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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7(华宝新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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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27 华宝新能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 华宝新能(301327):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e4bd793a-bd7a-4c3d-9714-4beaad4523be.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华宝新能(301327):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80b11378-2eba-4fa7-884d-1f57fd16ced6.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 能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541,66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5,828,645,67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4,049,270.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4,596,404.4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 3-90 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19,843.12 19,843.12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31.05 9,931.05 3 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25,164.34 25,164.34 (现更名为: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2,681.49 12,681.49 合计 67,620.00 67,620.00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数据中心建设 项目”名称变更为“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 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更名前为“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 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公告》。公司现已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放的项目名称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的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为了深入贯彻降本增效的战略,公司积极调整人员配置,提升工作效率,并随之优化了办公布局,以缩减办公面积,从而降低运 营成本。故本次拟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1-06 号、21 层 01-08 号”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1-06 号”。此外,鉴于“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需要配备部分较大型研发设备进一步开展研发活动,而实施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1-06 号”为研发人员办公室,不适合放置相应设备,故公司拟计划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 技工业园厂房七栋 4 层”建设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验室以放置相关研发设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 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层 01-06 号、21 层 01-08 号”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 1-06 号、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栋 4 层”(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地址为准)。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 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降本增效策略并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1- 06 号、21 层 01-08 号”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 19 层 01-06 号、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 业园厂房七栋 4 层”(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地址为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改变募集 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ff97aec1-3bec-4114-94e4-033edcc04695.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2023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泰联 合证券对华宝新能 2023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随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为进一步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成本控制水平,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日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余额不超过 3 亿美元的或等值外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2023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经办行 投资币别 投资金额 开始日 到期日 招商银行 美元 200.00 2023-01-04 2023-01-11 招商银行 美元 400.00 2023-01-04 2023-01-17 招商银行 美元 400.00 2023-01-04 2023-01-30 招商银行 美元 600.00 2023-02-01 2023-02-09 招商银行 美元 700.00 2023-02-01 2023-02-16 招商银行 美元 700.00 2023-02-01 2023-02-23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5,000.00 2023-03-02 2023-03-31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1,000.00 2023-04-03 2023-04-21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5,000.00 2023-04-03 2023-04-28 经办行 投资币别 投资金额 开始日 到期日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5,000.00 2023-05-01 2023-05-31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3,000.00 2023-07-14 2023-07-31 香港渣打银行 美元 4,000.00 2023-12-05 2023-12-27 美元小计 26,000.00 - - 民生银行 日元 184.00 2023-03-07 2023-03-14 日元小计 184.00 - - 注:以上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余额未超过审议批准的额度。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投机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 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 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 兑损失。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了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 施,预防、发现和降低各种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中心、内控审计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 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3、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政 策法规,保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4、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 公司内控审计部将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da5ecf1a-3291-4619-927d-a19eceee666d.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 │度的核查意见 ─────────┴──────────────────────────────────────────────── 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455d4fe9-b5ea-4913-822c-6284d5a826a9.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9928d5f7-26e8-4170-bbc3-cb1a0408c9b2.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2023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4〕3-246 号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宝新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宝新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宝新能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创业板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2023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宝新能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 传送或披露。 仅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6 号报告后附件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仅为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6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李振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6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丁昌瀚是中国 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25f41fb9-c877-4df0-b057-cb53bd01d0af.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4〕3-245 号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宝新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宝新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宝新能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华宝新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月 修订)》(深证上〔2023〕120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宝新能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 传送或披露。 仅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5 号报告后附件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仅为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5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李振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5 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丁昌瀚是中国 注册会计师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aa597a6d-2891-49c8-869b-ec79a547a984.PDF ─────────┬──────────────────────────────────────────────── 2024-04-27 00:00│华宝新能(3013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宝新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 │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 对华宝新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资金管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将上述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不超 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四)投资决策及实施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 象,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负责办理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 事项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 二、投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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