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77 新天地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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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20│新天地(30127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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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7日在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新天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19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4年 10月 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7日下午 14:30在河南省长葛市魏
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谢建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149,59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4.6813%,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233
,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5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6,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7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49,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27%;反对176,33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10%;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9,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89%;反对172,13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9%;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7,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92%;反对172,5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8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31%;反对175,2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7,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328%;反对172,13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9%;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7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70,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33%;反对169,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44%;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d7585d43-beba-4a75-8a48-8ad1d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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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20│新天地(30127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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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0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
)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3人
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8,233,36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3542%
通过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148人
参与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16,23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272%
中小股东出席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149人
会议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49,59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4462%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527%;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1110%;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89%;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3992%;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8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31%;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4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432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7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6433%;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44%;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6068271a-30f1-4544-b073-7d15c89728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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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5:58│新天地(301277):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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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f3d3feae-f647-4554-b2f3-2f978ca94e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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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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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69d90f9c-0ddf-4d37-8ba1-71509dd3a3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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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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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e3f17117-c0b6-4171-8d6d-4f50e4ded7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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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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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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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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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1cfa0070-77ba-4164-aa06-9a298c6038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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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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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监事会议事规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d947b777-4705-45de-b7a5-2dcf8cb6ce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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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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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3012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f5f026cd-6af9-4892-a3c4-fafc41745e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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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新天地(301277):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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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
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
、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
度超过 2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 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
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
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
行性论证情况。第十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
八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
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
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
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
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
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按
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的。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合同必要性、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但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1、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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