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3 聚胶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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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5:52│聚胶股份(301283):国泰君安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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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国泰君安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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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6:56│聚胶股份(30128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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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4.19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
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回购
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4 年 5 月 16 日起,相
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44.19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43.55 元/股(含本数)。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
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51,3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06%(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最高成交价为 30.299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6.0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274,489.45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0b01888a-76e2-4014-b156-d9b7ff7312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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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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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198e891-bbcc-4775-8d8a-613145c7fc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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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6:50│聚胶股份(301283):国泰君安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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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国泰君安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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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17:28│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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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孙公司 FOCUSHOTMELT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聚胶马来
西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alaysia)Berhad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
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2.69 元,募集资
金总额 105,38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9,159.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0.4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7-83 号)。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确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0,616.84 万元(或等值外币),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
资为准,其中: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9,544.08 万元(或等值外币)用于项目投建,拟使用自有资金 1,072.76 万元(或等值
外币)用于支付厂房租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
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聚胶马来西亚、国泰君安、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多币种账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OCUS HOTMELT 0129000100001840768 (MYR, 卫材热熔胶产品马
Bank of China (Malaysia) MALAYSIA USD, CNY, EUR & SGD) 来西亚生产基地建
Berhad SDN.BHD. 设项目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OCUS HOTMELT 0129000100001840919 (USD, 卫材热熔胶产品马
Bank of China (Malaysia) MALAYSIA CNY, EUR & SGD) 来西亚生产基地建
Berhad SDN.BHD.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FOCUS HOTMELT MALAYSIA SDN.BHD.(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确认并承诺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卫材热熔胶产品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或资料不足以满足乙方的要求,则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进行更新和补正,在甲方完成更
新和补正之前,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发出的与前述待更新和补正事项相关的指示。尽管前面所述,如乙方认为甲方所发出的指示或
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制裁或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则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
2、甲方及乙方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马来西亚的外汇管
理和监管(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一忠、肖峥祥进行上述条款三提及的监督工作及督导职责,并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使用资料。甲方的相应授权书需符合乙方要求并提供经秘书公司认证的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他应乙方要
求的其他相关文件。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使用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使用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乙方有权拒绝任何未被授权的或无法出具身份证明的人查询甲方二专户使用情况;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对账单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同意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即 19,244.09 万元(或等值外币)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
或短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外币折算汇率以乙方总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甲方授权书及经秘书公司认证的身份证明文
件或其他应乙方要求的相关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甲方一、甲方二承诺本协
议的执行、履行、有效性、可执行性所需的或与相关的所有政府机构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已获得,并且有效。
10、甲方承诺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会对专户进行年审,并积极
配合乙方。若专户无法通过年审或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限
制下,乙方无需告知甲方和丙方有关终止本协议或注销专户的理由,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根据有关法规、金融监管政策的
要求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资金的划转手续,尽最大努力保障甲方募集资金的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若有)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经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若发生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特此承诺。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中文与马来语或英语条款若有任何冲突,以中文约定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c26abd9e-084d-4f62-98d3-48bb7b00b1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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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7:02│聚胶股份(30128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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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9f2477bd-5cde-4d11-adfe-477c97a02f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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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8:06│聚胶股份(30128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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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郑朝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股东郑朝阳先生
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00%)。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郑朝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
(元/股) (股) 例(%)
郑朝阳 集中竞价 2024 年 8 月 28 日 22.56 800,000 1.0000
交易 -2024 年 9月 27
日
合计 800,000 1.0000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 占总股 股数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 (%)
郑朝阳 合计持有股份 5,048,422 6.31 4,248,422 5.3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5,048,422 6.31 4,248,422 5.31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说明
1、郑朝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郑朝阳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
了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3、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4、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实际减持情况与本次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
经届满。
三、备查文件
1、郑朝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30/0c9346d1-1c30-48b9-b783-dbee635d3e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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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8:26│聚胶股份(30128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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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9/d955da81-e0c5-41c7-9ad4-f2ebd4353b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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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8:26│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参加2024年广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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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和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
合举办的“2024 年广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参与公
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15:30-16:30。
届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曙光先生、财务负责人师恩成先生和董事会秘书廖燕桃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与投资者就 2024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9/3e3ac681-8658-478f-8ca3-d61c3aa84e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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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8:26│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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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 68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6,808,6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7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4,982,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56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31,82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8,334,5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30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8,334,5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302%。
3、除公司董事刘青生先生、葛光锐女士因时间冲突请假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
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王振旭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9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8,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弃权 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关于暂停墨西哥生产基地项目并调整项目资金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89,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5,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6%;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8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1,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8%;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王振旭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9/ab0c2cf5-fc6f-4af1-aa0c-b452b750e4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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