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7 普蕊斯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1 17:04 │普蕊斯(3012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21 17:04 │普蕊斯(301257):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7-04 19:20 │普蕊斯(301257):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
│2025-07-04 19:19 │普蕊斯(3012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7-04 19:17 │普蕊斯(301257):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公告 │
├─────────┼──────────────────────────────────────────────┤
│2025-07-04 19:16 │普蕊斯(30125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04 19:15 │普蕊斯(301257):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
│2025-07-04 19:15 │普蕊斯(30125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2 17:48 │普蕊斯(3012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6-10 16:36 │普蕊斯(30125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
2025-07-21 17:04│普蕊斯(3012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1,496,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1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1,894,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7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9,60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255,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9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0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8%;反对 6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59,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650%;反对 69,33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30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8049%。
2、审议通过《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74,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74%;反对 73,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82%;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3,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2699%;反对 73,93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14%;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文华、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4cdd43f9-05d9-4ace-a7a1-1b847b71aa5f.PDF
─────────┬────────────────────────────────────────────────
2025-07-21 17:04│普蕊斯(301257):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普蕊斯”)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执业规则》”)及《普蕊斯(上海)医药
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普蕊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普蕊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普蕊斯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普蕊斯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 14:50 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普蕊斯董事长赖春宝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
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普蕊斯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普蕊斯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普蕊斯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计 126 名,代表股份 41,496,106 股,占普蕊斯股份总数的 52.1947%。除普蕊斯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普蕊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已公
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8%;反对6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67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74,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4%;反对73,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782%;弃权4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
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其中,普蕊斯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b0952f58-d493-4db7-9e36-1183cbb44c05.PDF
─────────┬────────────────────────────────────────────────
2025-07-04 19:20│普蕊斯(301257):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蕊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普蕊斯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运营效率并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解决目前公司办公
场所紧张且为通过租赁获得的局限,进一步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公司拟参与竞拍上海外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外滩投资”)持有的上海和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立置业”)45%股权及外滩投资对其 5,836.17 万元债权。和立置业
的债权人清晰且债务总额固定,普蕊斯不承担额外债务风险。在前述交易成功摘牌后,为支持和立置业的长期发展,满足其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该交易附加条款为摘牌方需与外滩投资分别按对和立置业的持股比例向和立置业提供相同条件的股东借款。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前述竞拍成功摘牌后,与和立置业其他股东一起按照持股
比例向其提供相同条件的股东借款,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 3,1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3
年,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利率不低于 3%。以上款项将根据和立置业的业务需求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及决议在存续期内有效,
和立置业或第三方未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3,100 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构成财务资助。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转让购置股权及相应债权交易的附加条款(该等交
易详见公司发布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5-040)之披露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和立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57401530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纪德平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76 号 701 室
营业期限:2010 年 6 月 8 日至 2040 年 6 月 7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截至本公告之日,外滩投资持有和立置业 100%股份;若公司竞拍摘牌成功,公司将持有和立置业 45%股权,外滩投
资仍持股 55%,和立置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黄浦区国资委”)。
资产结构和经营情况:和立置业主要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10-1016 号的房产,该房产位于中央科创区的核心区段
。根据沪(2021)黄字不动产权第 005914 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该房产总建筑面积为 8,624.32 平方米,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房屋类型为公共设施用房。
根据上海市规划管理部门 2022 年 6 月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沪规建(2022)FA310000202200389】,该房产将改建
为一幢地上 6 层、地下 1 层的办公楼,改建后总建筑面积约为 7,704.6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6,516.42平方米,地下
建筑面积为 1,188.18 平方米)。该建设工程已于 2024 年 7 月底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已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完成《不动产权证
书》的登记。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5月 31日 2024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计 230,682,539.42 230,795,338.05
负债总计 198,703,576.48 198,544,912.8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31,978,962.94 32,250,425.21
项目 2025年 1-5月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营业利润 -271,462.27 -760,891.36
净利润 -271,462.27 -760,891.36
以上 2024 年度财务数据取自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058 号)。上表中 2025 年 1-5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和立置业资信情况良好,违约风险较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4年,和立置业从公司获得的财务资助金额为0元人民币,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和立置业拟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目前尚未构成本公司关联方。若公司成功竞拍和立置业的45%股权及相应债权后,和立置业将
为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立置业的控股股东为外滩投资。外滩投资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黄浦区国资委;外滩投资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意按照其在和立置业中的股权比例向和立置业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协议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竞拍成功摘牌后,在审批的权限内与和立置业签订借款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和立置业实际的
经营情况提供财务资助并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和立置业的主要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10-1016 号的房产,坐落在中央科创区的核心区段,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设
施便利,建筑体量适中,具有商务办公楼的稀缺性。该房产由国际顶级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德国 GMP 设计建造,设计风格定位绿色、
环保、高品质,外立面高端时尚,内部功能设置合理,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入驻企业的办公需求。
公司向上述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接受财务资助的和立置业的其他股东外滩投资同意以按照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和立置业的控股股东外滩投资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对和立置业提供的财务资助风险相对可控。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是为支持和立置业的长期发展,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和立置业的资信情况良好,违
约风险较低,并且和立置业的其他股东均同意以按照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该事项不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和立置业的资信情况良好,违约风险较低,并且和立置业的其他股东均同意以按照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以提供借款形式对其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支持其发展。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按照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 3,100 万元人民币测算,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净资
产的 2.6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64%;不存在逾期未
收回的金额。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普蕊斯本次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拟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普蕊斯本次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5/b5846edd-6025-467e-8e91-dd0e34f51fc5.PDF
─────────┬────────────────────────────────────────────────
2025-07-04 19:19│普蕊斯(3012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
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黄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