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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57(普蕊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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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57 普蕊斯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2 17:48 │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6-10 16:36 │普蕊斯(30125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06-10 16:36 │普蕊斯(301257):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18:48 │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18:48 │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0 18:48 │普蕊斯(30125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5-05-19 19:12 │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 │2025-05-14 17:50 │普蕊斯(301257):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 │2025-05-14 17:50 │普蕊斯(301257):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025-05-14 16:56 │普蕊斯(301257):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 ─────────┬──────────────────────────────────────────────── 2025-06-12 17:48│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 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 79,502,54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7,950,254.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 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9)、《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2、自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股后的 79,502,5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 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405 赖春宝 2 08*****468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473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482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03*****206 赖春宝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6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赖春宝、杨宏伟、 陈勇、赖小龙、钱然婷、范小荣、刘学、黄华生、廖县生、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及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曾桂英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 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预计先实施 2 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对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已进行了相应调整,详 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 咨询联系人:赖小龙、任婧 咨询电话:021-60755800 传真电话:021-60755803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a36a1350-b4cf-42af-a0cf-85613250ce8c.PDF ─────────┬──────────────────────────────────────────────── 2025-06-10 16:36│普蕊斯(30125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披露《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 起 6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9 00 万元(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2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增持金 额为 6,742,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 2、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48,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赖 春宝先生控制的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持有公司股份 21,171,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3%。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通 过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持有公司股份 5,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6%。赖春宝先 生与赖小龙先生系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赖小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7,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赖春宝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746,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93%。 3、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计划自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800 万元(均含本数)。2024 年 2 月 7 日,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 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6,544,987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 下限,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4、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 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9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 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宝先生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 即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至2025 年 7 月 14 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24,8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28%,增持金额为 6,742,4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计划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赖春宝 4,648,150 5.85% 4,872,950 6.13% 石河子玺泰 14,773,473 18.58% 14,773,473 18.58% 石河子睿新 6,397,560 8.05% 6,397,560 8.05% 石河子睿泽盛 5,850,000 7.36% 5,850,000 7.36% 赖小龙 77,350 0.10% 77,350 0.10% 合计 31,746,533 39.93% 31,971,333 40.21% 注:①赖春宝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杨宏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赖春宝与赖小 龙系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 2025 年 1 月 14 日总股本 79,508,000 股为 基数计算;③上述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10 日总股本79,502,540 股为基数计算。④本公告中 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058be89d-dfbd-4ba4-9410-a8fbc7ace5a0.PDF ─────────┬──────────────────────────────────────────────── 2025-06-10 16:36│普蕊斯(301257):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普蕊斯(301257):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f1167767-14a6-411b-942d-75fcbd1ace0b.PDF ─────────┬──────────────────────────────────────────────── 2025-05-20 18:48│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普蕊斯”)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执业规则》”)及《普蕊斯(上海)医药 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普蕊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普蕊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普蕊斯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普蕊斯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普蕊斯董事长赖春宝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 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普蕊斯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普蕊斯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普蕊斯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计 75 名,代表股份 41,021,236 股,占普蕊斯股份总数的 51.5974%。除普蕊斯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普蕊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已公 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9%;反对8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00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5%;反对8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9%;反对8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00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5%;反对8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9%;反对8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00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77,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89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6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35%;反对77,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851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5%;反对77,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89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5%;反对77,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89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24,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3%;反对9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2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3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3%;反对89,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18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其中,普蕊斯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就上述第(七)项议案,普蕊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54c0a ─────────┬──────────────────────────────────────────────── 2025-05-20 18:48│普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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