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5 鸿日达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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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 │鸿日达(30128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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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 │鸿日达(30128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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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 │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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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 │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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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 │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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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 │鸿日达(3012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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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 │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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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 │鸿日达(301285):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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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 │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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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 │鸿日达(30128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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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鸿日达(30128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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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丁艳女士的辞职报告。丁艳女士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丁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负责的工作已完
成交接,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丁艳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信息披露、合规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
对丁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9e1aaa05-8d88-4069-a55f-6820f0627f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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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鸿日达(30128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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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拟就判决书中的相关事项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日达”)于 2025 年 2月 14 日披露了与刘进校、刘卫星的合同纠纷一案的
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后续
原告刘进校、刘卫星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3 年度利润分红 498,204 元,支付
原告刘卫星 2023 年度利润分红148,717.61 元(以被告公布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按照每 10 股派 0.930078元标准,刘
进校在事业处的权益占被告 5,356,583 股,刘卫星占 1,598,980 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2 年度利润分红 133,914.
57 元,支付原告刘卫星 2022 年度利润分红 39,974.5 元(以被告公布的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按照每 10 股派0.25 元标
准,刘进校在事业处的权益占被告 5,356,583 股,刘卫星占 1,598,980 股);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关于两原告在被告的股
份份额及 2015-2021 年利润,在本案中不主张,但保留对被告另案起诉的权利。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83 民初 3316 号,具体内容如下: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原告是否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
权;3.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否系同一主体,是否影响原告权益主张;4.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利润分红是否具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
本案系平等主体间因履行《股权合作协议书》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关于本案属劳动争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是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但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股权”指向 MIM 事业处利润分配权
,且协议条款中多次使用事业处股份、分红权等表述,结合协议关于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约定,可认定该“股权”系针对 MIM 事
业处内部收益的分配权益,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原告虽依约出资 2万元,但鸿日达公司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亦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变更工商登记。原
告未实际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未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权利,其主张的股权缺乏公司法意义上的权利外观及实质行使基础。此外,原告
提出的“股权折算公式”缺乏法律依据。协议未约定 MIM 事业处利润与公司股权的折算规则,原告以部门利润占比推算公司股权比
例,混淆了部门收益权与公司股权的法律性质。即便 MIM 事业处曾贡献利润,亦不当然产生公司股权归属的法律效果。
综上,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 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否系同一部门的问题本案系公司内部纠纷,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签订的
《股权合作协议书》,对于事业处核心人员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而言,应当认定所涉合作范围包含精密结构件事业处在内。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分红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采纳有利于原告的核算逻辑,但需符合协议约定。
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鸿日达公司经营相关数据,计算出 2015 年-2020 年 MIM 事业处可分配利润的年均增长率约为 56%,再结
合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核算分红款,刘进校、刘卫星现分别主张 2022 年、2023 年利润金额对鸿日达公司并无不利,本院予以
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进校2022 年度利润款 133,914.57 元、2023 年度利润
款 498,204 元;
二、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卫星2022 年度利润款 39,974.50 元、2023 年度利润
款 148,717.61 元;
案件受理费 23,572 元,由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事无异议,但对“原告享有精密结构件部门利润款及利
润款计算方式”在基本事实认定、适用证据规则、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异议。
为坚决维护我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司拟就判决书中的相关事项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a7406578-2e08-46ec-8385-43e8d47876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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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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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上市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我公司”)特对鸿日达进行了相关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汇报如下:
培训时间 2026年 1月 23日
培训地点 鸿日达一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新规
培训讲师 李喆、孙元皓
参训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一、 培训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求,东吴证券作为鸿日达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于 2026年 1月 23日对鸿日达到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线下培训。
本次培训前,东吴证券制作了培训讲义,并提前要求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了解培训内容。本次培训时,东吴证券培训人员通过课
件展示、现场讲解和交流的形式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新规等内容进行了讲解,通过具体案例强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新规的要
点。本次培训后,东吴证券向鸿日达提供了讲义课件及相关学习资料,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与东吴证券培训人员联系。
二、 培训效果情况
通过本次培训,鸿日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新规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有助于鸿日达进一步提高规
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fa4b4e16-e762-422b-8d72-12d9551ee4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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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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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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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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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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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鸿日达(3012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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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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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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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10971732-c1c2-4b91-9574-b6a5c4aa2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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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鸿日达(301285):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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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 4,000 万元- 7,000 万元 亏损:757.28 万元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 5,000 万元- 8,000 万元 亏损:900.52 万元
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为拓展新的业务发展机会,公司持续引进专业人才,不断加大在半导体封装级散热片、光通信器件及 3D 打印等领域的投入
,使得报告期内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影响了公司的利润水平。
2、报告期内,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有所上升,金盐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同比均呈现较大涨幅。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689b314f-6816-4e15-8462-f2f08bd738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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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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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84830834-ccf7-42dd-89b2-ef29b86024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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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鸿日达(30128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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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6f8dc0e6-5c44-4e31-8e18-a4485ee4ea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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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鸿日达(30128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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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efe7828a-c8d7-466b-893c-d548f01880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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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22│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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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525edce6-5636-483e-9607-b9f3f4e76d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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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鸿日达(30128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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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 89 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128,296,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8,040,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5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16,238 股,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6,353,762 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25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5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3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
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107%;反对 1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9%;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47,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011%;反对 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3%;弃权 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64cc190c-8567-4252-9737-82a47badc8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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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鸿日达(30128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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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cd185f16-5fd4-40e9-aafe-701247a63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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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10│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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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8日以电话、邮
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
田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据变更的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等手续,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e7517a91-24b1-4c59-92e2-7090a4d308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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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10│鸿日达(301285):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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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3),公司决定于 2025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6)。为提高决策效率,2025 年 12月 11日,公司控股股东王玉田先生向公司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鸿日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王玉田先生提请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截至本公告日,王玉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99,2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0%。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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