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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85(鸿日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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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85 鸿日达 更新日期:2025-11-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11 18:21 │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公司章程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 │2025-11-11 18:20 │鸿日达(30128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 2025-11-11 18:21│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de1fe8b0-31dc-4654-8bab-c1ccb6b78b55.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鸿日达(301285):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2e33f78e-fdfd-4d90-bfd4-346af1c0790d.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明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本工作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 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 会议纪要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十四条 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 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 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公司章程 ─────────┴──────────────────────────────────────────────── 鸿日达(301285):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bcf8982b-ddd8-4d17-84c2-92052e0f53da.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 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 长 1-2 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 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0c311a7c-e6e5-4aeb-8a43-b60c60b5f5c2.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鸿日达(301285):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416b6631-007c-43c4-8c03-b7fd6ace0ed2.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股东会议事规则 ─────────┴──────────────────────────────────────────────── 鸿日达(301285):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4fc5ec15-e608-4c7d-917f-a4afd7761675.PDF ─────────┬──────────────────────────────────────────────── 2025-11-11 18:20│鸿日达(3012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工作 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 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 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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