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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67(华厦眼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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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67 华厦眼科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30 15:39│华厦眼科(30126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收购资产的补充说明公告 ─────────┴──────────────────────────────────────────────── 华厦眼科(30126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收购资产的补充说明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30/0980e06d-d242-4b82-bcf5-20f91f2c3eaf.PDF ─────────┬──────────────────────────────────────────────── 2024-04-26 00:00│华厦眼科(301267):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 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7,709.61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0.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 28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849.2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 1Z006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1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61,000,000.00 61,000,000.00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2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229,638,100.00 229,638,100.00 3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84,000,000.00 84,000,000.00 4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03,868,000.00 203,868,000.00 5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合 计 778,506,100.00 778,506,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849.25 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1 98,998.64 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 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7,709.61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5)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超募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为 1,523,263,832.48 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投资本金)。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7,709.61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 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e651fb93-248a-4767-97ec-e347bc11621d.PDF ─────────┬──────────────────────────────────────────────── 2024-04-26 00:00│华厦眼科(301267):中金公司关于华厦眼科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 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 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中金公司采取尽职调查、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文件、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等方式,结合日 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了核查。 二、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厦眼科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3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社会 责任、医疗管理、护理管理、人力资源、资金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合同管理、印鉴管理、医院装修、对外担保、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公共关系管理、反舞弊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医疗风险、公共关系风险及人力资源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评价指引编制形成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手册。公司据此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 1.决策程序效率不 性 规或规范性文件并 性文件并受到较大处罚,且 高。 标 受到重大处罚。 对公司声誉有较大负面影 准 响。 2.因公司决策程序 2.公司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 不科学或失误,导 完善导致一般失误。 统存在缺陷。 致重大损失。 3.内部控制评价结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可 3.一般缺陷未得到及 果中的重大缺陷未 能导致重要缺陷不能得到及 时整改。 得到及时整改。 时整改。 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营业收入(或总资产)×1%≤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量 ≥营业收入(或总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营业收 营业收入(或总资 指 资产)×3% 入(或总资产)×3% 产)×1% 标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定 1.董事、监事和高 1.关键岗位人员有重大舞弊 1.会计机构负责人缺 性 层管理人员滥用职 行为。 乏必要的任职资格和 标 权,发生贪污、受 胜任能力。 准 贿、挪用公款等舞 弊行为。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2.当期财务报告存 2.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 2.财会岗位职责不清 在重大错报,而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 晰,关键的不相容岗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位未有效分离。 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 3.销毁、藏匿、随意更改发 3.固定资产和存货未 和审计部对内部控 票/支票等重要原始凭证,造 按制度规定清查和盘 制监督无效。 成经济损失。 点,差异处置未经恰 当审批或未提出处理 意见。 4.公司财务报表已 4.现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 4.重要原始凭证如出/ 经或很有可能被注 存或违反规定设立“小金 入库单、提/发货单、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库”。 开出发票/支票等不连 意见或拒绝表示意 号或未经审批取消原 见。 始凭证。 5.会计凭证未按规定 装订、保管和归档, 或会计凭证丢失。 定 错报金额≥营业收 营业收入(或总资产)×1%≤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量 入(或总资产)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或总 (或总资产)×1% 指 ×3% 资产)×3% 标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和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厦眼科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2023 年度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华厦眼科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1563e83f-6f2d-4f67-9fbb-2f0f3bceefc3.PDF ─────────┬──────────────────────────────────────────────── 2024-04-26 00:00│华厦眼科(301267):中金公司关于华厦眼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华厦眼科(301267):中金公司关于华厦眼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dcf4270c-74bb-404b-9126-c8bd112cca49.PDF ─────────┬──────────────────────────────────────────────── 2024-04-26 00:00│华厦眼科(301267):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华厦眼科(301267):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e00be0da-99b4-40a4-a0e1-18e10c263364.PDF ─────────┬──────────────────────────────────────────────── 2024-04-26 00:00│华厦眼科(30126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 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本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和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 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制成委员会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即验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验票。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表决票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董事,会议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纸质、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签 名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的董事应以文字形式说明理由。委员应在会议结束当天将表决结果反馈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表决票原 件或电子签名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视频录音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签名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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