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37 亚华电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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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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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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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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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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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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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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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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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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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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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 │亚华电子(301337):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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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亚华电子(30133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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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
星期一)14:30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9月 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
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9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 9509号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5.0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5 《关于修订<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
制度>的议案》
5.06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7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
5.08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
5.09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
5.10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
5.1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5.1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中,提案 1至提案 4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拟作为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提案1至提案3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 2025年9月 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相关公告。
三、 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
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8日 9:00-11:30,13:00-17:00。
3、登记地点: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雷
联系电话:0533-3580577
传 真:0533-3585698
电子邮箱:ir@yarward.com
联系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 9509号董事会办公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六、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feb9c6eb-fb52-4f30-8455-61f2b14509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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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亚华电子(30133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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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有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协议、合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a357bcba-f68c-41d8-9102-c6060d3fff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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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19│亚华电子(301337):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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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达到《公司章程》或监管规定中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必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
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需要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
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立即申请对资金占用方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
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或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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