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33 诺思格 更新日期:2025-06-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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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9 │诺思格(3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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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9 │诺思格(3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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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6:02 │诺思格(30133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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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50 │诺思格(301333):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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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50 │诺思格(301333):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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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49 │诺思格(3013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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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47 │诺思格(301333):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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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46 │诺思格(30133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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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01 │诺思格(30133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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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19 │诺思格(30133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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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9│诺思格(3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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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6 月23 日(星期一)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股权
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
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华
通大厦 B 座北塔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9)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5,605,456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023,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92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2,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97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5%;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30%;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5:00 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764d87c2-8806-4a7b-afd1-145b18d3a6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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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29│诺思格(3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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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23日(星期一)下午 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号华通大厦 B座北塔 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武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3,023,6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05%(公司表决权数量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8,78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48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242,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242,8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78%。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242,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7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95,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1%;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2%;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剑、陶玲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b31d0408-2034-4b59-880d-e7558c1951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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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6:02│诺思格(30133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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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再审立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
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材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钟大放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WU JIE)、
公司及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2023>京04民初142号)。钟大放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2月,公司收到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1186号),判决驳回钟大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9日、2025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59、2024-061、2025-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5>最高法民申2466号),钟大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2024>京民终1186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再审诉求为: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4>京民终1186号)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3>京04民初142号);
2、依法改判确认2020年10月21日《协议书》成立;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再审立案审查,公司将根据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由于申请人申请了再审,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以再审裁定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f41bbdde-70f3-442b-bdfc-a665c2a031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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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6:50│诺思格(301333):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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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诺思格”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
对诺思格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8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3,2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95,601,797.7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87,598,202.2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07 月 28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
验字[2022]第 110C000436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1 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18,100.00 18,100.00 1,279.06
2 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 18,900.00 18,900.00 5,995.16
3 SMO 中心项目 6,300.00 6,300.00 4,549.39
4 补充流动资金 17,700.00 17,700.00 18,030.3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61,000.00 61,000.00 29,854.00
超募资金投向
5 补充流动资金 28,000.00 28,000.00 27,999.40
6 未明确投向 19,759.82 19,759.82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47,759.82 47,759.82 27,999.40
合计 108,759.82 108,759.82 57,853.40
注: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7,853.40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55,898.45 万元(含利
息收入),其中 11,898.45 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44,000.00 万元用于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
金需求前提下,使用 14,0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5 月 20日,前述议案的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支出金
额为 14,000.00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需求前提下,使用 14,0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述议案的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支出金额
为 13,999.40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议案的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支出金额为 14,000.00 万元。
三、本次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终止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数据科学中心项目”,该项目承诺投入募集资金18,10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该项
目募集资金使用及剩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承诺投入募集资 实际累计投入募集 投资进度 现金管理及利息 剩余募集资金
金总额(1) 资金总额(2) 收入扣除手续费 (1)-(2)+(3)
后净额(3)
数据科学中 18,100.00 1,279.06 7.07% 950.70 17,771.64
心项目
注:1、“现金管理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指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扣除
手续费等的净额;
2、剩余募集资金除“承诺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与“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差额外,还包含累计产生的现金管理及利息收
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最终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
(二)募投项目终止的原因
“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原计划专注于公司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实施数据采集和自动化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工作,推动公司现有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业务的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为大规模开展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业务奠定基础,并创造新的盈
利增长点。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是,近年受到中美
贸易摩擦等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为使募集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降低投资风险,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于美国进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能力的提升,目前已初见成效,现有的服务能力可以满足市场需求。
鉴于此,公司决定终止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并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经营资金需要等诸多因素,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数据科
学中心项目终止后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共计 17,771.64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董事会将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用于该项目的专户注销
事项。
五、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终止数据科学中心项目系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自身发展经营战略所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产生不
利影响。同时,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缓解
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终止数据科学中心项目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有利于降低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及后续合理利用募集资金,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终止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并将该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客观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募投项目变化的原因主要为行业发展趋
势变化下公司对经营策略做出的变更,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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