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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7(鑫磊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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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17 鑫磊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2-07 16:16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期限届满回购完成的公告 │ ├─────────┼──────────────────────────────────────────────┤ │2025-01-06 16:08 │鑫磊股份(301317):中泰证券关于鑫磊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5-01-02 17:01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4-12-30 16:02 │鑫磊股份(301317):中泰证券关于鑫磊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 │2024-12-27 18:02 │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4-12-27 18:02 │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2-23 17:46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024-12-11 16:17 │鑫磊股份(30131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1 16:14 │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2-11 16:12 │鑫磊股份(30131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 ─────────┬──────────────────────────────────────────────── 2025-02-07 16:16│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期限届满回购完成的公告 ─────────┴────────────────────────────────────────────────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57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4 年 2 月 7 日、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 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4,587,84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2.9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9.998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3.71 元 /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79,794,047.03 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1、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74,51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47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3.8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71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1,027,550.96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2、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回购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 关公告。 3、截至 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587,84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2.92%,购买的最高成交价为 19.998元/股,最低成交价 为 13.71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79,794,047.03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支付的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 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3.57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23.28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除此之外,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实际实施情况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 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计划已按回购股 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五、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 4,587,845 股。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本 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2,390,000 71.50% 112,390,000 71.5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4,800,000 28.50% 44,800,000 28.5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 4,587,845 2.92% 三、总股本 157,190,000 100.00% 157,19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八、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质押等权利。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用于前述用 途,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5e84db76-1f1e-4626-8383-c977c1d41958.PDF ─────────┬──────────────────────────────────────────────── 2025-01-06 16:08│鑫磊股份(301317):中泰证券关于鑫磊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鑫磊股份(301317):中泰证券关于鑫磊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6/d3d376d2-9488-4388-b6a4-1f44d5b3dc14.PDF ─────────┬──────────────────────────────────────────────── 2025-01-02 17:01│鑫磊股份(30131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57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4 年 2 月 7 日、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4-01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公司于 2024年 2月 20 日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3.57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23.28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4,587,845.0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2.9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9.99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3.71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79,794,047.03 元(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公司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c2c559fe-3a78-434d-ba81-ad7682596ff3.PDF ─────────┬──────────────────────────────────────────────── 2024-12-30 16:02│鑫磊股份(301317):中泰证券关于鑫磊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磊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的要求,结合鑫磊股份的实际情况,中泰证券认真履行了保荐机构应尽的职责,对鑫磊股份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所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有关持续督导的最新要求进行。 2024年12月23日,中泰证券相关人员完成了对鑫磊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2024年度的持续督导培训工作,特向贵所报送培训情况报告。 一、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 2024年12月23日,中泰证券培训小组通过现场授课、发送学习资料自学等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培训对象进行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2024年监管新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案例、并购重组政策及案例、股份管理新规,本次培训涉及的主要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相关案例等。 二、培训人员 中泰证券为鑫磊股份安排的持续督导小组系具有证券、法律、财务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且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公司培训对象 进行了系统、细致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主要包括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许伟功、保荐代表人陆鹏峰。 三、培训成果 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鑫磊股份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次培训达到了良好效果。通过此次培 训授课,鑫磊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加深了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了解和认识,促使上述对象增强了法制观念、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理念和股票交易合规 意识等,有助于提升鑫磊股份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43248e58-6c58-415d-ab4f-803f1abdafcc.PDF ─────────┬──────────────────────────────────────────────── 2024-12-27 18:02│鑫磊股份(30131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 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鑫 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 8 号鑫磊股份未来工厂 F 栋 M 层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钟仁志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12 月 27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2,3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49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2,515 ,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30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的股份 数1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 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 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12,47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000%;反 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400%;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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