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2 智立方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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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20 │智立方(30131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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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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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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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2 │智立方(30131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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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9 │智立方(3013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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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7 │智立方(3013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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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6 │智立方(30131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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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智立方(30131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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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智立方(3013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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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智立方(301312):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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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20│智立方(30131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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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5年9月 12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登记通知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1. 名称: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9312C
3.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法定代表人:邱鹏
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维修(测试)服务、生产及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光
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咨询;自动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销售;芯片
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
赁,囯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光学仪器
设备软件的、光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生产加工;芯片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
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
的生产。
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118.0612万元
7. 成立日期:2011年 7月 7日
8.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栋 1层至 5层
二、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a92dfeca-4095-41a7-9552-8880d73e5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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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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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255-00003号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5年 11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公布《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1
月 18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1日
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56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7844%。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3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511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1,28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7,7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7%。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
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3,1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48%;反对47,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65%;弃权13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53%;反对47,816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56%;弃权134,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22a950e2-b799-4aa7-b438-3680d8a79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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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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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14:30
2.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鹏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A栋五楼会议室1
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
6.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84,565,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84
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4,233,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
11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2.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0人,代表股
份337,7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6,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8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8%;反对 4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6.1153%;反对 47,81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1556%;弃权 1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
9.72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a5d4a0bb-178f-46ec-9a4a-d81f870e07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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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2│智立方(30131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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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30131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354c6dae-923e-4f2b-b1ab-a0ea04bb0c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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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9│智立方(3013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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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于 2025年 11月 21 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
次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1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1月 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栋五楼会议室 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1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科技园 A栋 5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包括: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
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 3)办理登记手续。(本条所述资料均需加盖法人股东单位的公章)
(4)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仔细填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2)。采用信
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11月 19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晓倩
联系电话:0755-36354100
传真:0755-33525953
邮箱:ir@incubecn.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科技园 A栋 5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编:518108
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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