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0 鑫宏业 更新日期:2025-09-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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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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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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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7:42 │鑫宏业(30131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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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7:16 │鑫宏业(30131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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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8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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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8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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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5 │鑫宏业(301310):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鑫宏业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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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4 │鑫宏业(30131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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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2 │鑫宏业(301310):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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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52 │鑫宏业(301310):鑫宏业非经常性损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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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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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92,42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8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反对 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52%;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33%;反对 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45%;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32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 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52%;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948%;反对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45%;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
9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25acd343-e8ca-45a5-9f65-2ad39082fc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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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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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9028号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鑫宏业 2
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宏业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宏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鑫宏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鑫宏业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9月 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
(二)2025 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6日公告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22
日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2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68人,共计代表股份92,421,080 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680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92,150,2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482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2人,代表股份 270,8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0.198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0,8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83%。
本所律师认为,鑫宏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9
月 22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cf33d87b-0d89-4328-bb18-a0384a6f46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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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7:42│鑫宏业(30131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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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36,554,440股,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股数为543,5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2
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份基数为136,010,94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34,002,735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 /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10股=34,002,735元/136,554,440股×10股= 2.490049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90049元/股(按公司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 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5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
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半年度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136,554,440股剔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543,500股后的总股本136,010,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002,735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
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
整。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43,500.00股后的136,010,9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328 卜晓华
2 03*****249 孙群霞
3 01*****100 杨宇伟
4 08*****968 无锡欧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848 淮安爱兴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9月 1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股东卜晓华、孙群霞、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宇伟、
丁浩、魏三土、莫祥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部分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46.44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
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存在其他差异化安排,具体如下: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红利(含税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34,002,735 元/136,554,440 股×10 股=2.490049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
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90049元/股(按公司总股
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通云南路 79号
2、咨询联系人:丁浩
3、咨询电话:0510-8880588-808
4、传真电话:0510-68780878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8dd70802-3ab8-4df4-9a95-af06662f14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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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7:16│鑫宏业(30131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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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0)。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并取得无锡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 名称: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7981568F
3.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 法定代表人:卜晓华
5. 注册资本:13655.444 万元整
6. 成立日期:2004 年 02 月 13 日
7. 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云南路 79 号
8.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线束组件、插头连接件、塑胶粒料、橡塑制品的
研发、制造、销售;辐照线缆工控系统、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系统
的研发、销售;辐照线缆工控设备、新能源辐照交联电线电缆设备的研
发、制造、销售;电线电缆及热收缩管的辐照加工;电机、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无锡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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