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7 华厦眼科 更新日期:2025-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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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41 │华厦眼科(301267):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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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40 │华厦眼科(301267):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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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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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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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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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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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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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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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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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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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41│华厦眼科(301267):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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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上午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11日以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的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
出席监事 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妮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全体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公告编号:2025-02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长远发展,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公告编号:2025-026)。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涉及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bbd1c70f-01ea-4793-8a0f-537035def4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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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40│华厦眼科(301267):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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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
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厦眼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0.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
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8,430.7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849.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2年 10月 28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6
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1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61,000,000.00 61,000,000.00
2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229,638,100.00 229,638,100.00
3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84,000,000.00 84,000,000.00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4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03,868,000.00 203,868,000.00
5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合计 778,506,100.00 778,506,1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849.25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19
8,998.64万元。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公司计划通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
项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统一的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对于医疗资源整合能力的需求,并
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运营效率。项目总计投资 20,386.8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20,386.80万元;项目预计建设内
容包括“远程会诊系统”、“数据灾备中心”、“眼科云 PACS平台”、“云 LIS平台”、“电子病历”、“云病历系统”、“网络
安全系统升级”、“集团临床数据决策中心”。项目原预计于 2025年 10月 28日达到可使用状态。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723.66万元人民币。
为保证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投资进度及未来规划,为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安全使用
,公司决定延长“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至 2027年 12月 31日。
除上述事项变更外,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其他情况均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的变更,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及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d526623d-5a80-400a-a87f-3dd3551beb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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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华厦眼科(3012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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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9月 10日(星期三)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
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0日(星期三)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
票,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下午 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号 17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
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 (8)
1.01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 √
的议案》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 √
度>的议案》
1.06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
度>的议案》
1.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8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上述提案 1.01、1.02、1.03、1.08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
数)通过。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凭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须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8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3、登记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号 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2108975
传 真:0592-2108895
联 系 人:曹乃恩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uaxiaeye.com
5、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4ee63624-e71a-44f1-a8f7-482755deca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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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华厦眼科(30126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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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
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
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3.具备任职能
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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