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8 维峰电子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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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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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 │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ESG管理制度(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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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 │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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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6:50 │维峰电子(30132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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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 │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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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 │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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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5:42 │维峰电子(301328):关于审计机构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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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56 │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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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52 │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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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52 │维峰电子(30132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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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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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基本工作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
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舆情管理组进行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管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第八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
、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
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化险为夷,塑
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
副组长。
(二)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
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和公司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舆情管理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时联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不必要
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
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71de3ffd-d1d2-4d50-95f8-6a81c174e8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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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维峰电子(301328):维峰电子ESG管理制度(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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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
及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
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开展 ESG 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把握风险和机遇,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综合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
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兼顾经济效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确保债权人和员工权益得到
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并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力
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
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必要时, 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
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
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
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
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和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相关工作职
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公司证券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
1、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与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公司与ESG 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 ESG 治理实践
的落地;
2、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 治理架构及重要制度、ESG 报告、涉及公司 ESG 治理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
3、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重大 ESG 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1、审阅及研究公司 ESG 目标和规划、ESG 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 领域相关政策、ESG 报告、ESG 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评估和审议公司在 ESG 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3、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 ESG 事项的沟通;
5、监督公司 ESG 目标达成情况,不定期检查公司 ESG 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
(三)ESG 工作小组
1、负责 ESG 工作的开展和前期准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
2、研究 ESG 相关实质性议题,收集汇总 ESG 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完成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3、组织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总结 ESG 工作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委员会反馈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发展政策要求及趋势。
(四)ESG 执行单位
ESG 执行单位为公司 ESG 工作的具体落地执行方,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目标,推动和落实 ESG 议题的实施与监测等
日常管理,并定期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子公司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制定与其有关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管理目标
、具体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转达 ESG 工作小组或提
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
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工作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
评估 ESG 工作职责相关风险,对设计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
整改工作。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
G 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 报告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
公众号、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 ESG 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公司
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而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48f3aaf3-ef83-46ea-afad-fbe7531011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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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6:12│维峰电子(30132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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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8 日以书面送达会议
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5 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文化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建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新建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逐项表决
情况如下:
1.01、《关于新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02、《关于新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eb8d9efe-841f-47a3-ad26-0aa4eee4b3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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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6:50│维峰电子(30132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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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f89b7216-9071-4b86-bc0f-e86d7ffacf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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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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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d69fdcb0-dffa-4d8e-bbab-babae8c2c0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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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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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1b6be719-a70d-4731-9b0c-76a9e2dece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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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5:42│维峰电子(301328):关于审计机构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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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于 2024 年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变更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立信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孙慧敏女士为项目合伙人、张银娜女士为签字注册
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立信内部工作调整,立信指派龙湖川先生接替孙慧敏女士作为项目合伙人、指派杨佳慧女士接替张
银娜女士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二、本次变更后新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一)基本信息
项目 姓名 注册会计师 开始从事上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
执业时间 市公司审计 执业时间 司提供审计
时间 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 龙湖川 1998年 1998年 2011年 2025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佳慧 2017年 2017年 2017年 2025年
(二)近三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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