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7 康力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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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24 │康力源(3012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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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24 │康力源(3012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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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10 │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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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34 │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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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40 │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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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康力源(30128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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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康力源(301287):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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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26 │康力源(30128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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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25 │康力源(301287):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和借款以实施募投│
│ │项目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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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25 │康力源(301287):追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增加外汇套期保值品种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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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24│康力源(3012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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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4 年 12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了《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江苏
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120,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8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56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为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5,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097%;179,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73%;1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6,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66%;17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12%;16,5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22%。
2、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8,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59%;178,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57%;14,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9,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578%;178,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02%;14,2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9%。
3、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增加外汇套期保值品种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8,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63%;17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63%;13,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49,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031%;178,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81%;13,7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88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87%;17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53%;58,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0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32%;178,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850%;58,1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18%。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9,929,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173%;153,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63%;3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4%。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250,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61%;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07%;38,300 股弃权,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c6e01be5-bd45-4d34-a004-f1dfbac253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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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8:24│康力源(3012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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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
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下
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50,12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77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9,84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74.756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股份 280,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20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67 人,
代表股份 44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3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1,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4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80,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20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 49,9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7%;反对 1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66%;反对 17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12%;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22%。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9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反对 1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578%;反对 17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02%;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9%。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增加外汇套期保值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9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3%;反对 1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3%;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031%;反对 178,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81%;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8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 1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3%;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1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32%;反对 17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850%;弃权 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1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9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3%;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3%;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61%;反对 15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07%;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贺贺律师、金佳麒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453ea7bf-3eb7-4f77-892c-2f49b01e86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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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10│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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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对康力源进
行了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1、培训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
2、培训方式:现场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3、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4、培训对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指引等,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
监高减持新规、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被监管处分的相关案例等进行了培训。
三、培训结论
本次培训得到了康力源的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培训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减持新规、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监管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加深了对注册制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认识,进一步理解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重要性,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3e28f544-80fe-4644-b1bd-827ea7f317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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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34│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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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e7497c56-5ab1-42b0-8834-46a95ce5a0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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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40│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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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3012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力源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609e8023-b53e-4645-9925-7cc0dd2d86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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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康力源(30128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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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6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5%。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6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5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023 号),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0,000 股,并
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5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7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4 名,分别为许瑞景、郭景报、彭保章、曹康凯。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许瑞景、彭保章及监事郭景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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