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8 富士莱 更新日期:2025-11-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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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5:40 │富士莱(301258):关于参加2025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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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50 │富士莱(3012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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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50 │富士莱(3012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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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22 │富士莱(30125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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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7:00 │富士莱(30125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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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9 │富士莱(30125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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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7 │富士莱(30125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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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6 │富士莱(301258):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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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5 │富士莱(301258):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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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5 │富士莱(30125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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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5:40│富士莱(301258):关于参加2025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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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关于参加2025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22695748-3c2b-4a41-9c04-df96e31dc5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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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50│富士莱(3012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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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6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1月 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11月 26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20日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
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决定结果为准。
(五)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人,代表股份 56,377,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38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人,代表股份 56,377,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38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1月 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43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
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465,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1%。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29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37%;反对83,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东锋、李明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e8f40348-1ad2-4d35-a920-a77a5f5317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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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7:50│富士莱(3012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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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项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月 11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月 26日下午 14:30 时在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钱祥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26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26 日上午 9:1
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377,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
638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名,代表股份 55,94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85%
。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11月 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人,代表股份 433,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89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人,代表股份 465,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股份 2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人,代表股份 233,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
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或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29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 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37%;反对 83,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6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 项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经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50d10ac9-389c-4224-9fb7-3a6741161b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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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22│富士莱(30125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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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未来
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
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3)。
截至 2025年 11月 2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5年 10月 14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
股本的 0.010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根据《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进展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4、截至 2025年 11月 2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90,000 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1.1890%,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 35.80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33.8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7,944,238.00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未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
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披露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的回购股份数量为 1,09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890%。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本次变动增减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605,000 2.84% +1,090,000 3,695,000 4.0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9,065,000 97.16% -1,090,000 87,975,000 95.97%
总股本 91,670,000 100.00% 0 91,67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
押等权利。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披露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8e982b84-0ee1-4af1-95b3-2ef80900bd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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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7:00│富士莱(30125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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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30125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建设内容、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c14da22f-e8c7-4b73-b12a-b82d7b03b8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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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59│富士莱(30125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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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士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1月 26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6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1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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