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4 科瑞思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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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06 │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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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36 │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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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 │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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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 │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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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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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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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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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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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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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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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06│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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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22f5294a-59f6-4c05-951b-b2019a659d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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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36│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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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e7eeeb3d-ad65-4b72-a358-2f8a04385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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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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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月 15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
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号冠胜园区 3栋 4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5,04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
431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89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4,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注:上述百分比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9,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1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4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14%;反对 14,48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77%;反对 18,68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93%;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cf1b4ac-4ff6-4fd1-83d0-1d7593dcb7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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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6│科瑞思(30131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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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
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 号冠胜园区 3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志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04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4312%。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89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2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6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7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9,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14%;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77%;反对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9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d93e2460-f4fa-44b6-aaab-bf1abac9f8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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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科瑞思(3013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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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f7ca4237-b5e8-402b-8d7f-07d309a4cd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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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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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026b3869-be56-458b-9caf-d0069718bf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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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科瑞思(301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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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301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e2baf62d-7f19-498d-a32f-2d900bee49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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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科瑞思(30131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瑞思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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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思”)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科瑞思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7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62.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63.78 元/股
,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67,766.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9,923.90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9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总 募集资金累计 投资进度
投资总额 额 已投入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 22,730.60 22,730.60 8,709.92 38.32%
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
升级及扩充项目
创新研发中心项目 7,903.80 7,903.80 168.28 2.13%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7,778.80 7,778.80 7,778.00 99.9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38,413.20 38,413.20 16,656.20 43.36%
超募资金投向
尚未指定用途 21,510.70 21,510.70 - -
合计 59,923.90 59,923.90 -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21,510.70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6,3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29%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使用 6,3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
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3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
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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