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8 清研环境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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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 │*ST清研(301288):中信建投关于清研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
│ │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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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7 │*ST清研(301288):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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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06 │*ST清研(30128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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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06 │*ST清研(301288):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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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20:07 │*ST清研(301288):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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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20:07 │*ST清研(301288):中信建投关于清研环境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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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20:07 │*ST清研(301288):中信建投关于清研环境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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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24 │*ST清研(301288):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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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6:46 │*ST清研(30128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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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9:51 │*ST清研(30128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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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8│*ST清研(301288):中信建投关于清研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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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环境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广电金融中心 35楼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新岳、蔡柠檬
项目联系人 徐新岳
联系电话 0755-8323920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 是,2024年 9月,原保荐代表人邱荣辉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
其他情况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蔡柠檬先生接替邱荣辉先
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 7月 10日
证券代码 301288.SZ
上市时间 2022年 4月 22日
注册资本 10,801.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019号清华大学研究院
5层 C527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019号清华大学研究院
5层 C527
法定代表人 刘淑杰
实际控制人 刘淑杰
联系人 郑新
联系电话 0755-8656316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 4月 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年报于 2023年 4月 7日披露
2023年年报于 2024年 3月 27日披露
2024年年报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
2025年年报于 2026年 4月 2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
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
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
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
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
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清研环境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
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
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
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b7b12918-37de-4267-bf06-d37527e866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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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7│*ST清研(301288):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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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 2026年 5月12日(星期二)停牌一天,并于 2026年 5月 13日(
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清研”变更为“清研环境”,股票
代码仍为“301288”,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一、股票种类、简称、股票代码、涨跌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股票简称:由“*ST清研”变更为“清研环境”
3、股票代码:301288
4、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自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开市起撤销。
5、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1天,于 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6、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显示,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
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年 4月 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一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为 178,254,232.27元,利润总额为-30,758,443.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66,394.40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884,671.96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175,209,601.72 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791,569,639.47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7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
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第 10.3.11 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1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撤
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5)。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审核情况
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
期二)开市起停牌 1 天,于 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由“*ST清研”变更为“清研环境”,股票代码仍为
“301288”,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
式公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f9d4a285-f9d6-4378-bed8-f3b71eb99f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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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06│*ST清研(30128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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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
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淑杰女士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61,57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专户所持有的1,681,100股,下同)的57.9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9,867,1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1,70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4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4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16%。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3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1,55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95%;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3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1,5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3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34%;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3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3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名称:李连果、李九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ab47f2a6-ae98-4839-bf0a-6f58ef893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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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06│*ST清研(301288):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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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8010/FY/2026-394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李
九洲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4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6年5月 11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1日 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淑杰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6年 5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1日 9:15至 9:25、9:30至 1
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 11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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