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05 朗坤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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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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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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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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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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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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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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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朗坤科技(301305):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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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7 │朗坤科技(301305):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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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6 │朗坤科技(301305):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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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朗坤科技(3013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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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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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30130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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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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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
整,防范财务报告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工
作要求,落实编制责任,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董事会负责审议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审计委
员会和审计部对财务报告行使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单位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并督促各相关单位(部门)落实。
2.收集、核对、汇总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附注资料。
4.编制决算报告等财务情况说明资料。
(二)下属单位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按照母公司的统一要求,采集、汇总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2.编制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报表附注资料,及时上报母公司。
3.编制本公司的决算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财务情况相关说明资料,及时上报母公司。
第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控制目标
第八条 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业务的确认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会计凭证的编制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
的记录必须以经过审核确认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真实的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
(三)完整性原则: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必须确认、计量和披露。
(四)有效性原则:财务报告应当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不得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财务报告的校验审核工作,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的财务信息错报,不断
提升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第十条 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
间、会计报表与报表附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使公司各项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证会计信息及其他各种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避免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导致的损失。
(三)保证公司管理层制定的各项经营方针、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控制成本、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求实现公司的盈利目标。
(五)预防和控制风险,能及时发现、防范或制止各种错误和弊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
失。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当按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等报送财务报告,所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经
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有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应当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公司及子公司
的个别报表由各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按公司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
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并根据实际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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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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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及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
除。
董事会秘书对其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有关公司应持续保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自其离职或被解聘后仍对该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
至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的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
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修改导致本细则与之冲突的,以更高效
力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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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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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在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协助单位负责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协助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协助单位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三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根据协助单位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
议时可以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六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助单位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战略及发展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及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第二十七条 战略及发展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b9a22fd-224f-4885-a61f-6367148d63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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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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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301305):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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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朗坤科技(301305):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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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形成风险与收
益相对应的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委员会,并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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