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8 铭利达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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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02 │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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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6:00 │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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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44 │铭利达(301268):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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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5:56 │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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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6 │铭利达(30126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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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6 │铭利达(30126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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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6 │铭利达(301268):铭利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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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6 │铭利达(30126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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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8:56 │铭利达(3012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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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35 │铭利达(301268):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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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02│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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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3.91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0.67%。请广大投
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
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
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金协议》,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铭利达”)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提供的
保证金金额为2,035.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香港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62919461
企业类别:私人公司
住所:ROOM 517, NEW CITY CENTRE, 2 LEI YUE MUN ROAD, KWUN TONG,KOWLOON,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陶诚
注册资本:800万港元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压铸,模具,塑胶,铝型材,材料,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香港铭利达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铭利达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项目 2025年09月30日/2025年1-9月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12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6,571.54 95,951.21
流动负债 54,938.90 58,209.25
银行借款 4,350.97 2,928.19
净资产 71,632.64 37,741.96
营业收入 17,851.60 14,852.49
利润总额 -962.58 -1,558.10
净利润 -962.58 -1,558.10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乙方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香港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4日。
5、保证金缴存:乙方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在甲方主债权本金的101.75%缴存保证金,即2,035.00万元。
6、担保范围:(1)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以
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为避免歧义,甲方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金管理期限:本保证金为定期保证金,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3日止。
8、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保证金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39,1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230.67%。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9,975.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105.04%。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
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金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de4ef881-4106-4314-9974-bd32beeef9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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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6:00│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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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达磊投资”)的通知,获悉达磊投资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
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是否为 是否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量(股) 所持 司总 限售股 为补 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份 股本 (如是, 充质
东及其一 比例 比例 注明限 押
致行动人 售类型)
达磊 是 8,582,218 5.61% 2.14% 否 否 2025-12-19 质权人解 渤海信 企业
投资 除质押登 托 资金
记之日 需求
注:1)本公告中数据差异原因系四舍五入方式计算造成;
2)本公告中的总股本以2025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总股本为计算基准,下同。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本次质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量(股) 例 押前质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司总 情况 情况
押股份 量(股) 比例 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份 占
数量 比例 限售和冻 质押 限售和冻结 未
(股) 结、标记数 股份 数量(股) 质
量(股) 比例 押
股
份
比
例
达磊投资 152,89 38.19% 46,905 55,487,218 36.29% 13.86 0 0 0 0
3,800 ,000 %
陶红梅 8,692, 2.17% 0 0 0 0 0 0 0 0
920
陶美英 8,692, 2.17% 0 0 0 0 0 0 0 0
920
卢常君 8,692, 2.17% 0 0 0 0 0 0 0 0
920
卢萍芳 10,874 2.72% 0 0 0 0 0 0 0 0
,880
合计 189,84 47.41% 46,905 55,487,218 29.23% 13.86 0 0 0 0
7,440 ,000 %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达磊投资所质押的股份未触及平仓线,不存在平仓风险,亦不存在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其
股权质押行为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解押、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25b8337d-db0d-45d4-af94-4e7cd325b1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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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44│铭利达(301268):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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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3.91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0.65%。请广大投
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
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
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
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广东铭利达与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20,00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
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39.6802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
、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
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12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12,262,486.66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3,450,858,175.35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514,198,429.30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01,368,112.58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2,366,045,801.4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8,863,320.37 -475,890,550.77
净利润 -37,093,667.7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书之主合同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
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在前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本条确定的期限为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
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保证书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6、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7、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
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担保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
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39,1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230.65%。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07,975.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109.24%。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
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27461008-6efd-40c1-80d5-99fc01de54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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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5:56│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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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d0824a8f-3cc1-4bd6-8ecb-3c42aa6267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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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36│铭利达(30126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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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1月 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4日(星期四)。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5年12月 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12月 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1日(星期四)14:
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1日 9:15至当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265,513,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55%。股东均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公司股份2,953,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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