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09 万得凯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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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04│万得凯(301309):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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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4886d971-cf0e-4b19-8865-0cb1706d4b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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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6:54│万得凯(30130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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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6c5946d-7d98-4c38-b66c-4f22622630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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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6:51│万得凯(30130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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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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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6:50│万得凯(30130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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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
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芳芳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1-9月的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6bf02b44-616e-4e45-9168-11d4083dc7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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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6:08│万得凯(301309):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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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cf97b33b-c6ea-44de-829e-ff7b716a7a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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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得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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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得凯”)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股份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钟兴富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8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7,595,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5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已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
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7056%;反对 2,014,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5967%;弃权 541,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977%。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5,0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7056%;反对 2,014,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5967%;弃权 541,385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97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7059%;反对 2,014,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5958%;弃权 541,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983%。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4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8469%;反对 1,837,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682%;弃权 609,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7850%。
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8491%;反对 1,83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660%;弃权 609,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7850%。
6、《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钟芳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013,531股。
(2)选举康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012,634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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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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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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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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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均为与本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确认以 2024年 9 月 19日作为授予日,授
予 80名激励对象共 2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43元/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bd375fe4-b34f-4bff-9b98-19a52fa93f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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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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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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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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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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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得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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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得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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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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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54a9542e-cc38-46fa-9d60-d64c7564a1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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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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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df768a87-64aa-4648-b947-19ad8e06cc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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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关于完成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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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9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钟芳芳女士、康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钟芳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钟芳芳女士、康宁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公司原监事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的辞职生效。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原定监事任期为 2022 年
12月 14日至 2025年 12月 13日。辞职之后,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皮常青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且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魏波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
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且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监事会对皮常青先生、魏波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
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fdce371d-f74e-455b-9a16-805e59d90e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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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9:02│万得凯(30130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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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4d09292d-fbd8-4274-8bd3-a5daa9da85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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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7:12│万得凯(301309):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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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301309):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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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31b327c8-ce0b-4161-8ae9-30138b5c89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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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6:50│万得凯(301309):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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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
8)。
2024年9月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兴富出具的《关于向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其
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监事辞职及拟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钟兴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8,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0%,持股比例超过3%,具有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无变化。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ww.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本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股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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