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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88(*ST清研)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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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88 *ST清研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3 18:12 │*ST清研(3012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2-03 18:12 │*ST清研(3012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18 18:58 │*ST清研(3012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11-17 20:10 │*ST清研(30128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7 20:09 │*ST清研(301288):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 2025-12-03 18:12│*ST清研(3012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1 5:00。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杰女士 6.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3,577,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所持 有的1,681,100股,下同)的59.7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094,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9 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0,483,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2,4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2,4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651%。 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 3%。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 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3.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 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 6%。3.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6% 。3.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6%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名称:陈元婕、郭子威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08fc2101-d9bd-4587-83e6-2fd341df416a.PDF ─────────┬──────────────────────────────────────────────── 2025-12-03 18:12│*ST清研(3012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ST清研(3012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2afd1555-18dc-44db-b026-48c2c916b1ea.PDF ─────────┬──────────────────────────────────────────────── 2025-11-18 18:58│*ST清研(3012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清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10 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公司 5%以上股东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 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清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创投”)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自 2025 年 11 月 3日至 2026 年 2月 2日),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189,86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95%,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3.00%)。 公司股东深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合泓鑫”)为力合创投和清研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近日,公司收到力合创投和清研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减持比例(占剔 名称 方式 (元/股) (股) (占总股 除回购股份后总 本)(%) 股本比例)(%) 力合 集中 2025年 11月 3日至 16.93 504,100 0.47 0.47 创投 竞价 2025年 11月 7日 大宗 2025年 11月 5日至 15.24 860,230 0.80 0.81 交易 2025年 11月 7日 清研 集中 2025年 11月 7日至 17.21 559,100 0.52 0.53 创投 竞价 2025年 11月 18日 大宗 2025年 11月 4日至 15.29 1,266,250 1.17 1.19 交易 2025年 11月 11日 合计 3,189,680 2.95 3.00 注: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股 股数(股) 占总股 占剔除回购股 比例(% 份后总股本比 本比例 份后总股本比 例(%) (%) 例(%) 力合 合计持有股份 6,776,930 6.27 6.37 5,412,600 5.01 5.09 创投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776,930 6.27 6.37 5,412,600 5.01 5.0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0 0 清研 合计持有股份 2,968,038 2.75 2.79 1,142,688 1.06 1.07 创投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968,038 2.75 2.79 1,142,688 1.06 1.07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0 0 力合 合计持有股份 252,008 0.23 0.24 252,008 0.23 0.24 泓鑫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52,008 0.23 0.24 252,008 0.23 0.24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0 0 合计 合计持有股份 9,996,976 9.26 9.40 6,807,296 6.30 6.4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996,976 9.26 9.40 6,807,296 6.30 6.4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0 0 注:上表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项之和可能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减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 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力合创投和清研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力合创投和清研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d80807bd-7db9-448d-b808-0467ad153fbc.PDF ─────────┬──────────────────────────────────────────────── 2025-11-17 20:10│*ST清研(30128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ST清研(30128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b24c4361-2204-406f-ba37-f31741c2e38a.PDF ─────────┬──────────────────────────────────────────────── 2025-11-17 20:09│*ST清研(3012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ST清研(30128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0ce05a67-3700-4768-9f37-5136eda0cf34.PDF ─────────┬──────────────────────────────────────────────── 2025-11-17 20:09│*ST清研(30128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借款、担保等方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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