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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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6:47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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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收购福建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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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20:02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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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7:04 │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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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7:04 │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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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5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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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35 │信德新材(301349):使用超募资金收购股权并增资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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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35 │信德新材(301349):信德新材拟收购股权涉及的福建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
│ │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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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34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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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34 │信德新材(301349):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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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6:47│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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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86.6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
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因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或“被
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受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信德胜隆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
询并冻结、查封或扣押嘉能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4,866,938.22元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
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相关财产保全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并且知悉法院已通过电子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因此,公司认为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进行披露。在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
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6年4月9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安排由原告完成提货3,568.65吨乙烯焦油,并保证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3,568.65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12,490,275.00元(按3,500元/吨计
)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
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2、被告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原告开具,给原告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
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开具交付上述7,067,445.9元增值税专票,否则,向原告赔偿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并另外向原告支
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76,663.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
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3、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保全费等。
4、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函费用人民币5,946.78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月4日,公司通过由嘉能公司代为采购或者由公司直接采购方式购买多批次的乙烯焦油,先存储在嘉
能公司启东仓库中后再由公司前往提货。至今剩余仍有3,568.65吨乙烯焦油,嘉能公司却未允许公司顺利完成提货。
按照隆众资讯2026年1月30日乙烯焦油市场价格3,500元每吨计算,剩余3,568.65吨未被提货乙烯焦油的市场价值为¥12,490,275
.00元。
另外,嘉能公司至今仍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公司开具,给公司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上述
两项合计金额为¥14,866,938.22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
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
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a178ad1d-9174-4634-9961-6eeed04383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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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收购福建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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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收购福建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48680759-bc0e-4ec8-8391-a706dc44ec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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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20:02│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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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5/9b929888-68bf-4d90-9b73-53a7741422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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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7:04│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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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
于2026年2月25日14:0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8号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股份60,391,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82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9,86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03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5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9%。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60,000股,回购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40,0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5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5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9%。
(3)公司董事(董事王伟、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70,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5%;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97%;反对18,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3%;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黄栋、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fb4b25e2-129b-48e4-ae6b-3905414412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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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7:04│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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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月 2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
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2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 58号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尹洪涛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86
0,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3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5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3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91,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
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福建中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对其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70,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 3,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9,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97%;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3%;弃权 3,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0%
。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116e010d-fa5d-4ac7-90e6-c9d5d3d9d6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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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5│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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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6
年1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原授信
到期后续期)。同时公司拟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
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2.1亿元。其中,预计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14.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等于或大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授信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担保审议额度将覆盖前次
审议额度。其中,公司为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碳材”)提供担保额度1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2月10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大信碳
材向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10FLWQ4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尹洪涛
注册资本:78,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生产;生
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4,737.85 123,548.34
负债总额 8,545.29 26,945.4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7,268.99 24,878.2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76,192.56 96,602.91
项目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265.67 42,231.84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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