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6 宇邦新材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25 18:28 │宇邦新材(3012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5 18:28 │宇邦新材(3012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6-24 18:26 │宇邦新材(301266):宇邦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
│2026-06-23 18:06 │宇邦新材(30126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3 18:06 │宇邦新材(3012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 │意见书 │
├─────────┼──────────────────────────────────────────────┤
│2026-06-23 18:06 │宇邦新材(30126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23 18:06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作废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 │的公告 │
├─────────┼──────────────────────────────────────────────┤
│2026-06-16 17:38 │宇邦新材(301266):宇邦新材202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
│2026-06-10 00:00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6-06-10 00:00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
2026-06-25 18:28│宇邦新材(3012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
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12/F, Tower C, Suzhou Center, Suzhou Industrial Park,Jiangsu, China
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6月1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
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 6月25日 15:00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肖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月 22 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 7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89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681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股份 83,199,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12/F, Tower C, Suzhou Center, Suzhou Industrial Park,Jiangsu, China
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699,62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8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87 人,代表股份 699,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3%。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66,1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60%;弃权2,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12/F, Tower C, Suzhou Center, Suzhou Industrial Park,Jiangsu, China
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同意56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0.9368%;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02%;弃权2,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52,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2%;反对143,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16%;弃权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343%;反对143,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55%;弃权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9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注:因表决结果统计时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计算,若出
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9e0a198c-03fc-4884-a9ca-109d7b962a5c.PDF
─────────┬────────────────────────────────────────────────
2026-06-25 18:28│宇邦新材(3012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6月 25日(星期四)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6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0名,代表股份 83,899,5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6815
%。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83,199,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921%。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公司股份69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9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766,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 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2,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368%;反对 130,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02%;弃权 2,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752,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2%;反对 14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弃权 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343%;反对 143,95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55%;弃权 2,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2%。
该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崔晓瑜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999354b2-f49f-4e09-aaea-ec12c747748d.PDF
─────────┬────────────────────────────────────────────────
2026-06-24 18:26│宇邦新材(301266):宇邦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宇邦新材(301266):宇邦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f712c999-3480-4aa5-882f-eb7e3108b6c9.PDF
─────────┬────────────────────────────────────────────────
2026-06-23 18:06│宇邦新材(30126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6]第0622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 座 12 层 215021
TEL: 0086-512-62518358 FAX: 00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6]第0622号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
)的委托,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
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拟作废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性事项发表评论。如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作废的相关文件,对有关
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就本次作废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1.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
期不再续约或退休不再返聘而离职的,其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在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内,1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1,611股不得归属。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规定,公司层面设立了业绩考核目标,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
标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22 年-2023 年平均焊带产品出货量为基准,2024 年与 2025 年累计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
率不低于 114%”“以 2022 年-2023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与 2025 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
根据公司 2022年-2025 年年度报告,2022年-2025 年 4个年度的焊带产品出货量情况如下:
年度 焊带产品出货量(吨) 平均焊带产品出货量(吨) 增长率
2022年 22,362.32 27709.79 /
2023年 33,057.26
2024年 37,436.73 / 35.10%
2025年 32,525.18 17.38%
合计 52.48%
以 2022年-2023年平均焊带产品出货量为基准,2024年与 2025年累计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为 52.48%。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3]A755号)、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苏
公 W[2024]A418 号)、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苏公 W[2025]A375号)及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苏公 W[2026]A370号),2022 年-20
25年 4个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营业收入(元) 平均营业收入(元) 增长率
2022年 2,010,833,801.88 2,386,504,601.21 /
2023年 2,762,175,400.54
2024年 3,275,659,503.15 / 37.26%
2025年 2,968,027,682.58 24.37%
合计 61.62%
以 2022年-2023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 2024年与 2025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61.62%。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8,926股不得归属
,应由公司作废。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作废 2024 年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0,537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6a352bdc-439e-4ccb-98e6-c13d5bfc7cd6.PDF
─────────┬────────────────────────────────────────────────
2026-06-23 18:06│宇邦新材(30126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
上市公司”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