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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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稳定股价措施触及终止情形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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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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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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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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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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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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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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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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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 │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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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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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稳定股价措施触及终止情形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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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德新材”)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因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8月9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26.84元(除权除息后),触发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的启动条件。为维护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基于对未来发
展的信心和对长期价值的认可,经公司及相关主体协商决定,拟定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先后增持公司股份,其中实际控制人增持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
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增持股份的价格均不高于26.84元/股。相关议案经2024年9月11日召开
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相关增持主体提交具体增持计划
并于该增持计划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截至2024年10月3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6.84元,触及公司稳
定股价方案中“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情形,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义务已经终止。
一、本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主体情况
本次增持由具有增持义务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股票收盘价情况先后实施。即: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向公司提交具体增持计划,并于该增持计划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且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向公司提交具体增持计划并于该增持计划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
完毕。
(一)本次增持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姓名 职务 本次增持前直接持有 占公司总股本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公司股份数(股) 的比例(%) 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比例(%)
尹洪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8,481,390 27.9229 28.2162
尹士宇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助理 24,611,261 24.1287 24.3821
王 伟 董事、副总经理 0 0 0
王晓丽 副总经理 0 0 0
李 婷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0 0 0
合计 - 53,092,651 52.0516 52.5982
注:上述持股比例仅保留至四位小数。
(二)本次增持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6)。
二、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终止的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三、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
截至2024年10月30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6.84元,触发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终止情形第(1)条。因此,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义务已经终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尚未进行增持。
增持主 增持数 增持比例 增持 增持 增持价格 增持总金额 增持完 当前直接持有 占公司总股本
体 量 方式 期间 区 成 的比例(%)
姓名 (股) (%) 间(元) (元) 情况 公司股份数
(股)
尹洪涛 0 0 - - - - 否 28,481,390 27.9229
尹士宇 0 0 - - - - 否 24,611,261 24.1287
王 伟 0 0 - - - - 否 0 0
王晓丽 0 0 - - - 否 0 0
李 婷 0 0 - - - - 否 0 0
合计 0 0 - - - - - 53,092,651 52.0516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增持主体已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股份买卖、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0f177c3-4891-4ba2-9c90-c7264ba47d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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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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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c9149b4-f01e-436d-b00f-e280f0107f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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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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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8b609300-9c3f-40d1-a881-c66c182319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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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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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2人,实际参会独
立董事 2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议由独立董事郭忠勇主持。经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优势资源、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提升运营质量,从而促
进公司主营业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均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碳
材料依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奥晟隆新材料。
表决结果:同意 2票,0票反对,弃权 0票。
独立董事:郭忠勇、陈 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75897260-7d5b-4b95-bc94-eee893faae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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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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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817bb418-3b26-4477-9ecd-04928fe221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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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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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4a947f84-a839-40b1-a95b-4b33952a3d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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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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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42d9271b-f1bf-421b-b375-5fb2e24743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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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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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曾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优势资源、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提升运营质量,从而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碳材料依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奥
晟隆新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01fcb010-a2c4-426a-8692-2271f219b1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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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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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193ed945-97d6-4877-ba56-f3165c5e3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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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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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德新材”)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回购”或“本次回购”),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4.23元/股(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6日实施,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即回购价格上限由64.53元/股调整为64.23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6日、202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52,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1.0321%,最高成交价为48.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4,996,86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交易价格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公司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25b2c261-074b-4630-ac6b-3bb6efc257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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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16:32│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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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日下午 14:0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 58 号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尹洪涛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1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
0,211,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4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3,10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354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1,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645,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0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
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
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629,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76%;反对 1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6,1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7%
;反对 1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本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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