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6 华融化学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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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4 │华融化学(3012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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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4 │华融化学(3012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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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6 │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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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 │华融化学(30125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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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 │华融化学(30125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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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 │华融化学(301256):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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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 │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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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 │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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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 │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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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 │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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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4│华融化学(3012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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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华融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 2 号楼 18 楼会议室采用现场
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0,259,37
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8,2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4,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11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6930%;反对 504,5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400%;弃权 601,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6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3.28
12%;反对 5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0651%;弃权60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6537%。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674%;反对 365,2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014%;弃权 11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09
66%;反对 3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2188%;弃权 112,6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846%。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7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519%;反对 359,0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97%;弃权 174,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75
76%;反对 3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811%;弃权 174,67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61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ea338778-2c0e-43ca-9988-d8dbf3c734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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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4│华融化学(3012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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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01f4d7e2-43ac-4e42-955a-e885d2cd6f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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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6│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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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86bdf9be-c3ae-42ae-9c7e-aa146ef58a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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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华融化学(30125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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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
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就华融化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不断上升。目前,公司外贸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
汇兑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利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融资成本、控制经
营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授权期限内任一交易日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持有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 亿美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65
0 万美元,可在审批的有效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币种(主要币种为美元、欧元)。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交易期限
上述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资金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视市场情
况可能以占用银行授信的方式缴纳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本次授权额度。
(六)业务授权
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二、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是为了有效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因标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
险。
(二)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风险。
(三)信用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
造成公司损失。
(四)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由于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公司承担
损失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
权限、内部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将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
(二)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交易原则: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及利率风险为目的,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产品选择: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套期保值产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交易对手选择: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衍
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衍生品予
以列示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为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1 亿美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
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650 万美元,并授权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额度有效期自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
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关于华融化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华融化学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0d63ee58-af4b-4d4a-aa4d-16af1f981c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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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华融化学(30125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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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1390c62b-1131-4850-ac6f-800d838c7e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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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华融化学(301256):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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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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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5│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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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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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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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5e5a7e97-cae1-4785-ada0-5dd664e741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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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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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
地考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初步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后,正式确定年报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有)。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便独立董
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获采纳,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第八条至第十条中涉及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 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fc63b9f4-5932-44f3-9266-60c73a2128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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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8:34│华融化学(301256):华融化学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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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准确分析、有效引导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
事件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
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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