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2 飞沃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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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5:32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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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6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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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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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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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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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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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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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飞沃科技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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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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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飞沃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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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5:32│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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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7日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并于 2025年 9月 17日通过公告栏张贴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至 2025 年 9 月 28日,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
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d7f1a92e-e731-47b7-bdfa-14e87db75b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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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6│飞沃科技(30123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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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 5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 5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大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 22100120250
002051 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按照持股比例(75%)担保的主债权为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飞沃新能源科技(吉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飞沃吉林”或“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750.00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
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因此,另一股东吉林赛赫能源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赛赫”)按照持股比例(25%)也与农业银行签署了编号为 22100120250002051的《保证合同》,其为飞
沃吉林提供 25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飞沃新能源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飞沃新能源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2MABYAUG06X
3、成立日期:2022年 09月 08日
4、注册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临江街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兴工路 3号)
5、法定代表人:钟猛刚
6、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紧固件制造;紧
固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飞沃吉林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5%的股权。
9、飞沃吉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飞沃吉林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12,462.13 11,494.49
总负债 9,987.11 9,457.99
净资产 2,475.01 2,036.50
资产负债率 80.14% 82.28%
科目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983.09 19,721.65
利润总额 500.64 960.22
净利润 438.51 810.73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飞沃吉林在农业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大安市支行
2、保证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飞沃新能源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为人民币 15,9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1.46%。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2210012025000205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90b60b05-0ce5-45b3-9d55-e78e66852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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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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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
5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以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
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
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
3、2025年 4月 27 日至 2025 年 5月 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张贴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5年 5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 6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5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刘志军、张建及潘左熠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为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前述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等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5 年 9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9月1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个月
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73元。上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壹份由本所留存, 其余贰份交公司, 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e17e87b2-ea7e-403a-a31b-62c1883b78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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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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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
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对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2、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意以 2025年 9月 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0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73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86e6e7f3-88bc-4b34-935a-7d1be355bc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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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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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要求,现场发出会议通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7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张友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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