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8 维峰电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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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12│维峰电子(3013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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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张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虎门镇
大宁文明路15号维峰电子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化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75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9.559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09,893,594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82,550股,
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911,044股。此处比例计算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持有的
股份数量,下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2024年11月6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000,1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863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75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58%。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733,6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80%;反对2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4%;弃权2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58,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55%;反对21,5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5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
6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652,9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15%;反对101,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43%;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77,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972%;反对101,7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20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
82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特别决议事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ff8bb601-0b9e-48a0-8392-a4941af71c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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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12│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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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109,893,594 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82,550 股,故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8,911,044 股。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5名,代表股份75,75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持有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69.5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75,000,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63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79 名,代表股份757,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1名,代表股份3,882,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3,1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共 79 名,代表股份 757,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733,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2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58,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5%;反对 2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95%。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652,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5%;反对 10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777,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72%;反对 10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24%。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燕、张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7e2d03e-e3c7-4fd0-b499-6924cbdd07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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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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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ae593db1-373a-4dc7-a17c-43c337a90c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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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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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f33305fc-63be-4d0b-976d-94130c5c8e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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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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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等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
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及相关说明
(1)提案 1.00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提案 2.00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上述提案及相关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1)提案 1.00、2.00 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或以信函、电子邮件进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请恕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3、登记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敬请参考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敬请参考附件 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敬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敬请参考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
(4)信函或电子邮件敬请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17:00 前送达公司或公司邮箱方为有效登记。
5、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须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敬请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事项。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刘雨田
(2)联系电话:0769-85358915
(3)传真号码:0769-85358915
(4)邮寄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维峰电子证券部(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5)邮箱地址:cwdg@wcon.com
(6)其他事项: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敬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敬请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c9bcacf9-69c7-48b2-ba01-d5242a45d9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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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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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088346d-3217-4446-a142-72f4c65cfa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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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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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fd69c6c9-b2a8-4531-8b8f-5ea2238fe2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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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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