c0c977f2-0c2e-418e-a912-4a7e3434c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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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36│荣信文化(301231):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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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文化(301231):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e7dcbc73-8793-4983-be59-b345afcf29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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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9:46│荣信文化(301231):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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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0号)同意注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21,1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839,000.00元,扣
除含税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8,787,914.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051,085.0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日划至公司
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00Z
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少儿图书开发及版权储备项目 6,000.00 6,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合计 31,000.00 31,000.00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使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荣信教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 61130113401 0 少儿图书开发及
育文化 区科技支行 3001996545 版权储备项目
产业发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12990676091 0 补充流动资金
展股份 南大街支行 0903
有限公 浦发银行西安科技 72240078801 75,494,651.65 超募资金
司 二路支行 000000059
合计 75,494,651.65 -
注1: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注2:上表中交通银行西安高新区科技支行611301134013001996545已于202
5年4月14日完成账户注销手续;招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129906760910903已于2024年8月19日完成账户注销手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含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已使用完毕。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051,085.05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051,085.05元。超募资
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依公司后续发展需要及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用途。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77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
总额的比例为29.99%,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
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
例为28.29%,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荣信文化创意园区项目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
况,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7,549.47万元(截至2026年2月28日,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当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西安乐乐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实缴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建设荣信文化创意园区
项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保荐机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西安乐乐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
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金
额(元) 用途
西安乐乐趣 华夏银行西安唐延路 11460000000367 0 荣信文化创意
营销策划有 支行 578 园区建设
限公司
注:“华夏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义签署。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乐乐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460000000367578,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专户余
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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