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8 富士莱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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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8 │富士莱(30125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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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1 │富士莱(30125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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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 │富士莱(301258):东方证券关于富士莱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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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 │富士莱(301258):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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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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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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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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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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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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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富士莱(30125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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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18│富士莱(30125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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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A股),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含本数)
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
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截至 2025年 8月 25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5 年 7月 10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9
1,670,000股的 0.00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
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2、根据《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进展公告。
3、截至 2025 年 8月 25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110,000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1.2109%,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 38.56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33.0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751,031.00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未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
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披露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1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109%。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本次变动增减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7,798,000 63.05% +1,110,000 58,908,000 64.2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872,000 36.95% -1,110,000 32,762,000 35.74%
总股本 91,670,000 100.00% 0 91,67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质押等权利。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披露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a08276d2-2e23-4f18-ba32-5746d88a85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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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1│富士莱(301258):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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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3e43b139-bf24-4d0f-bda1-2f51642594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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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富士莱(301258):东方证券关于富士莱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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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东方证券关于富士莱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a1abb6f-06ff-44bb-9ba9-8a2ee3aacc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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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富士莱(301258):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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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0日下午 3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月 8日以书面、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年半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1)和《2025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4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 202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有利于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
4)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d5aeff3b-dda6-48a6-b3b4-3495bcd9bd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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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富士莱(30125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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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士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
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
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1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 9:15-15:00。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应选人数 3 人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钱祥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卞爱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沈莹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应选人数 3 人
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董炳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曹传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
(9)
5.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9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
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其他说明:
1、以上议案 1、议案 2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投票选举。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 3人,独立董事 3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
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议案 4、议案 5.01、议案 5.02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议案 3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
3、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0日,上午 8:30至 11:00,下午 13:30至 16:00。(二)登记地点:证券事务部(地址:江苏省
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16号)
(三)出席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登记时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
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股东须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供,以便登记确认。
(四)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参会股东所有费用需自理。
2、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卞爱进;联系电话:0512-52015605;传真号码:0512-52303736;电子邮箱:ir@fushilai.com.cn。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19a3f808-3b8c-4cb4-a16c-115c710d82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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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富士莱(301258):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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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
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
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的
“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累积表决票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
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独立
董事或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4aa7073-2d80-4159-901a-fec2d92c76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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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富士莱(30125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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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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