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5 鸿日达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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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2 │鸿日达(30128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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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0 │鸿日达(30128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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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20:01 │鸿日达(301285):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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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52 │鸿日达(301285):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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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07 │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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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 │鸿日达(30128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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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 │鸿日达(30128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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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 │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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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 │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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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2 │鸿日达(3012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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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2│鸿日达(30128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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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a5be6223-f17a-4135-a380-a465d41221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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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0│鸿日达(30128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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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60961bf4-426b-4709-a370-2f142d13de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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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20:01│鸿日达(301285):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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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向卫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3%),通过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433,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21%)。向卫华先生计划在本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年 4月 9日至 2026 年 7月 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6,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3%)。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林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占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0%)。王林花女士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月 9
日至 2026 年 7 月 8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占剔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0.00%)。
3、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章琴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吴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占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3%)。吴刚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 月 9
日至 2026 年 7 月 8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占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0.03%)。
4、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章琴女士的一致行动人石章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2%)。石章成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月
9日至 2026 年 7 月 8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0.02%)。
5、公司副总经理张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
本比例 0.06%),通过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49,82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1%,占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32%)。张光明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月 9日
至 2026 年 7月 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占剔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1%)。
6、公司董事姚作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比例 0.04%),通过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6,60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11%)。姚作文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月 9日至
2026 年 7月 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占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0.01%)。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占公司总股 占剔除公司
数量(股) 本比例(%)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
的总股本比例(%)
向卫华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66,000 0.0319% 0.0320%
王林花 6,000 0.0029% 0.0029%
吴刚 66,000 0.0319% 0.0320%
石章成 40,000 0.0194% 0.0194%
合计 178,000 0.0861% 0.0863%
张光明 高级管理人员 120,000 0.0581% 0.0582%
姚作文 董事 80,000 0.0387% 0.0388%
合计 200,000 0.0968% 0.097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票来源: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直接持有 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占剔除公司
公司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
(股) (%) 的总股本比例(%)
向卫华 不超过 66,000 股 0.0319% 0.0320%
王林花 不超过 6,000 股 0.0029% 0.0029%
吴刚 不超过 66,000 股 0.0319% 0.0320%
石章成 不超过 40,000 股 0.0194% 0.0194%
合计 不超过 178,000 股 0.0861% 0.0863%
张光明 不超过 30,000 股 0.0145% 0.0145%
姚作文 不超过 20,000 股 0.0097% 0.0097%
合计 不超过 50,000 股 0.0242% 0.024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 2026 年 4月 9日至 2026 年 7月 8日)。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副总经理张光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减持相关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光明先生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前期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
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也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公司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
情形。
4、本次股东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
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计划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bd5ef804-f4a1-41b3-a4b8-dadfe34954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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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52│鸿日达(301285):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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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
理了部分股权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东 数量(股 所 司 为 为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或第一大股东 ) 持股 总股 限售 补充
及 份 本 股 质
其一致行动人 比例 比例 押
王玉 是 2,390,000 2.58% 1.16% 首发 否 2026年3 办理解除 华能贵诚信 个人融
田 前 月 质 托有限公司 资需要
限售 4 日 押登记之
股 日
合计 - 2,390,000 2.58% 1.16%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数量 比例 及 及 所 司 况
(股) 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 持股 总股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份 占 未
前 后 份 本 份 质押 限售和冻结 质 押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 股份 数量(股) 股 份
数 数 结、标记 比例 比例
量 (股 量(股) 数
) 量(股)
王玉田 92,799,243 44.90 12,700,00 15,090,00 16.26 7.30% 15,090,00 100% 77,709,243 100%
% 0 0 % 0
昆山豪讯 21,660,949 10.48 0 0 0 0 0 0 21,660,949 100%
宇 %
企业管理
有
限公司
石章琴 7,580,000 3.67% 0 0 0 0 0 0 7,500,000 98.94
%
东台昌旭 6,000,000 2.90% 0 0 0 0 0 0 6,000,000 100%
企
业管理有
限
公司
向卫华 66,000 0.03% 0 0 0 0 0 0 0 0%
吴刚 66,000 0.03% 0 0 0 0 0 0 0 0%
石章成 40,000 0.02% 0 0 0 0 0 0 0 0%
王林花 6,000 0.0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128,218,19 62.04 12,700,00 15,090,00 11.77 7.30% 15,090,00 100% 112,870,19 99.77
2 % 0 0 % 0 2 %
注: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差异为小数项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融资需要,不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未达到或超过 50%,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
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王玉田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
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提醒股东及时履行可能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6/b8ba8d20-9e7d-46d9-a852-50ee5b8a41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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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07│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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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30128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a0689a02-2a5f-4e09-907f-5d1ba4c6b2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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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鸿日达(30128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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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丁艳女士的辞职报告。丁艳女士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丁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负责的工作已完
成交接,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丁艳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信息披露、合规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
对丁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9e1aaa05-8d88-4069-a55f-6820f0627f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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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5:40│鸿日达(30128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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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拟就判决书中的相关事项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日达”)于 2025 年 2月 14 日披露了与刘进校、刘卫星的合同纠纷一案的
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后续
原告刘进校、刘卫星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3 年度利润分红 498,204 元,支付
原告刘卫星 2023 年度利润分红148,717.61 元(以被告公布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按照每 10 股派 0.930078元标准,刘
进校在事业处的权益占被告 5,356,583 股,刘卫星占 1,598,980 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进校 2022 年度利润分红 133,914.
57 元,支付原告刘卫星 2022 年度利润分红 39,974.5 元(以被告公布的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按照每 10 股派0.25 元标
准,刘进校在事业处的权益占被告 5,356,583 股,刘卫星占 1,598,980 股);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关于两原告在被告的股
份份额及 2015-2021 年利润,在本案中不主张,但保留对被告另案起诉的权利。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83 民初 3316 号,具体内容如下: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原告是否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
权;3.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否系同一主体,是否影响原告权益主张;4.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利润分红是否具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
本案系平等主体间因履行《股权合作协议书》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关于本案属劳动争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是否取得鸿日达公司股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基于《股权合作协议书》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但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股权”指向 MIM 事业处利润分配权
,且协议条款中多次使用事业处股份、分红权等表述,结合协议关于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约定,可认定该“股权”系针对 MIM 事
业处内部收益的分配权益,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原告虽依约出资 2万元,但鸿日达公司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亦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变更工商登记。原
告未实际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未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权利,其主张的股权缺乏公司法意义上的权利外观及实质行使基础。此外,原告
提出的“股权折算公式”缺乏法律依据。协议未约定 MIM 事业处利润与公司股权的折算规则,原告以部门利润占比推算公司股权比
例,混淆了部门收益权与公司股权的法律性质。即便 MIM 事业处曾贡献利润,亦不当然产生公司股权归属的法律效果。
综上,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 MIM 事业处与精密结构件事业处是否系同一部门的问题本案系公司内部纠纷,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签订的
《股权合作协议书》,对于事业处核心人员刘进校、刘卫星和鸿日达公司而言,应当认定所涉合作范围包含精密结构件事业处在内。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 2022 年、2023 年分红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采纳有利于原告的核算逻辑,但需符合协议约定。
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鸿日达公司经营相关数据,计算出 2015 年-2020 年 MIM 事业处可分配利润的年均增长率约为 56%,再结
合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核算分红款,刘进校、刘卫星现分别主张 2022 年、2023 年利润金额对鸿日达公司并无不利,本院予以
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进校2022 年度利润款 133,914.57 元、2023 年度利润
款 498,204 元;
二、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卫星2022 年度利润款 39,974.50 元、2023 年度利润
款 148,717.61 元;
案件受理费 23,572 元,由被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原告关于其享有鸿日达公司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事无异议,但对“原告享有精密结构件部门利润款及利
润款计算方式”在基本事实认定、适用证据规则、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异议。
为坚决维护我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司拟就判决书中的相关事项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及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a7406578-2e08-46ec-8385-43e8d47876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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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8│鸿日达(301285):东吴证券关于鸿日达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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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上市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我公司”)特对鸿日达进行了相关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汇报如下:
培训时间 2026年 1月 23日
培训地点 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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