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5 曼恩斯特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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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 │曼恩斯特(301325):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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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 │曼恩斯特(301325):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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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 │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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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12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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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38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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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38 │曼恩斯特(301325):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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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38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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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10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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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2:51 │曼恩斯特(301325):2024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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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2:50 │曼恩斯特(301325):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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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曼恩斯特(301325):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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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号楼二楼大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410,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0.60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999,4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1,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2,6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共 1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1,1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4%。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3,892,66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304,600 股,该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2,588,060 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副总经理王
精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刘宗辉先生、监事陈贵山先生由于公务原因,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总经理彭建林先生由
于公务出差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作出书面请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0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1%;反对 8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1%;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42%;反对 8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19%;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43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0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5%;反对 9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42%;弃权 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89%;反对 9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3%;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86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04,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反对 89,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5%;弃权 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73%;反对 89,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89%;弃权 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43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9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9%;反对 10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25%;弃权 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55%;反对 10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31%;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414%。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8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11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82%;弃权 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19%;反对 11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05%;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76%。
(六)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8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11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82%;弃权 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19%;反对 11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05%;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雨南、易晴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4703b91-58f6-4b0d-803d-1deec3eb75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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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曼恩斯特(301325):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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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 年 年 度 股 东 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6 日 9:15-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月 30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92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共 18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6,410,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016%。
3. 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30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1%;反对 89,06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42%;反对 89,0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819%;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
.1438%。
(2)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309,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5%;反对 90,06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89%;反对 90,0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43%;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
.7868%。
(3)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304,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反对 89,46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773%;反对 89,4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89%;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
.1438%。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293,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9%;反对 105,8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5%;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055%;反对 105,8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31%;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414%。
(5) 《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287,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110,76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2%;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19%;反对 110,76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405%;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0776%。
(6) 《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287,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110,76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2%;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19%;反对 110,76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405%;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077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159361a-f33a-43df-9240-13afcad010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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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34│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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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1d7e4888-d247-4cf9-b04d-ab68ffb22f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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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12│曼恩斯特(301325):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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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下限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66)。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
意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56.38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76.00 元/股(含),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
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
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
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16,900股,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 143,892,660股的 0.359%,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 64.212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45.3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8,113,12
4.01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及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2e525b53-f90d-412b-9ed5-08e0d06b54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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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38│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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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已
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
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曼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
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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