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301238(瑞泰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1238 瑞泰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6 00:00│瑞泰新材(301238):2024年一季度报告 ─────────┴──────────────────────────────────────────────── 瑞泰新材(301238):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3f74aed3-db51-4024-b25c-b70e0e1c0d8b.PDF ─────────┬──────────────────────────────────────────────── 2024-04-25 00:00│瑞泰新材(301238):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周中胜) ─────────┴──────────────────────────────────────────────── 本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本人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周中胜,1978 年 10 月生,博士学历,中国社科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 员。曾在香港浸会大学做访问学者,2013 年 12 月起至 2019 年 12 月任江苏国泰独立董事。2007 年 8 月至今任苏州大学商学院 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商学院副院长,现兼任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600736)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555)独立董事、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现场方式 4 次,通讯方式 4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 形。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 2 次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并召集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 行了审议并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督促,讨论并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提名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 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等事项进 行了审议;作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新能源行业面临的新情况及应对进行了专题讨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本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 沟通,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结合自身专业认知就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度交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维护 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络;除此之外,本人参加了 2022 年度网 上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平台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在平时的履职过程中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 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另一方面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参加会议多次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通过实地走访厂区,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化工新材料行 业的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本人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人专业 给予相应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介关注与公司有关的宣传和报道,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的影响,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意见、听取建 议。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经独立董事事前审查及认可后,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 务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审阅了财务公司相关资质与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 地反映了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状况。此外,公司按要求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可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 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在国泰财务公司未发生贷款业务,无贷 款余额。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 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未发现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及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上述事项的有关文件后 ,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公司 聘请立信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进行审 核,本人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进行了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行政职务和业绩,按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确定其报酬,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实行年薪制。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3 年度未发生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结合自身的专业背景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在督促公司稳健发展、合规运 作、保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 年,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 有建设性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周中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92ac1f80-ae23-456e-a8b1-5a53ec40b9bf.PDF ─────────┬──────────────────────────────────────────────── 2024-04-25 00:00│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 泰新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333,300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263,660.67 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8,069,033.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A15006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 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实施“张 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投 项目“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 以及“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 承诺投资总额 1 波兰华荣新建 Prusice4 万吨/年锂离子动 48,383.93 39,326.39 39,326.39 力电池电解液项目 2 宁德华荣年产 8 万吨新材料项目 31,309.32 31,309.32 31,309.32 3 华荣化工新建实验楼和现有环保设施提 10,000.00 8,893.43 8,893.43 升项目 4 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 5,000.00 5,000.00 - 5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 60,000.00 - 5,000.00 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 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6 补充流动资金 35,470.86 35,470.86 35,470.86 7 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153,798.00 65,000.00 65,000.00 液项目 8 自贡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151,050.00 53,000.00 53,000.00 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 9 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151,030.00 25,000.00 25,000.00 液项目 小计 646,042.11 263,000.00 263,000.00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计可使用 调整后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1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 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2 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液项目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1、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该项目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因项目涉及的小部分土地尚未获取,另一方面受近期锂离子电 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及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控制了投资节奏,放缓了项目实施进度。 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对该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出于审慎投资原则, 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 项目建设进程。 2、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自 2022 年以来,公司积极推进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但受审批手续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的整体工程建设进度和试生 产推进有一定的延缓。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截至目前,项目相关手续已经顺利取得,公司根据项目实际 建设进展,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 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 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项目的延期仅 涉及建设进度变化,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 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f73d504d-c358-4007-82e7-0607c8acf613.PDF ─────────┬──────────────────────────────────────────────── 2024-04-25 00:00│瑞泰新材(30123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 瑞泰新材(30123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55ad3de1-76c5-4871-ad2b-e4729446d16a.PDF ─────────┬──────────────────────────────────────────────── 2024-04-25 00:00│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瑞泰新材 2023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瑞泰新材 2023年 4月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国泰财务公司向公 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贷款及结算类非存款金融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亿 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本次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及综合授信额度内,自主 选择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贷款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 除符合前述外,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 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国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国泰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 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在有效期 内可循环使用。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需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公司、国泰财务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公司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 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 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国泰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0元,贷款余额为 0元。 2023 年度,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相关交易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 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及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为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提供了 保障。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了持续评估,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2023 年度,瑞泰新材严格按照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开展相关业务,严格把控风险,未发生风险事件。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针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相关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瑞泰新材分别披露了《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 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 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资料,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 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 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2023年度,公司关于 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f63acfa8-2e7a-4602-bd53-18c2879b5862.PDF ─────────┬──────────────────────────────────────────────── 2024-04-25 00:00│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 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国泰华荣新材 料有限公司、国泰华荣(波兰)有限责任公司、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 限公司、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8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2%。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锂离子电池材料及硅烷偶联剂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 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资管理、担保管理、采购管理、研发管理、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 的控制、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安全生产与质量等方面。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 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采购管控、研发管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 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