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4 科瑞思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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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7:14 │科瑞思(30131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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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52 │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持续督导2024年培训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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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52 │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2024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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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6:30 │科瑞思(30131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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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06 │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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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36 │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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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 │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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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 │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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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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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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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7:14│科瑞思(30131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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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诺科技”)为原告;
2、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所处阶段:前期恒诺科技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的两项专利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诉
讼,目前两件案件均已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分别审理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拟于近日就上述判决向有权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进
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诺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交了以中山展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两份《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公司于 2024年 5 月 13 日收到了国家
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司对无效审查决定不予认同,就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后续根据行政诉讼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4 年 5 月 13日、2025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5-001)。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2024)京73行初 18744号)、《行政判决书》((2024)京 7
3行初 18746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分别就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的 T2环全自动绕线方法”(专利号:20151018595
0.0)、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全自动制造方法”(专利号:201510185094.9)涉及的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
局在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做出的无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拟于近日就
上述判决向有权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以继续合法、无偿地使用相关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研发、品质服务、快速响应市场等优势,个别专利无效不影响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公司其他专利的有效性不受
影响。
2、本次判决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拟于近日就上述判决向有权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2024)京 73行初 18744号
2、《行政判决书》(2024)京 73行初 1874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31/8711691a-f5d4-47e2-a69d-60aa938f06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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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52│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持续督导2024年培训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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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指定秦亚中、李秘担任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民生
证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项目组对科瑞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一
次培训,相关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培训基本情况
1、参加培训人员:科瑞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
2、培训主题: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其他规范运作事项的培训
3、培训时间:2025 年 3 月 21 日
二、培训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向培训对象介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最新政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并辅以案例说明
形式,有助于上述对象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及规范运作要求。
三、本次培训的效果
本次培训加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政策动态的掌握,明晰
了自身的职权、义务与法律责任,增强了公司及上述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5/957cb29c-af89-4271-be81-1506114e7e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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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52│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2024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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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2024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5/68380ea9-cf86-4b7c-977b-68e5b81d33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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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6:30│科瑞思(30131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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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诺科技”)为原告;
2、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所处阶段:前期恒诺科技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的两项专利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两件案件均已受理,其中:(1)关于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全自动制造方法”涉及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已经判决;
(2)关于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的 T2环全自动绕线方法”涉及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
响。未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诺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提交了以中山展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两份《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公司于 2024年 5 月 13 日收到了国家
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司对无效审查决定不予认同,就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后续根据行政诉讼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4 年 5 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22)、《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2024)京 73行初 18744 号),就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的 T
2 环全自动绕线方法”(专利号:201510185950.0)涉及的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做出的无效决定。鉴于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后续公司将审慎决定是否向有权法院继续提起上诉。
发明专利“一种网络变压器全自动制造方法”(专利号:201510185094.9)涉及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此阶段,公司可以继续合法、无偿地使用相关专利涉及的技术方
案。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研发、品质服务、快速响应市场等优势,个别专利无效不影响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公司其他专利的
有效性不受影响;
2、本次行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积极跟进后续行政诉讼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2024)京 73行初 18744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9bb38c5c-3d2a-40ae-897d-4fe35401eb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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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06│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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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22f5294a-59f6-4c05-951b-b2019a659d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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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36│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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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e7eeeb3d-ad65-4b72-a358-2f8a04385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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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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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月 15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
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号冠胜园区 3栋 4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5,04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
431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89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4,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注:上述百分比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9,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1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4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14%;反对 14,48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77%;反对 18,68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93%;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cf1b4ac-4ff6-4fd1-83d0-1d7593dcb7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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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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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
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 号冠胜园区 3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志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04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431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89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2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6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7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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