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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9(万得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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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09 万得凯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2 19:11 │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2 19:11 │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4-30 15:56 │万得凯(3013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04-30 15:56 │万得凯(30130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8 20:31 │万得凯(301309):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2025-04-28 20:31 │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4-28 20:31 │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报告 │ ├─────────┼──────────────────────────────────────────────┤ │2025-04-28 20:31 │万得凯(301309):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4-28 20:30 │万得凯(301309):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 ├─────────┼──────────────────────────────────────────────┤ │2025-04-28 20:30 │万得凯(301309):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 2025-05-22 19:11│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得凯”)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会议室召开,经公 司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陈方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 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60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5,13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56%;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7%。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56%;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7%。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98%;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7%;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5%。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5%;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9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7%。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3%;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7%。 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05%;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0%;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5%。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05%;反对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6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78f70200-941c-4bce-b428-9c7e64824bf3.PDF ─────────┬──────────────────────────────────────────────── 2025-05-22 19:11│万得凯(30130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东港村渔业万得凯股份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陈方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得凯 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为75,133,900股,占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75,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00股的75.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1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00股的0.13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3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3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1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38%。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331%;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331%;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9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9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74%;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8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065%;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9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05%;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9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9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05%;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5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胡诗航、程爽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9a5a788f-7e11-4375-a110-3714e1c170b6.PDF ─────────┬──────────────────────────────────────────────── 2025-04-30 15:56│万得凯(3013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 设计、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 计 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 招 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向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务办 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 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 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 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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