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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华宝新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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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27 华宝新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5 18:44│华宝新能(301327):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华宝新能(301327):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e495bd3-8403-42c9-a8b9-acca1820d977.PDF ─────────┬──────────────────────────────────────────────── 2024-11-15 18:44│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 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年 11月 15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 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 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9:15-下午 15:00期间 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1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92%。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16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 425%。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7%。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5,269,4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 35,180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999,45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4%;反对 35,1 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1%;弃权 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4,582,98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6%;反对 734,912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0%;弃权 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12,98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61%;反对 734, 91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55%;弃权 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5,270,81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 35,480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00,81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7%;反对 35,4 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e4d17eaa-296c-4048-93ed-a393b6043185.PDF ─────────┬──────────────────────────────────────────────── 2024-11-15 18:44│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2ade8f23-fa28-4daf-b9c9-be77af64d573.PDF ─────────┬──────────────────────────────────────────────── 2024-10-31 17:32│华宝新能(301327):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华宝新能(301327):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2c5234d0-ad33-43b2-aeb0-d6a73ccd16bf.PDF ─────────┬──────────────────────────────────────────────── 2024-10-29 00:00│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 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 次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20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2、议案披露情况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2.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 案》 3.00 《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与前述登记文件送交公司,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9:00至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4年11月 14日(星期四)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与白松路交汇处西北角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39层公司董秘办(如通过 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邮编:518109;联系电话:0755-21013327 ;传真号码:0755-29017110)。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秋蓉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与白松路交汇处西北角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39层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755-21013327 传真:0755-29017110 邮箱:irm@hello-tech.com 邮政编码:518109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时间,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92031630-f868-4594-a841-25161ead7957.PDF ─────────┬──────────────────────────────────────────────── 2024-10-29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e437e4aa-7b60-4e13-adc4-2ac9ebf698ae.PDF ─────────┬──────────────────────────────────────────────── 2024-10-29 00:00│华宝新能(301327):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 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 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 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 ,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 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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