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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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00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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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9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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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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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中信证券关于信德新材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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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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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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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4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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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3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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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3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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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22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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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00│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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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8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8月 2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 58号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尹洪涛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2
6,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9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76,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942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3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42,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60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3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
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57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0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31%;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2%;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6%
。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f941948a-f75e-4562-b20d-50d245fe4d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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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9│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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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
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
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30在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股份60,60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0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5,426,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6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25,176,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22%。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60,000股,回购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940,0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742,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77,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56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
(3)公司董事(董事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57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31%;反对25,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2%;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6%
。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155ea97b-fb77-442a-86f2-e72bd24fc3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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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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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a3868217-33b2-4a3c-899e-bee5abc407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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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信德新材(301349):中信证券关于信德新材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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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301349):中信证券关于信德新材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2e2a3ade-c09e-432c-9ebd-be1aae8063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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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信德新材(301349):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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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德新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
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000,000股,并于 2022年 9月 9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
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51,878,3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16,121,605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 3月 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78,3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3年 5月 15日召开公司 202
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止 2022年 12月31日的
总股本 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股
转增 5股,不送红股。公司于 2023年 5月 31日完成 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 68,000,000股增加至 102,000,000股。2023
年 9月 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639,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2,000,000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59,860,747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 58.69%,无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2,139,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为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德企管”)。以上相
关股东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
措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
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法定承诺和股份相关事项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768,0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35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信德企管 6,768,096 6,768,096 注
合计 6,768,096 6,768,096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上述股东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注 3: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其部分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
伙人作出的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
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增减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59,860,747 58.69% -6,768,096 53,092,651 52.05%
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59,860,747 58.69% -6,768,096 53,092,651 52.0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42,139,253 41.31% 6,768,096 48,907,349 47.95%
股
三、总股本 102,000,000 100.00% - 102,000,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5 年 8 月 26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
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首发前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089c6f0f-32b1-43bf-a686-67d700b5f2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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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2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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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5
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授信额度。在上述授信项下,公司拟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
债权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1亿元。其中,预计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6亿元(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情况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碳材”)提供担保额度为60,000.00万元,上述授信及
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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