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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4(科瑞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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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14 科瑞思 更新日期:2025-1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5 17:10 │科瑞思(301314):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 │2025-11-18 18:20 │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1-18 18:20 │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11-18 18:20 │科瑞思(301314):关于离任监事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 ├─────────┼──────────────────────────────────────────────┤ │2025-11-14 15:42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 ├─────────┼──────────────────────────────────────────────┤ │2025-11-14 15:42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 │ ├─────────┼──────────────────────────────────────────────┤ │2025-10-28 18:45 │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 2025-11-25 17:10│科瑞思(301314):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出具《关于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5〕1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 经查,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应收款项账龄计算不连续。公司在对某一客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但未连续计算账龄并评估预 期信用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号》5-2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18 年 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连续承租关联方上高县卫 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但公司在上市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未对该厂房租赁事项进行审议披露,且在 2023 年年报中 未披露该关联交易,2024 年年报中披露了该关联交易。二是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了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 股份)关联交易信息,未完整披露与博杰股份子公司珠海博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吉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泰微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三是公司 2023 年向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实际销售额与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一致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公司募投项目“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创新研发中心 项目”建设在同一栋大楼内。2023 年 4月至 2025 年 5月期间,两个募投项目产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建设工程费用均在“高端全自 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中列支,未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分摊,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 、2024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中,只记载了参与相关事项的内 部部门以及外部机构名称,未记载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等具体信息。二是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不完整。三是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时,未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上述情形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及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于志江、时任董秘黄海亮、财务总监刘小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 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5bdc0767-ab9e-4df8-bb5b-55e615f0c34b.PDF ─────────┬──────────────────────────────────────────────── 2025-11-18 18:20│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1cbf9010-f51d-42e0-b489-9b37202ab39f.PDF ─────────┬──────────────────────────────────────────────── 2025-11-18 18:20│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科瑞思(30131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a7bf96c6-1b06-400c-bf7a-88a4a16e7feb.PDF ─────────┬──────────────────────────────────────────────── 2025-11-18 18:20│科瑞思(301314):关于离任监事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新修订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27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于 2025 年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根据修订后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新裕先生、监事管锡 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的职务,离任后仍在公司继续任职其他职务。 陈新裕先生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原定任期到期日为 2026 年 11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日,陈新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19,5 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1%,通过珠海横琴瑞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2,708 股,占总股本的 0.19%, 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陈新裕先生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管锡君先生担任监事的原定任期到期日为 2026 年 11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日,管锡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51,0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通过珠海横琴瑞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8,006 股,占总股本的 0.09%,其配偶 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管锡君先生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免去颜日枚女士的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颜日枚女士担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的原定任期到期日为2026年11月15日。截至本公告日,颜日枚女士及配偶、其他关联人未持有 公司股份,且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颜日枚女士后续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公司对陈新裕先生、管锡君先生、颜日枚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和勤勉敬业的精神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对其为公司发展做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133f432b-7a4d-48bf-b1ac-541df5deded2.PDF ─────────┬──────────────────────────────────────────────── 2025-11-14 15:42│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bbea3352-c378-46ef-92c0-11d4a6cff9ac.PDF ─────────┬──────────────────────────────────────────────── 2025-11-14 15:42│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 ─────────┴──────────────────────────────────────────────── 科瑞思(3013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69e04d7-843b-4544-9bf3-f40f5ecf5a27.PDF ─────────┬──────────────────────────────────────────────── 2025-10-28 18:45│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266651f-03ee-4de9-ba8a-0f5d4bba71a0.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cecf5e6-2431-4044-b9c8-36279ba36e57.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 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办法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 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 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以下内容 :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 基础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 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三)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 发放。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者津贴: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或者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办法之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1361b4b-7ce5-4853-8dce-b3214080ce96.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e4e3c3c-ee30-4b71-88e2-76b96b94200e.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公司章程 ─────────┴──────────────────────────────────────────────── 科瑞思(301314):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3f841f2-95fc-4047-87e3-5bf1642adbe2.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 以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 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 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标准 的,适用第(一)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者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 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 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 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 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及时向相关对手方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审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 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负责人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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