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8 维峰电子 更新日期:2025-10-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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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6 │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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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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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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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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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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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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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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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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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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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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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6│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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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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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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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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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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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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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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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讨论,并且形成讨论意
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应当披露的且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期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召集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为全体独立董事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便利与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如独立董事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
议,只要相关与会人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成员均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行一
人一票制,投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方式,投票表决需以书面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作出。第十二条 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过”“少于”均不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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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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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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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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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以下统称“占用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
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含义相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
金;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责任和
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
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偿还或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
部解除前不得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有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
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
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
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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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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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予以搁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
方式、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委员同意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候选人)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
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
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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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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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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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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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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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2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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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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