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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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8 │信德新材(301349):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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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1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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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 │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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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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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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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信德新材(301349):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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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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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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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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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6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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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8│信德新材(301349):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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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2d3b3734-4748-4db0-beea-0e7f330de3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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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1│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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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e5a366cb-a945-4c31-9ab6-c737769570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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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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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7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
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芮鹏、郭忠勇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7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987aebf-a5b7-423d-9c0a-05a0b5ab8a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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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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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fd943ad-bd6f-49fb-938c-99feda7d31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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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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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4c694b7f-8f48-43f0-b507-f27db7b552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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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信德新材(301349):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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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e551095b-7c6d-48e6-b48a-5309ffcb3c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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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信德新材(301349):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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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对截至202
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总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了
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
值准备合计7,074,394.2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本期计提金额
1、信用减值损失 6,540,555.81
应收账款 3,674,629.83
其他应收款 57,472.41
应收票据 -92,836.28
应收款项融资 2,901,289.85
2、资产减值损失 533,838.42
存货 533,838.42
合计 7,074,394.23
二、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内容,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
融资等进行减值测试并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540,555.81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的相关内容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33,838.42元。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
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
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7,074,394.23元,将减少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利润总额7,074,394.23元,将减少公司2025年
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20,664.43元,相应减少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820,664.43元
。
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未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
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c01db7a-76a4-4128-bb42-b18e33363e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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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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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100005c7-8174-49c3-a24e-b1a2814ef8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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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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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出具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原委派邓俊先生、李宁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
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现因工作安排原因,李宁先生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钟山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李宁先生继续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此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邓俊先生和钟山先生。
公司董事会对李宁先生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028583c3-7271-4c9b-b8c5-f3d3ec8a1d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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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6│信德新材(30134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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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德新材”)于近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尚
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融宝盈”)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尚融聚源”)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尚融宝盈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5,845,174股,尚融聚源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307,641股,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合计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6,152,815股(占
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6.0955%,占公司总股本的6.032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
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28,200股(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2.9688%
)。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实施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占剔除回购专户
比例 股份数后公司总
股本比例
1 尚融宝盈 5,845,174 5.7306% 5.7907%
2 尚融聚源 307,641 0.3016% 0.3048%
合计 6,152,815 6.0322% 6.0955%
注:减持主体“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因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3,028,200股,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
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股东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辽宁信德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
他措施。”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3)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的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主体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
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主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尚融宝盈与尚融聚源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e60fb091-f355-436f-98ed-4ee8122e11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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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00│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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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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