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08 江波龙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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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10 │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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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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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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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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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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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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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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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 │江波龙(301308):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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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6 │江波龙(301308):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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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6 │江波龙(301308):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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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10│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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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上海江波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
数字技术”)的业务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江波龙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波龙存储”)拟为江波龙数字技术向供
应商采购产品/货品事宜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子公司审批程序审议通过,无
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江波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年 7月 3日
注册资本 73,600.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号 C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景阳
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从事电子科技、半导体科技、集成电路科技、数字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
片设计及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江波龙存储 73,600.00 100.00%
合计 73,600.00 100.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 公司全资子公司
关系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 否
行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12 月
资产总额 87,395.55 50,907.41
负债总额 68,317.85 10,442.8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6,3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67,850.46 9,865.7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19,077.70 40,464.57
营业收入 44,053.99 3,256.16
利润总额 -36,060.42 -32,457.22
净利润 -29,607.97 -26,518.03
注: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包含银行贷款)为合并口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尚未签署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重要条款由子公司与供应商在上述额度内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
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9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9.47%。公司仅存在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5 亿元(涉及外币的,则按照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 2024 年 12 月 1
9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4.74%,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江波龙存储出具的《股东决定》;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26b5ab3e-1b9e-418a-9b2e-5f22ed67c6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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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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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2f371692-6676-4af6-8821-7c5585bd48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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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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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工
作的有序开展,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邓美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邓美珊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本次增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邓美珊女
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以及《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的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6d21eed0-16be-4fc3-8f8f-e72afff4b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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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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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邓美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f7d3f2e4-0aea-4562-b5d2-9e3ee062d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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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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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
”)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
计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考虑到安永香港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
估,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 1976 年起在中国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
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
网络的成员。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安永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同时系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
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
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自 2020 年起,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
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计收费
安永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
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
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安永香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三、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经与会委员审议,审
计委员会委员审阅了审计机构选聘评审文件,对安永香港的执业质量进行了解,认为安永香港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
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 H 股上市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工作需要,公司拟聘请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工作需要,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cf092f39-b64a-4e8b-a78b-4ea4e82691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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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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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e09f6cd9-cf0a-45cd-84a8-7b5b174a65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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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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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关于公司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a321c5a9-8fdd-4f9b-b3af-a4c560c37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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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7│江波龙(301308):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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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ebbe4c19-e335-42c5-9769-5e05b12a7a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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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6│江波龙(301308):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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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4fe1dc28-2b10-4cf7-9693-24ebf41647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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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6│江波龙(301308):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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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bca0e389-c992-49fd-b321-34a2aa666f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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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5│江波龙(301308):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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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c1c1c8ef-69d7-4a8f-a2c6-1008a606e8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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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4│江波龙(30130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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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7cf17260-30d6-4793-a856-810fffec39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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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4│江波龙(301308):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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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成员,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邓美珊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邓美珊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书面承诺将参
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邓美珊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邓美珊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邓美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517289c8-0dfc-41de-8dee-d41cfcbe51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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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14│江波龙(301308):江波龙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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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称“ 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关于加强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包括以新
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下属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
家秘密的,应当根据 保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公司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 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
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
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
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 如有),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
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
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签订保密协议,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
不符的,应当及时协商、修改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
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公司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
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
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
批准的事项,公司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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