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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8(维峰电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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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28 维峰电子 更新日期:2024-05-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 月 16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等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00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00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 √ 划>的议案》 6.00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 议案》 7.00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 案》 8.00 《关于制定<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 案>的议案》 9.00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 记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及相关说明 (1)提案 3.00、4.00、5.00、6.00、7.00、8.00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提案 1.00、9.00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提案 2.00 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上述提案及相关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公司 2023 年度内任职的独立董事谭旭明先生和刘斌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3、特别强调事项 (1)提案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 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提案 9.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或以信函、电子邮件进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请恕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3、登记地点: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号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敬请参考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敬请参考附件 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敬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敬请参考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 (4)信函或电子邮件敬请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17:00 前送达公司或公司邮箱方为有效登记。 5、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须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敬请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事项。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朱英武 (2)联系电话:0769-85358915 (3)传真号码:0769-85358915 (4)邮寄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号证券部(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5)邮箱地址:cwdg@wcon.com (6)其他事项: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敬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敬请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c0faa83b-6ae0-4668-8174-ba8c843116c6.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斌) ─────────┴──────────────────────────────────────────────── 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斌)。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a8ee0699-5275-4f95-9d02-82c4b8cf7a5b.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旭明) ─────────┴──────────────────────────────────────────────── 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旭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e9f3323b-14ee-4bd7-b983-526be34039d8.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b638cde9-fd39-451e-b594-8315e94390f1.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章程(2024年4月) ─────────┴────────────────────────────────────────────────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章程(2024年4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881fac3a-b568-4471-b014-d2af9156bbb7.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 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 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或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 品。 第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 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 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 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董事长审批和决定单笔 委托理财事项。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 信、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如相应的投资证明、相 关合同或协议、其他有效证据等业务资料或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公司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 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 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 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e93b980d-421e-4dbe-a559-9032bf912492.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3年度跟踪报告 ─────────┴──────────────────────────────────────────────── 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3年度跟踪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a8c7ca82-e1bb-475e-9cbe-a169dcaa48aa.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 维峰电子(301328):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da003c2c-e17b-4008-9a32-c2120a6583fc.PDF ─────────┬──────────────────────────────────────────────── 2024-04-25 00:00│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峰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对维峰电子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闲置自有资 金委托理财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70,000 万元。 (三)投资产品类型 公司将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拟向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金 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 (四)实施方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 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公司与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 适时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 ,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不可预期。 2、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 制资金的安全性。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议案》,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增加公司收 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 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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