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7 鑫磊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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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6 │鑫磊股份(301317):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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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5 │鑫磊股份(30131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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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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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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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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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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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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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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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
│ │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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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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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6│鑫磊股份(301317):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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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通知。会议应出席
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董事钟佳妤女士,独立董事曹亮亮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召集和主持,蔡海红女士、陈巧雯女士、江丹女士、蔡健龙先生列席。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88元/股调整为7.5
9元/股。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5年7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0.7845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132.8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球化战略布局,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助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本次H股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公
司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的具体推进工作进行商讨,关于本次H股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6505ecfb-6e99-47ae-b15b-b5915b4586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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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5│鑫磊股份(30131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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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7月 10日以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其中,监事陈巧雯女士、蔡健龙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巧雯女
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公司《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
符。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7月15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0.7845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7cfdfd5e-ef49-42de-812e-d4f431f64c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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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鑫磊股份(301317):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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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19b53575-8ae0-4828-83a1-00548d3a9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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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鑫磊股份(301317):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相关筹备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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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
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加快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助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本次H
股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公司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的具体推进工作进行商讨,关于本次H股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待确定具体方案后,本次
H股上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
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或核准。
本次H股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H股上市
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ca486f57-5c71-4418-88ac-d38d3d4b43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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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鑫磊股份(301317):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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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 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2
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6日
披露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确定以2025年5月22日为股权登记
日,向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包括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4,587,845股不享有参与
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如下: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
回购股份)×10= 45,780,646.50元/157,190,000股×10股=2.912440元。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需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88元/股?0.2912440元/股=7.588756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实际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
59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
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鑫磊股份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授予日的
确定、授予价格及调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鑫磊股份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鑫磊股份调整授予价格、实施本次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鑫磊股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ed756790-5fda-487c-a49f-2e56653637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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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鑫磊股份(301317):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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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鑫
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edaf62c3-274f-426c-a4fe-4622e3fbb9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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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0:52│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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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划预留授予时
(万股) 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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