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1 恒工精密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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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26 │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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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6 │恒工精密(30126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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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5 │恒工精密(30126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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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5 │恒工精密(30126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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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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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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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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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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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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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 │恒工精密(30126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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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26│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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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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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6│恒工精密(30126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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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30126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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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5│恒工精密(30126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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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工精密”)于2025年 10月 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本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
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7
号)同意注册,恒工精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1,972,549 股,发行价格为 36.9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0,787,058.10元,扣除
本次支付的含税的承销费人民币 71,333,045.37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739,454,012.73元,前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不含税的
保荐费为人民币 849,056.60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930,143.1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20,712,532.5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年 7月 3日出具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232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
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结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截至2025年 6月 30日,公司
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 是否已变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投资 项目可
资项目 更项目(含 诺投资总额 资总额(1) 计投入金额 进度(%)(3) 行性是
部分变更) (2) =(2)/(1) 否发生
重大变
化
流体装 否 35,348.00 35,348.00 35,821.49 101.34% 否
备零部
件制造
项目
流体装 是 17,551.00 17,551.00 16,163.27 92.09% 否
备核心
部件扩
产项目
技术研 否 6,341.00 6,341.00 7.5 0.12% 否
发中心
建设项
目
补充流 否 4,820.00 3,891.25 3,891.24 100.00% 不适用
动资金
偿还有 否 8,940.00 8,940.00 8,939.98 100.00% 不适用
息负债
合计 73,000.00 72,071.25 64,823.48 - -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认真审视外部市场环境及自身禀赋特征,经过科学分析及论证,认为当前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为下游
客户对中高端连续铸铁件及深加工产品的相对旺盛需求与公司相对有限产能之间的矛盾。经过对募投项目的再次梳理,鉴于“流体装
备零部件制造项目”及“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计划购置一批先进生产设备,建成后可新增优质产能,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主要为检测等用途,整体对公司发展起到一定的辅助性作用,对公司业绩增长带动力度较弱,
故公司认为实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优先级低于“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和“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为抢抓市
场机遇,公司在面临内部资源、人员等要素约束的背景之下,现阶段将内部资源重点投放至“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和“流体装
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之上,以优先解决公司机加工件产能瓶颈,确保上述项目按时保质投产、达产后再集中力量开展本项目的建设
工作,故相较于其他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相对迟缓。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的预计完成时间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将有效改善公司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效率,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的研发提供
强有力的条件,从而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鉴于项目实施内容和可行性均未发生改变,考虑到工程方案设计、人员调配,以及项
目实施过程中客观因素对实施进度的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如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
分变更) 用状态日期 生重大变化
技术研发中心 否 2026年 12 月 否
建设项目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
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加强对
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综合环境因素,基于谨慎原则,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有损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和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未调整项目的实施
内容和投资总额,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007c649-1f9a-4331-a406-8957eb3622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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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5│恒工精密(30126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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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14:00在公司二楼第四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0月 22日以邮件或通讯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
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永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经过充分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
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及修订、制定公
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
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并以 46.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7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35.8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时,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未调整项目的实施内容和投资总额,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
5)。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97c00e3-4872-4fec-844b-f7248a9776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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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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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30126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10d1d3f-50c9-403e-bbc8-077780d353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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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4│恒工精密(30126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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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
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权限以《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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