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48 杰创智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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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40│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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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88号A座 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孙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合计 115 人,代表股份16,60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
1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150,657,000 股,下同)。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0,8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4%。
本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3 人,代表股份数量 5,72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3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13 人,代表股份数量5,72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
3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按照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
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结果如下: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52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6%;反对 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9%;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9%;反对 5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7%;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14%。
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股东以及与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5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 51,700 股,占 0.3114%;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45%;反对 5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3%;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
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股东以及与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ece1bde1-395b-495a-b265-bb8e95422a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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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40│杰创智能(30124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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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24fa1ab-c7c8-4863-b081-9ff2d766ae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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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1:32│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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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9653bc27-d739-41c2-b00d-d989cb6ccf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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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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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53b8e9f7-795a-4b0f-bf79-9c32cce47d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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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监事会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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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杰创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
自担等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
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9881b42f-bb7e-491c-bf4c-d375d54030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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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董事会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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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了《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
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43aeb679-cabf-463e-a63d-60b46f5e49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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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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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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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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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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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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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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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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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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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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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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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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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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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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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杰创智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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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杰创智能(301248):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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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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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9:40│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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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2024年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
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2.50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0
)。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2.5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2.4
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8)。
二、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以及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的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430,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1.5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3.00元/股,最低价为10.7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10,200.50元(不含交易费
用)。上述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相符。
三、其他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58080a22-43b4-484e-ae70-ce8f229272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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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19:48│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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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301248):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4/4ffa7ff3-b804-45ba-8155-b12eeafc9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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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9:16│杰创智能(30124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创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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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
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88号A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超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99人,代表股份54,888,6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3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同意54,791,8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36%;
反对8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38%;
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53bda202-d8ea-4eb0-a61e-3e62aa70ae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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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9:16│杰创智能(30124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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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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