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7 华宝新能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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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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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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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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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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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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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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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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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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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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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16 │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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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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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26日以
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于 2025年 9月 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孙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副董事长温美婵女士、董事白炜先生、独立董事李斐先生、
独立董事吴辉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公司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楚婷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年 9月 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3.15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 7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4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0d47feed-4ae4-4b58-9413-6317c5fb0a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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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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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9月 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 33.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
励对象共计 7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04万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09277ed1-eed1-4f9d-8a45-e7fb487709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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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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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授出 占目前股本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总 总额的比例
数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周传人 副总经理 中国 40.96 13.65% 0.23%
蒋燕萍 财务负责人 中国 14.63 4.88% 0.08%
楚婷 董事 中国 3.79 1.26%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共 68 人) 180.66 60.21% 1.04%
预留部分 60.01 20.00% 0.34%
合计 300.05 100.00% 1.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1 安欣欣 35 骆飞燕
2 曾立云 36 米耀忠
3 陈锋文 37 莫容
4 陈军玲 38 彭超
5 戴少洪 39 钱丽芳
6 邓先荣 40 秦红芸
7 董其勇 41 沈高松
8 段正 42 宋云飞
9 范晓洁 43 苏婷
10 冯瑞明 44 唐妍洁
11 付饶 45 王虎君
12 龚子俊 46 王继平
13 郭芳 47 王小平
14 何源 48 王雪佳
15 何志刚 49 王玉国
16 洪长江 50 温明森
17 胡超 51 吴晗
18 黄隆然 52 吴贤宫
19 黄文俊 53 吴宗林
20 黄奕霖 54 夏少益
21 黄志朋 55 肖磊
22 金小玲 56 肖丽娇
23 赖丽丽 57 肖战明
24 雷维民 58 谢基庆
25 李洁 59 颜静
26 李文群 60 于华君
27 李雨菡 61 袁天样
28 林文海 62 张民欢
29 刘楚柱 63 章杰
30 刘梦涵 64 赵红亮
31 刘明 65 钟莹
32 刘燕群 66 周潘美
33 卢苗苗 67 朱素芬
34 罗灿松 68 朱彦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b3b94747-0292-40f9-9fb8-f2b9a7f6d2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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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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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
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
5年3月12日至2025年9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
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 1名核查对象
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及根据其出具的说明,该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自身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决策,是基于看好公司发
展前景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接触到
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b1751e11-eac1-4b11-b30b-9168561f32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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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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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506a4e8e-c55f-43ba-9bcd-320ec3fec6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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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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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08f8be72-39f6-401c-b6ba-659ee1cd53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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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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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a45d3645-8f05-4acb-af4a-20fdc37a5f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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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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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
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5年 9月 20日公告了《关于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合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年 9月 30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米华侨城北站壹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30日上午 9:15-9:25、9:30
-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30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何
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94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5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6,232,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
7417%。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0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3%。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7,062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7,
06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8%;弃权 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6,880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9,0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6,
8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3%;弃权 9,0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3.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7,062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7,
06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8%;弃权 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4.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908,3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 15,486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16,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30,3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9%;反对 15,4
8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弃权 16,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2b983f6b-6186-48e2-a790-8873e2a0b1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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