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8 维峰电子 更新日期:2025-09-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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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44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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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44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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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4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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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04 │维峰电子(30132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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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04 │维峰电子(301328):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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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39 │维峰电子(301328):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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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38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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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38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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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37 │维峰电子(301328):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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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37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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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44│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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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9日(星期二)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睿鑫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文化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同意由董事李睿鑫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持人。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9 名,代表股份76,128,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名,代表股份 75,983,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名
,代表股份 14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65 名,代表股份4,253,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3名,代表股份 4,10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87%;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共 62名,代表股份 14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3、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4人;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 5人,出席 4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李文化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1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1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 1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10,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反对 1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4%;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5,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反对 1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8%;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22,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6%;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47,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贺晴、张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d7e44e9b-0eb5-4158-877b-9adad0a195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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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44│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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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峰电子(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3日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虎门镇大
宁文明路15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李睿鑫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均为截至2025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128,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
.27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5年9月4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983,55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42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4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2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110,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3%;反对14,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5%;弃权3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57%;反对14,8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91%;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
75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110,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4%;反对14,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4%;弃权3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5,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80%;反对14,7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6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
7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122,0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2%;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6%;弃权3,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7,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25%;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23%;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5
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三系特别
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c4f2036a-976b-4b81-8a2f-2d9c49306d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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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4│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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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5年 6月 3
0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978,
718.8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1,978,718.
80元÷109,893,594股=0.2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
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元/股。
公司董事会已获 2025 年 5月 19 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 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
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 2024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制定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截至 2025年 6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元(含税),预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21,978,718.8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条件,且与审议通过的中
期现金分红规划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三、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25年 9月 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元(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80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40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11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分红将于 2025年9月 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七、调整相关参数
(一)关于最低减持价的调整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和李睿鑫先生承诺:所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乃特(深圳
)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乃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赵世志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谢先
国先生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康乃特、李小翠女士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格。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股票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主体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9,893,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978,718.80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21,978,718.80元÷109,893,594股=0.2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元/股。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号
咨询联系人:刘雨田、王家琪
咨询电话:0769-85358915
传真电话:0769-85358915
九、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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