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8 铭利达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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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46 │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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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9 │铭利达(3012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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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6 │铭利达(30126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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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6 │铭利达(301268):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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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0 │铭利达(30126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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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0 │铭利达(30126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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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5:42 │铭利达(301268):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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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0 │铭利达(30126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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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5:46 │铭利达(30126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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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5:46 │铭利达(301268):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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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46│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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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c2bba0c6-361b-4754-82d8-9a045b2491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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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9│铭利达(3012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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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3012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1078e375-006c-4092-813f-07e7a236b5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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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6│铭利达(30126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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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
,并于2024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诚先生召
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及公
司股价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陶诚先生、张贤明先生、卢常君先生、陶红梅女士、杨德诚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1月3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1bc71e3f-e559-43f4-b6c6-0e7855b42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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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6│铭利达(301268):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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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12月16日,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85%的情形,触发“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2、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
议案》。
3、本次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铭利转债”基本情况
(一)“铭利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151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铭利
转债”,债券代码“123215”。
根据《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铭利转债”转股期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2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37.82元/股。
(二)“铭利转债”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因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铭利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7.82元/股调整为37.6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9月13日
(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铭利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铭利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7.67元/股调整为
37.4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发布的《关于铭利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二、“铭利转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董事会提议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存续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铭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85%,已
触发“铭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及公司股价实际情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同
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如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本次调整前“铭利转债”的转股价格
(即37.42元/股),则“铭利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为确保本次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
全权办理本次向下修正“铭利转债”转股价格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上述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铭利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020088cb-a3db-4215-9d0a-636bc67907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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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0│铭利达(30126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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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
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
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2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2 月 6 日的《证券持有
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
五)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265,513,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87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9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54,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945,5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1%;
反对 9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1,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33%;反对 96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49%;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9%。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5,861,1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1%;反对 1,179,5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6%;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7,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548%;反对 1,17
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761%;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注销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952,8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 86,50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9,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29%;反对 86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5%;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27%。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60794eed-261b-4749-bda6-bc96b7b443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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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0│铭利达(30126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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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6人,代表股份数为267,06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6818%。其中,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265,51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7.2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数为1,554,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98人,代表股份数为1,55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94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1,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33%;反对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9%;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5,861,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1%;反对1,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7,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48%;反对1,179,5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6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注销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95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
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29%;反对8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45%;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蓝、韦尤佳;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744ce3ee-b599-446f-bcaa-11790a264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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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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