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0 珠城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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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珠城科技(30128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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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珠城科技(30128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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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珠城科技(301280):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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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珠城科技(30128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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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珠城科技(30128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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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珠城科技(3012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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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珠城科技(30128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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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珠城科技(3012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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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珠城科技(30128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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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珠城科技(301280):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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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珠城科技(30128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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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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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珠城科技(30128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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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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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珠城科技(301280):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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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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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珠城科技(30128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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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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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珠城科技(30128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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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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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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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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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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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若需)。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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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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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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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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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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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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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珠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
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三条 津贴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独立董事津贴具体发放形式根据与独立董事签订的聘任协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
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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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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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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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珠城科技(30128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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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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