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8 瑞泰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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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 │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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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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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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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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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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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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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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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瑞泰新材(30123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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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5 │瑞泰新材(301238):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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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5 │瑞泰新材(301238):终止募投项目剩余部分产线建设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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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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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7dbd051f-99a9-4686-ab20-8be592db71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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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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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eb6d075c-2ec0-45b9-a799-d19c389558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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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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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3ddf976d-f53e-456d-877d-8ddfbd028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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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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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对贵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贵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51,045,568.03元,同比下降 2.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22,370,949.97元 ,同
比上升 162.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4,641,867.17元,同比下降 191.37%。
基于 2025年度现场检查,保荐人提请贵公司关注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关注资产减值的合理性、行业政策及市场波动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8e06695d-80c5-43b6-962a-0d8a1ca103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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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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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对瑞泰新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现将本次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康昊昱、庞雪梅
(三)协办人:高士博
(四)培训时间:2026 年 4 月 28 日
(五)培训地点:瑞泰新材会议室
(六)培训人员:康昊昱
(七)培训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
(八)培训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违法违规风险与防范事项等进行培训。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保荐人认为:通过本次培训,瑞泰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强了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的理解,加深了对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
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551f22d9-b46e-4da5-b842-b2658df908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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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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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中信证券关于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a0830510-1f2c-4a3e-8398-5a6d4c398f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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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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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瑞泰新材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509396a2-f8f0-4d86-83c5-367ddbbbe2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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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瑞泰新材(301238):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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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b8d9c097-bc93-4c4f-aa79-24b4d1b6aa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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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5│瑞泰新材(301238):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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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d1a2263f-6fc7-47ed-ac4f-59dc459179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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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5│瑞泰新材(301238):终止募投项目剩余部分产线建设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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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301238):终止募投项目剩余部分产线建设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66bca05d-f9b8-45d6-9bbc-3f9610b3fa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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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4│瑞泰新材(30123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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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 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15:00。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 会议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3.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4.00 《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
5.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00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 √
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
议案》
8.00 《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剩余部分产线建设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
三、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
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26年5月15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办公室)。
2. 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9:00-11:00、14:00-17:00。
3. 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30楼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晓斌
联系电话:0512-56375311
传真:0512-55911196
与会人员费用自理。
4. 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15069e0e-b7b2-4b18-9496-7b8667bf0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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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4│瑞泰新材(30123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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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
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坚持统筹协调,薪酬增长与普通职工工
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
报告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
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及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
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考核统算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
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
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递延支付部分应与公司中长期业绩、风险管控及个人后续履职表现相匹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
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诺如下: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165ae7b2-9112-4306-a2db-ab64c551b3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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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34│瑞泰新材(301238):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周中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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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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