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3 聚胶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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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00 │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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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8 │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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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 │聚胶股份(301283):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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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 │聚胶股份(301283):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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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 │聚胶股份(30128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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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9 │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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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7 │聚胶股份(30128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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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7 │聚胶股份(30128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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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7 │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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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7 │聚胶股份(301283):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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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00│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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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36ca49bc-829a-4c08-a09e-0e2ba6453e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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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8│聚胶股份(3012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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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
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23 日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2024 年 12 月 7日,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曙光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
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4,996,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2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9,907,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862%。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总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4,904,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368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6,843,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28%;弃权 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9,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8%;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5%;弃权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988%。
关联股东淄博富丰泓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4,858,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4%;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62,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8daded8b-8e5b-46e0-a973-a0f450977e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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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聚胶股份(301283):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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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聚胶股
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
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2.69 元,募集资
金总额 105,38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9,159.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220.4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22 年 8 月 30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7-83 号)。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确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
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安全性
高的理财产品,并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其中,对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
(或等值外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
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
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公司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
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
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募集资金本金安全及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
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5,4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前述事项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5,
400 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胶股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聚胶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聚胶股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7/e851cb75-0f96-4fbd-adf6-fce603c5f3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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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聚胶股份(301283):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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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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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10│聚胶股份(30128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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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少玲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廖燕桃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聚
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7.44元/股调整为16.80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确认以 2024 年12 月 6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16.8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8.3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
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
此类日常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35,4
00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7d77c215-f22a-4327-a8b5-38c1ee0455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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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9│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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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30128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205e5e4d-e7b5-463c-9bdb-f4b231c632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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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7│聚胶股份(30128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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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6,998,386.75 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299,872,894.34 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234,593,029.74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34,593,029.74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及现
金流情况,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
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经统筹考虑公司资金使用情况,拟定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董
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的总股本 80,000,000 股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851,300 股后的股本 79,1
48,700 股为基数(最终以实施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 1
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9,574,35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在本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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