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8 维海德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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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维海德(30131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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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9:16 │维海德(301318):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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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 │维海德(3013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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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 │维海德(30131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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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 │维海德(301318):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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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 │维海德(3013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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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 │维海德(30131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维海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
│ │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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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 │维海德(301318):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
│ │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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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 │维海德(30131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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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 │维海德(301318):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维海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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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维海德(30131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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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30131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03ff5efc-9454-428c-bcf0-fe4ba17cfc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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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9:16│维海德(301318):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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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
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
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6.68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1 月 9 日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信 息 披露 网 站巨 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6.68 元/
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5.81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
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101,000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10%,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29.6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9.25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 2,975,037 元(不含交易费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
0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
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 上 月 末 的 回 购 进 展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进展公告。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993,591 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74
%,最高成交价为 43.0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7.0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5,157,022.16 元(含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金额为 7,0
73.35 元),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为实施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72.8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通过非交易
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
本的 0.54%,过户价格为 13.17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65,591 股。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的方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内容,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超过回
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
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993,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74%。根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728,000 股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深圳市
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截至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4,258,398 71.32 76,617,154 56.7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859,602 28.68 58,513,722 43.3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 0 0 265,591 0.20
户
股份总数 104,118,000 100.00 135,130,876 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2、2024 年 2 月 19 日,部分股东持有的 20,537,998 股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3、2024 年 3 月 29 日,部分股东持有的 1,875,000 股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4、回购实施期间,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4,118,000 股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741,746 股后的股本103,376,2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人民币(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675,250.80 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
转增 31,012,87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35,130,876 股。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除部分股份已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外,剩余的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继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
,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7/bf0cce15-4077-491b-b83e-9838956207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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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维海德(3013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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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
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
过人民币 46.68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5.81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5月 21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
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993,591 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0.74%
,最高成交价为 43.0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7.0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5,157,022.16 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
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为实施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72.8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通过非交易
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
本的 0.54%,过户价格为 13.17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509ac30d-5664-4cdf-871d-e982ddf8d2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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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维海德(30131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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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30131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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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54│维海德(301318):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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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301318):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37c3674a-3376-4979-b4fd-bef4da5f3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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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维海德(3013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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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通知。会
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本次会议由陈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9月2
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3.80万股,授予价格为13.17元/股。
本议案已提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全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30/1655e189-1a39-4b15-81dd-4dd543e659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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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6:08│维海德(30131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维海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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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海德”)的委托,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维海德本次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维海德如下保证:维海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
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维海德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名单发
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4年 9月 2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9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17元/股。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年 9月 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
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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