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5 涛涛车业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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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4 │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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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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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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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47 │涛涛车业(30134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 │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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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01 │涛涛车业(301345):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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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00 │涛涛车业(301345):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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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9 │涛涛车业(301345):浙商证券关于涛涛车业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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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8 │涛涛车业(30134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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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7 │涛涛车业(301345):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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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7 │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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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4│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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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
5-045)。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108,631,74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股利162,947,611.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
,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共计417,330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工作,公司的总股本由108,631,741股增加至109,049,071股。基于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
司对分配总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股份总数109,049,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63,573,606.50元(含税)。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的总股本109,049,07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股派13.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3.0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9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9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82 西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200 浙江浙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3*****355 孙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9月11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本公司/本
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或通过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公司股票上市后
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每股66.9
7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
咨询电话:0578-3185868
咨询联系人:卢凤鹊
传真电话:0578-3185868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c190bc2e-3ae8-4e5f-acad-9594e02746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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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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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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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发布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8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0日 14:30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曹马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 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年 9月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53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7,310,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65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计 147名,代表的股份数 7,300,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4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30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1%;反对 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98,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7%;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6%。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a0af9e30-9f59-4a97-bded-6e4316519c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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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涛涛车业(30134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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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1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
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7,310,2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 股的 80.0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01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9,049,071股的 73.3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91,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86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00,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0.0
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91,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86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刘庆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0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1%;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011%;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67%;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
137%;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刘庆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bf4757b1-6c25-492f-9192-dd7189577a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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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47│涛涛车业(30134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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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30134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
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013d265a-92f0-4fbf-afe4-e6dabe21f3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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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01│涛涛车业(301345):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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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25年8月15日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5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曹马涛、曹跃进、张建新、陈东坡、陈军泽。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曹马涛先生召集并主
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预期等因素,与全体股东共
享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8,631,741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947,611.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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