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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3(凡拓数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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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13 凡拓数创 更新日期:2025-09-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1:34 │凡拓数创(301313):重大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 └─────────┴──────────────────────────────────────────────┘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6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表决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0 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 13 号凡拓总部办公大楼会议室(近裕晖创意园)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 √ 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 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 (9) 2.0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 √ 案》 3.00 《关于公司申请增加 2025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1、上述议案中,编号 1.00、2.07、2.08 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请股东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现场参会登记手续: (一)现场参会登记时间 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9:30-12:00,14:00-17:00 (二)现场参会登记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 13 号凡拓总部办公大楼(近裕晖创意园)董秘办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段一龙 联系电话:020-23300788 传真:020-23300788 电子邮箱:zhengquanbu@frontop.cn (四)现场参会登记方式 请股东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现场参会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到公司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到公司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需持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到公司 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书面信函或传真请于 2025 年 9月 15 日 17:00 前送达公司董秘办。(1)通过信函登记的,来信请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 13 号凡拓总部办公大楼(近裕晖创意 园),收件人:董秘办,电话:020-23300788,邮编:510000(信函请注明“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2)通过传真登记的,传真请发:020-23300788。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与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a4d92add-6777-4b80-912e-6b1cf3e87063.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股东会议事规则 ─────────┴──────────────────────────────────────────────── 凡拓数创(301313):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228c6601-55cc-4d0d-8ba1-57e690630be7.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凡拓数创(30131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98675346-a32d-4b3a-8a80-08adb1a10ef7.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 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后者 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393df064-6b0c-4e90-9aca-2ec61804faee.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凡拓数创(3013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86a8e2d2-48ee-4d16-91ce-b4df9213450b.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凡拓数创(3013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7eff6c24-c8c3-45a3-ad5b-66c1f3cd7a61.PDF ─────────┬──────────────────────────────────────────────── 2025-08-27 21:34│凡拓数创(3013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2、独立董事声明(如有)、意见及报告;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4、《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 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8、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违约情况;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 500万元以上); 11、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董事、监事(子公司)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6、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 500万元以上);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500万元以上); 18、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1、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指 30%以上的变动);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金额 100 万元以上)及单笔 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9、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1、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2、行政处罚事项; 3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事故; 3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3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八条 按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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