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7 华厦眼科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0 20:30 │华厦眼科(3012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0 20:30 │华厦眼科(3012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08 17:54 │华厦眼科(301267):中金公司关于华厦眼科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5-08-24 15:41 │华厦眼科(301267):监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24 15:40 │华厦眼科(301267):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
├─────────┼──────────────────────────────────────────────┤
│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2025-08-24 15:39 │华厦眼科(301267):内部审计制度 │
└─────────┴──────────────────────────────────────────────┘
─────────┬────────────────────────────────────────────────
2025-09-10 20:30│华厦眼科(3012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0日下午 15:00在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号 17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年 9月 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5,792,27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0.45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8名,均为截至2025 年 9月 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 671,8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97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3人,代表股份 3,972,277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891,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37%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逐项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606,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62,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 22,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本议案通过。
1.0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1,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 2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通过。
1.0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1,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 2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通过。
1.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0,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弃权 2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本议案通过。
1.0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9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9%;反对 162,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弃权 23,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通过。
1.06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40,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0%;反对 3,32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 2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通过。
1.0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40,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0%;反对 3,32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 2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通过。
1.08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607,2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61,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 2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807761a0-0c88-4c0c-965e-25d09a2653c0.PDF
─────────┬────────────────────────────────────────────────
2025-09-10 20:30│华厦眼科(3012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0日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9:15-15:00。
3、会议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 999号 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庆灿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
陈凤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人,代表股份 675,792,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 671,8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人
,代表股份 3,972,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118,89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114,91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3,972,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5年 9月 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606,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62,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 22,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1,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 2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1,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 2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37,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3,330,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弃权 24,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6%。
表决结果:通过。
1.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议案,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苏庆灿、厦门鸿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
门颂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556,815,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8,79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9%;反对 162,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弃权 23,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9%。
表决结果:通过。
1.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40,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0%;反对 3,32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 2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通过。
1.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2,440,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0%;反对 3,32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 2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通过。
1.08、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607,2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61,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 23,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霞、马慧
3、法律意见: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d5724140-e86e-4c65-9fd5-3b5568fc439a.PDF
─────────┬────────────────────────────────────────────────
2025-09-08 17:54│华厦眼科(301267):中金公司关于华厦眼科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凌轩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冀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无 不适用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