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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0(鑫宏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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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10 鑫宏业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3 17:56 │鑫宏业(3013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6-05-12 20:27 │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5-07 17:58 │鑫宏业(301310):关于参加2026年无锡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6-05-07 17:58 │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07 17:56 │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26 15:51 │鑫宏业(301310):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6 15:49 │鑫宏业(301310):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任的公告 │ ├─────────┼──────────────────────────────────────────────┤ │2026-04-16 16:30 │鑫宏业(301310):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鑫宏业内控审计报告 │ ├─────────┼──────────────────────────────────────────────┤ │2026-04-16 16:30 │鑫宏业(301310):中信建投关于鑫宏业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6-04-16 16:30 │鑫宏业(301310):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 │ │见 │ └─────────┴──────────────────────────────────────────────┘ ─────────┬──────────────────────────────────────────────── 2026-05-13 17:56│鑫宏业(3013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2个交易日内(2026 年 5月 12 日、5 月 13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偏离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经过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对部分媒 体和股吧等平台中关于公司业务相关讨论秉持价值投资理念,审慎决策,切勿追随投机思维。 (三)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27日分别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24)和《2026年第一季度报 告》(公告编号:2026-026),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 (四)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721a7ca2-89ec-4434-bcb5-bea94d5d5bc1.PDF ─────────┬──────────────────────────────────────────────── 2026-05-12 20:27│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 136,554,440 股,公司股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股数为 543,5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 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份基数为 136,010,94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34,002,735.0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 54,404,376 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10 股=34,002,735.00/136,554,440 股×10 股=2.490049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转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总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10 股=54,404,376 股/136,554,440 股*10 股=3.984079 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4、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90049 元/股)/(1+0.3984079)。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6 年 5月 7日召 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6 年 5 月 7 日召 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36,554,440 股为基数,剔除回购专 户已回购股份 543,500 股后的总股本 136,010,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4 ,002,735.00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 54,404,37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为 190,958,816 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 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 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43,500.00股后的136,010,9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 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36,554,44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90,958,816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6年5月1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 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 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5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328 卜晓华 2 03*****249 孙群霞 3 01*****100 杨宇伟 4 08*****968 无锡欧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5 08*****848 无锡爱众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5月11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26 年 5 月 19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资本公 本次变动后 积金转增股 数量(股) 比例 本(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 92,837,780 67.99% 37,135,112 129,972,892 68.06% 售条件流 通股/非 流通股 二、无限 43,716,660 32.01% 17,269,264 60,985,924 31.94% 售条件流 通股 三、股份 136,554,440 100.00% 54,404,376 190,958,816 100.00% 总数 注:最终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八、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股东卜晓华、孙群霞、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宇伟、 丁浩、魏三土、莫祥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32.99 元/股。 2、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3、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90,958,816 股摊薄计算的 202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69 元。 4、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存在其他差异化安排,具体如下: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10 股=34,002,735.00/136,554,440 股×10 股=2.490049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转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总额/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10 股=54,404,376 股/136,554,440 股*10 股= 3.984079 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 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90049 元/股)/(1+0.3984079)。 九、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通云南路 79 号 咨询联系人:孙群霞 咨询电话:0510-8880588-808 传真电话:0510-68780878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be86e959-b7d9-4a20-94cb-47d547845a91.PDF ─────────┬──────────────────────────────────────────────── 2026-05-07 17:58│鑫宏业(301310):关于参加2026年无锡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6年无锡辖区上市公司 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席本次集体接待日的人员有: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群霞女士,财务总监徐吉军先生。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 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2日(星期二,15:30-17:00)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预提问: 1、投资者热线电话:0510-88805888-808 2、电子邮箱:sec@xhycable.com 届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线就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 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e0c89500-cb4d-4476-9a12-b76b14be7566.PDF ─────────┬──────────────────────────────────────────────── 2026-05-07 17:58│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6)第04046号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鑫宏业 2 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宏业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宏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鑫宏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鑫宏业 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 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9.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算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 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2026年 4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 026年 4月 17日公告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7 日 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7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7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60人,共计代表股份92,246,9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8232%。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92,150,2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75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人,代表股份 96,70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0.071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11%。 本所律师认为,鑫宏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6年 5 月 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d082e5d4-9902-416c-b5c2-3df3290ee6da.PDF ─────────┬──────────────────────────────────────────────── 2026-05-07 17:56│鑫宏业(30131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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