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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0(远翔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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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00 远翔新材 更新日期:2025-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10 19:12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 │2025-02-21 19:00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01-27 19:31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01-20 17:36 │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 │2024-12-26 20:14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 ├─────────┼──────────────────────────────────────────────┤ │2024-12-13 18:58 │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2-13 18:58 │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4-11-26 18:15 │远翔新材(301300):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4-11-26 18:14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1-26 18:12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 2025-03-10 19:12│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年 11 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 24-073),持股 5%以上的股东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创投”)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13.08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00%(注:公司总股本有效计算 基数为 6,261.7645 万股,即目前总股本 6,454 万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92.2355 万股,下同)。华兴创 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对公司的投资期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已满六十个月,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的有关规定,华兴创投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 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华兴创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获悉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万股) (%) 华兴创投 大宗交易 2024年 12月 10日至 27.70 120 1.92 2024年 12月 25日 集中竞价 2025年 2月 20日至 33.78 120 1.92 交易 2025年 2月 21日 合计 - 240 3.83 注:华兴创投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上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万股) 占剔除最新回 股数 占剔除最新回 购专用证券账 (万股) 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数后的总 户股数后的总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华兴 合计持有股份 710.6667 11.35 470.6667 7.52 创投 其中:无限售条 710.6667 11.35 470.6667 7.52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承诺的情形。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华兴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 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华兴创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0/3532939a-4ca6-4149-9a92-b7d85a00c193.PDF ─────────┬──────────────────────────────────────────────── 2025-02-21 19:00│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1/a3b06597-eba8-4023-bb75-36465f6ea0bb.PDF ─────────┬──────────────────────────────────────────────── 2025-01-27 19:31│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2.61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注:公司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 6,261.7645 万股, 即目前总股本6,454万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92.2355万股,下同)。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李长明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减持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 名称 (元/股) (万股) 例(%) 李长明 集中竞价 减持计划实施期间 27.81 62.61 1.00 方式 合计 - 62.61 1.00 注:1、李长明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李长明 合计持有股份 416.95 6.66 354.34 5.66 其中:无限售条 416.95 6.66 354.34 5.66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李长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 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 三、备查文件 1、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7/f5dd4e58-d64a-49e3-bdd7-88d8b75f21d5.PDF ─────────┬──────────────────────────────────────────────── 2025-01-20 17:36│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e62a7614-6932-4efc-8e0d-d1c43712e8fb.PDF ─────────┬──────────────────────────────────────────────── 2024-12-26 20:14│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 远翔新材(30130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57fdb0c3-1af2-45df-9e2f-d83458ccc433.PDF ─────────┬──────────────────────────────────────────────── 2024-12-13 18:58│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2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2,5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117,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30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399,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6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9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54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922,355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17,645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4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85%;反对 21,1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7%;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8%。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36236e52-e64e-42ea-8467-160ff02b8dac.PDF ─────────┬──────────────────────────────────────────────── 2024-12-13 18:58│远翔新材(301300):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超律师和游惠梅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77 ); (五)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相关资料; (七)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 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4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 为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福建省邵武市 经济开发区龙安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 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股份数为42,5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2,617,6 45股)的67.89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5,117,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083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 人,代表股份数为 7,399,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1.816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2,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4671%。 (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承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 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待审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三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说明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回避表决 (股) (%) (股) (%) (股) (%) 42,490,700 99.9381 21,100 0.0496 5,200 0.0122 不适用 *占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股东投票及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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