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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5(威士顿)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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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15 威士顿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28 18:28 │威士顿(301315):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01-27 17:28 │威士顿(30131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1-27 17:28 │威士顿(30131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1-24 17:02 │威士顿(3013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 ├─────────┼──────────────────────────────────────────────┤ │2025-01-24 17:01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24 17:00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24 17:00 │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 ├─────────┼──────────────────────────────────────────────┤ │2025-01-23 19:36 │威士顿(30131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 │2025-01-10 20:01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10 19:59 │威士顿(301315):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 2025-03-28 18:28│威士顿(301315):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28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丛威咨询”)出具的《关于 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 1%整数倍的告知函》,丛威咨询于 2025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28 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 减持公司股份 359,500 股,丛威咨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7.41%下降至 7.00%,本次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丛威咨询履行此前公司所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所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 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丛威咨询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该减 持计划尚未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99号14、19幢 权益变动时间 2025年3月6日至3月28日 股票简称 威士顿 股票代码 301315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A股 359,500 0.4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合计持有股份 6,520,000 7.41% 6,160,500 7.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520,000 7.41% 6,160,500 7.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 是■ 否□ 的承诺、意向、计划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丛威咨询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 在减持计划范围内。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是□ 否■ 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是□ 否■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告知函》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8/70b8f6cd-1291-485a-bcaa-f168ac2255e8.PDF ─────────┬──────────────────────────────────────────────── 2025-01-27 17:28│威士顿(30131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威士顿(30131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7/92f8eb46-885f-4360-b710-eeaefff7e4ab.PDF ─────────┬──────────────────────────────────────────────── 2025-01-27 17:28│威士顿(30131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1 月 27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1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1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 16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殷军普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 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7,5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6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67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7,63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8 3%;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0%。 根据表决结果,张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8/17287329-1000-4831-9944-f14c850ea155.PDF ─────────┬──────────────────────────────────────────────── 2025-01-24 17:02│威士顿(3013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 威士顿(3013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b98f8c64-be5b-4155-8619-a3b626b49b4c.PDF ─────────┬──────────────────────────────────────────────── 2025-01-24 17:01│威士顿(30131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6b63cf27-bd15-48d1-afeb-4291ac0db3f7.PDF ─────────┬──────────────────────────────────────────────── 2025-01-24 17:00│威士顿(30131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通过书面或电子 通讯方式发出并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健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结合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 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以及实施方式等均不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募投项目“大数据平台管理门户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三、备案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4d9aef1b-49d0-40b1-a56d-f5d474c2a597.PDF ─────────┬──────────────────────────────────────────────── 2025-01-24 17:00│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 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8ec4a3a9-a24e-496f-8203-2c273b583d57.PDF ─────────┬──────────────────────────────────────────────── 2025-01-23 19:36│威士顿(30131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丛威咨询”) 持有公司股份 6,5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090%),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拟以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12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92%),其中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丛威咨询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股数量:丛威咨询持有公司股份 6,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090%,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方式: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12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92%),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 2%。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期间除外) 。减持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25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 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丛威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 向。 3、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 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公司/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企业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 减持。 5、若本公司/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威士顿所有,且本公司/企业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丛威咨询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来在减持时间、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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