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7 普蕊斯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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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50 │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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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8:48 │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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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08 │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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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08 │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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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5:32 │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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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 │普蕊斯(30125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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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 │普蕊斯(301257):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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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 │普蕊斯(30125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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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 │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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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 │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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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50│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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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新疆泰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上海观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观由昭泰(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6年4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新疆泰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疆泰睿”)和股东新疆泰睿的一致行动人上海观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观由昭泰(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观由昭泰”)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66,4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97%)、1,192,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51%)。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疆泰睿和观由昭泰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
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占总股
名称 方式 (元/股) (股) 本比例(%)
新疆 集中 2026年 6月 3日 41.72 6,467 0.0082
泰睿 竞价
大宗 2026年 5月 11日至 51.62 760,000 0.9620
交易 2026年 5月 13日
观由 集中 2026年 5月 21日至 42.25 372,800 0.4719
昭泰 竞价 2026年 6月 3日
大宗 2026年 5月 14日至 45.97 820,000 1.0379
交易 2026年 5月 28日
合计 1,959,267 2.4799
注:①本次减持股份来源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转的部分);②均价保留两位小数。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新疆 合计持有股份 766,467 0.9702 0 0
泰睿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66,467 0.9702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观由 合计持有股份 3,104,090 3.9290 1,911,290 2.4192
昭泰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104,090 3.9290 1,911,290 2.419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相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股份数量。
4、公司股东新疆泰睿、观由昭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和曾任董事陈勇先生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
新疆泰睿和观由昭泰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勇先生间接控制的企业,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陈勇先生已于 2023年
3月 16日离任,至新疆泰睿和观由昭泰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已满六个月,其离任后半年内未直接或者通过新疆泰睿和观由昭泰
间接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5、新疆泰睿本次减持行为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提前准备,系其根据自身利益作出的决定,其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公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本次实际控制人所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数量因新疆泰睿基金减持行为被动减少,并非系实际控制人的主动减持行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
6、新疆泰睿及观由昭泰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新疆泰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观由昭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88d95029-de7b-48fa-8325-d90a1ac7d7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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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8:48│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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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f53f5142-3a09-41c9-84d2-75c0901e92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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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08│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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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普蕊斯”)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执业规则》”)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普蕊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普蕊斯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普蕊斯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
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普蕊斯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0日 1
4:30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世界贸易大厦 2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普蕊斯董事长赖春宝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和 13:
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普蕊斯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普蕊斯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普蕊斯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计 38名,代表股份 43,838,500股,占普蕊斯股份总数的 55.4884%。除普蕊斯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有普蕊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59,1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59,1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其中,普蕊斯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九)项、第(十)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就上述第(五)项、第(六)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54dba964-61cc-4124-97c1-f42d35037b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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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08│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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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3012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e48e83d5-da5e-41b2-9991-a2a6aaa23b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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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5:32│普蕊斯(30125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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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蕊斯”)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
杨宏伟先生、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的通知,鉴于三方于 2025 年 5月 17日签署的《一
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赖春宝先生与杨
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于 2026年 5月 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5年 5月 17日,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在相
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 2026年 5月 16日。目前,该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双方于 2026年 5月 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2027年 5月 1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17%的股份,通过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
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控制公司 26.71%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
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先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40.28%股份的表决权。
注: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控制的企业。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赖春宝、乙方为杨宏伟、丙方为石河子睿泽盛,上述缔约方在协议中合并称为“各方”。
1、本协议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确保中小股
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本协议各方同意,就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权利时,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
3、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其应采取一致行动的股权范围包括其直接、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标
的公司的所有股权。
4、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含其担任或其委派的董事)、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
致行动,保持投票表决的一致性,各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表决权。
5、任一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另一方协商
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提出、修改或不提出相应提案或临时提案。
6、本协议各方应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议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7、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如确实无法出席应书面委托公司
其他股东或本协议另一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8、本协议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9、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年 5月 16日。在本协议一方将其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
让的情形下,如受让或继承出资的主体为转让方的关联主体1,该主体应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受本协议约束
,转让方有义务促进受让或继承该等出资的主体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受本协议约束。
10、一方对于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违反、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不完整履行、1关联主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中关联人的认定标准确定。
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不实陈述或任何重大事实的忽略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均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赖春宝先生。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稳定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提高决策的高效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与杨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27ac1153-fd8a-4e86-9bee-f0f6e7b35f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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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普蕊斯(30125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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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30125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435d1784-a78a-4b82-b785-fb0a8395ee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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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普蕊斯(301257):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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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301257):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5438480-6c9f-4bd7-8a83-b87d1dc466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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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1│普蕊斯(30125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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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
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
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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