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0 鑫宏业 更新日期:2025-05-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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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6:52 │鑫宏业(30131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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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 │鑫宏业(3013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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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 │鑫宏业(3013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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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 │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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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6:06 │鑫宏业(30131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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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6:32 │鑫宏业(301310):回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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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6:28 │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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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52 │鑫宏业(301310):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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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52 │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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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9:07 │鑫宏业(3013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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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6:52│鑫宏业(301310):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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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
0.00 元/股(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8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按照回
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
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
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
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50,000 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 135,938,040 股的0.04%,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39.3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9.3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968,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c6c6e298-0a08-4a9a-b179-27d3cb8497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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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鑫宏业(3013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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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6/fd7847de-9fcb-4d7f-8a14-e396c73be2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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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鑫宏业(30131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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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鑫宏业 2
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宏业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鑫宏业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告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 名;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27 人,共计代表股份 92,650,251 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8.156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2,150,240 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7884%;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股份 500,011 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0.36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78%。
本所律师认为,鑫宏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
题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6/4c03720e-b7fd-4897-8e0e-dfd4835f05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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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0│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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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
0.00 元/股(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8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按照回
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
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
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7)。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个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6/5268eccd-c22e-496b-aa13-13d7234097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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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6:06│鑫宏业(301310):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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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3a717dcf-c4c4-4028-a734-9329f27de7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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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6:32│鑫宏业(301310):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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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回购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2/57558eb5-6fd8-4a63-b07c-0f3acc8f96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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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6:28│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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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8/69ab5a9b-d9e9-440f-a72a-4424170fcc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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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52│鑫宏业(301310):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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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以书面及邮件等形式送达,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于 2025年 4月 17日上午
10:00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 7 人,实际到会董事 7 人,其中董事杨宇伟、黄亮、陈明清
、宋起超、丁浩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卜晓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以自有资金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未来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
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拟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50.00
元/股(含)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至上限区间约为 400,000 股至 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29%至 0.5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资金总额
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其中,股票回
购专项贷款金额占比不高于90%。目前公司已取得工商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 A 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借
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600万元(含),借款期限为3年。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
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7、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为保证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
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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