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58 湖南裕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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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 │湖南裕能(301358):关于投资建设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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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 │湖南裕能(301358):关于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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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 │湖南裕能(301358):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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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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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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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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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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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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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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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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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湖南裕能(301358):关于投资建设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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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项目为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等做出的决策,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可能对项目的影响,但总体投
资规模较大、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公司计划在项目正式开始建设后的 18 个月内投资 50-80亿元,后续将根据未来市场需求等情况调
整实施节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发展不及预期、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环评等审批等手续办理等实施条件发
生变化等不利因素,项目的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项目总体投资规模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但资金筹集能否按期到位,以及如果信贷政策、融资环境
、利率水平等发生不利变化,将使得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3、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其需求量低于预期,则本次项目建设的产能将面临难以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本项目的经
济效益。
4、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运行方式,且管理层均具备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人员规模不
断扩大,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并面临一定的业务整合协同的管理风险。
5、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全球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市场空间广阔,带动锂电池正极材料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凭借安
全性、循环寿命及成本等方面的突出优势,磷酸铁锂已成为全球锂电池最主要的技术路线,催生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持续且旺盛的市
场需求。作为全球最大的磷酸盐正极材料企业,为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深化推进一体化发展战略,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投资建设贵州裕能(瓮安)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
目,布局磷酸铁锂及其上游产业链项目,包括磷酸铁锂、磷酸铁、磷源(磷矿开采、选矿、磷化工及生产磷酸所需的硫酸)、铁源(
硫铁矿等)、碳酸锂加工及锂电池回收等,总建设周期预计为 5年,公司将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分步实施建设,其中计划在项目正式
开始建设后的 18 个月内投资 50-80亿元,后续将根据未来市场需求等情况调整实施节奏。针对本次投资事项,公司拟与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瓮安县人民政府签署《贵州裕能(瓮安)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目投资合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7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的
议案》。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
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其他说明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1、名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住所:贵州省都匀市环东中路 14号
3、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政府
1、名称: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政府
2、住所:贵州省瓮安县河西新区行政服务大楼 B栋
3、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上述交易对方中,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政府隶属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贵州裕能(瓮安)矿化一体新能源电池材料循环产业项目
2、实施主体:拟新设全资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4、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 240亿元(最终以实际投资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公司计划在
项目正式开始建设后的 18个月内投资 50-80亿元,后续将根据未来市场需求等情况调整实施节奏。公司将根据资金投入情况,合理
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统筹资金安排,保障该项目顺利推进。
5、项目建设周期:项目规划建设周期预计五年,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6、项目建设主要内容:80万吨磷酸铁锂、100 万吨磷酸铁及其上游产业链项目,包括磷源(磷矿开采、选矿、磷化工及生产磷
酸所需的硫酸)、铁源(硫铁矿等)、碳酸锂加工及锂电池回收等。
7、项目用地规模:约 3900亩,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四、拟签署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本次投资项目概况外,拟签署的投资协议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甲方二:瓮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全面协助乙方推进项目建设。甲方在项目用地、手续办理、交通配套、水、电
、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绿电指标、资本运作及项目配套设施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协助乙方争取各类产业支持政策,并协助乙方依
法依规获得磷矿资源、硫铁矿资源。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成立项目工作专班,在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资源配置等协同甲方推进项目工作。乙方应按市场化方式
参与本项目用地摘牌,在建设及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用地规划、生态环保、劳动用工、税务等各项法律法规。
(四)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获得磷矿资源探矿权后,在约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化工项目的,或项目停工超过约定时限的,经甲方函告后仍不纠正的
,视为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所使用的土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租赁、改变使用性质,经甲方函告后仍不纠正的,否则构成违约,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相关部门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违约行为,接受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1、新能源行业前景广阔,公司需前瞻性布局产能建设
随着全球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市场空间广阔,带动锂电池正极材料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凭借安
全性、循环寿命及成本等方面的突出优势,磷酸铁锂已成为全球锂电池最主要的技术路线,催生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持续且旺盛的市
场需求。根据高工锂电统计,2025 年全球磷酸铁锂出货量达 392万吨,2022年至 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1.7%,并预计继续保持
较高增长趋势。
根据高工锂电统计,公司磷酸盐正极材料出货量自 2020年以来连续六年排名全球第一。公司现有产能利用充分,持续保持较高
的产能利用率,需要前瞻性布局产能建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巩固龙头地位。本次投资项目拟新增80万吨磷酸铁锂产能,在
五年内分步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的长远竞争力。
2、持续完善一体化布局,打造韧性供应链
公司立足主业,前瞻性构建“资源—前驱体—正极材料—循环回收”一体化产业生态,通过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深度布局,有效
提升资源保障能力,打造产业链协同优势。公司本次投资项目除新增磷酸铁锂及前驱体磷酸铁的产能外,对磷源、铁源、锂源均有相
应安排。磷源方面,公司将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布局从磷矿开采、选矿到磷化工的完善产业链,并通过硫铁矿制酸、磷石膏制酸等方
式保障生产磷酸所需的硫酸,其中磷石膏制酸还可实现“固废处置+资源再生”;铁源方面,公司将通过硫铁矿等方式完善铁源供应
;锂源方面,公司此次布局了碳酸锂加工及锂电池回收产能。通过上述一体化布局安排,能够助力公司保障上游材料供应安全、对冲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形成难以复制的资源与成本壁垒,巩固行业地位。
(二)风险提示
1、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为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等做出的决策,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可能对项目的影响,但总体投资规
模较大、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公司计划在项目正式开始建设后的 18 个月内投资 50-80亿元,后续将根据未来市场需求等情况调整实
施节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发展不及预期、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环评等审批等手续办理等实施条件发生变
化等不利因素,项目的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财务资金风险
本项目总体投资规模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但资金筹集能否按期到位,以及如果信贷政策、融资环境、利
率水平等发生不利变化,将使得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3、市场需求不及预期风险
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其需求量低于预期,则本次项目建设的产能将面临难以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本项目的经济效
益。
4、管理风险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运行方式,且管理层均具备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人员规模不断扩
大,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并面临一定的业务整合协同的管理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b80a8e0e-72cc-4deb-a57b-4c400a6b82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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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湖南裕能(301358):关于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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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回避表决;同意公司终止在贵州省福泉市双龙
园区投资建设的 50万吨/年铜冶炼及配套项目(配套项目指铜冶炼联产硫酸、蒸汽等副产品,下同),相应终止原计划基于该项目的
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终止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各类手续和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终止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
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 2024年 6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年 7月 19 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贵州省福泉市双龙园区投资建设 50万吨/年铜冶炼项目
及新增 30万吨/年磷酸铁、30万吨/年超长循环和超高能量密度磷酸盐正极材料生产项目。公司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
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就项目具体事宜与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签署了《项目投资合同》。项目分多期建设,其中一期投
资 35 亿元,建设 20 万吨/年铜冶炼联产 80 万吨/年硫酸、80 万吨/年蒸汽项目(硫酸和蒸汽为副产品);后续项目建设将视一期
项目发展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分期建设。
为实施本次投资项目中的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公司拟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及第三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5亿元,其中公
司拟出资比例为 65%-70%,出资金额不超过 10.5亿元,员工持股平台和第三方合计拟出资比例不超过 35%,出资金额不超过 5.25
亿元。鉴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上述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终止项目建设概况
(一)终止项目建设原因
公司在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后,积极推进铜冶炼及配套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用地平整、前期勘察设计、人员筹备等
。近年来,全球及国内铜冶炼行业市场及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等政策
及主管部门要求,新建矿铜冶炼项目原则上需配套相应比例的权益铜精矿产能,保障项目具备合理的铜精矿自给率。受铜精矿资源条
件约束,公司难以满足政策要求的铜精矿配套及自给率标准,继续推进项目已不具备可行性。
鉴于上述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经审慎研究认为,受限于政策要求及公司铜精矿资源条件约束,继续推进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已不具
备可行性,为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公司决定终止建设铜冶炼及配套项目。截至目前,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原计划设立合资公司涉及
的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暂未实施,公司相应终止该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本次终止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后,公司可继续实施前述《战略
合作协议》《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终止项目的基本情况
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裕能铜业(贵州)有限公司(简称“裕能铜业”)。截至 2026年 5月 31日
,裕能铜业合并口径资产总额为 5.0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待抵扣进项税等流动资产合计 0.67亿元;铁粉车间、变电设施、员工
宿舍、仓储设施、调度中心、土地及平整开支等非流动资产合计 4.33亿元(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上述资产中,货币资金、待抵扣进项税等流动资产可继续用于支持现有及后续项目运营,铁粉车间将继续用于保障公司铁源供应
,变电设施、员工宿舍、仓储设施、调度中心均为公司正在使用的基础设施,未使用的土地继续用于公司其他项目建设。因此,裕能
铜业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不会因为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的终止而产生闲置或废弃,仍可继续服务于公司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因项
目终止而导致的损失较小,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铜冶炼及配套项目终止所涉及的各类手续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沟通、调整或签订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项目备案及审批手续的调整/变更/注销、工商信息变更等。
三、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仍可继续服务于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不会因为本次项目终止而产生重大闲置
或废弃,因项目终止而导致的损失较小,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公司布局铜冶炼及配套项目主要是为了依托项目产生的硫酸、蒸汽等副产品与磷酸盐正极材料业务实现产业链耦合,完善
一体化布局。一体化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针对经营所需的硫酸,公司将通过硫铁矿制酸、磷石膏制酸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持续夯
实产业链一体化配套能力,保障公司主业稳定、高质量发展。
综上,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
,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继续完善一体化布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保荐人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 7月 14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是基于外部环境变化
,继续推进项目已不具备可行性,公司就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仍可继续服务于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不会因为
本次项目终止而产生重大闲置或废弃。截至目前,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原计划设立合资公司涉及的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暂未实施,公司
相应终止该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鉴于议案涉及终止此前审议通过的关联方合资投资安排,相关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鉴于议案涉及终止此前审
议通过的关联方合资投资安排,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对外投
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e7ca4d86-95fd-4c5a-987d-7f776b8cee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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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20│湖南裕能(301358):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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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裕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对湖南裕能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湖南裕能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
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回避表决;同意公司终止在贵州省福泉市双龙园区投资建设的 50 万吨/年铜冶炼及配套项目
(配套项目指铜冶炼联产硫酸、蒸汽等副产品,下同),相应终止原计划基于该项目的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上述终止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各类手续和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终止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
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贵州省福泉市双龙园区投资建设 50 万吨/年铜
冶炼项目及新增 30 万吨/年磷酸铁、30 万吨/年超长循环和超高能量密度磷酸盐正极材料生产项目。公司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就项目具体事宜与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签署了《项目投资合同》。项目分多期建设,
其中一期投资 35 亿元,建设 20 万吨/年铜冶炼联产 80 万吨/年硫酸、80 万吨/年蒸汽项目(硫酸和蒸汽为副产品);后续项目建
设将视一期项目发展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分期建设。
为实施本次投资项目中的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公司拟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及第三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其中公
司拟出资比例为 65%-70%,出资金额不超过 10.5亿元,员工持股平台和第三方合计拟出资比例不超过 35%,出资金额不超过 5.25
亿元。鉴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上述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终止项目建设概况
(一)终止项目建设原因
公司在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后,积极推进铜冶炼及配套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用地平整、前期勘察设计、人员筹备等
。近年来,全球及国内铜冶炼行业市场及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等政策
及主管部门要求,新建矿铜冶炼项目原则上需配套相应比例的权益铜精矿产能,保障项目具备合理的铜精矿自给率。受铜精矿资源条
件约束,公司难以满足政策要求的铜精矿配套及自给率标准,继续推进项目已不具备可行性。
鉴于上述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经审慎研究认为,受限于政策要求及公司铜精矿资源条件约束,继续推进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已不具
备可行性,为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公司决定终止建设铜冶炼及配套项目。截至目前,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原计划设立合资公司涉及
的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暂未实施,公司相应终止该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本次终止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后,公司可继续实施前述《战略
合作协议》《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终止项目的基本情况
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裕能铜业(贵州)有限公司(简称“裕能铜业”)。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裕能铜业合并口径资产总额为 5.00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待抵扣进项税等流动资产合计 0.67 亿元;铁粉车间、变电设施
、员工宿舍、仓储设施、调度中心、土地及平整开支等非流动资产合计 4.33 亿元(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上述资产中,货币资金、待抵扣进项税等流动资产可继续用于支持现有及后续项目运营,铁粉车间将继续用于保障公司铁源供应
,变电设施、员工宿舍、仓储设施、调度中心均为公司正在使用的基础设施,未使用的土地继续用于公司其他项目建设。因此,裕能
铜业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不会因为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的终止而产生闲置或废弃,仍可继续服务于公司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因项
目终止而导致的损失较小,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铜冶炼及配套项目终止所涉及的各类手续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沟通、调整或签订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项目备案及审批手续的调整/变更/注销、工商信息变更等。
三、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仍可继续服务于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不会因为本次项目终止而产生重大闲置
或废弃,因项目终止而导致的损失较小,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公司布局铜冶炼及配套项目主要是为了依托项目产生的硫酸、蒸汽等副产品与磷酸盐正极材料业务实现产业链耦合,完善
一体化布局。一体化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针对经营所需的硫酸,公司将通过硫铁矿制酸、磷石膏制酸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持续夯
实产业链一体化配套能力,保障公司主业稳定、高质量发展。
综上,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
,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继续完善一体化布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7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是基于外部环境变
化,继续推进项目已不具备可行性,公司就铜冶炼及其配套项目已发生的绝大部分投资仍可继续服务于现有或未来业务发展,不会因
为本次项目终止而产生重大闲置或废弃。截至目前,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原计划设立合资公司涉及的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暂未实施,公
司相应终止该关联方共同投资安排。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鉴于议案涉及终止此前审议通过的关联方合资投资安排,相关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鉴于议案涉及终止此前审
议通过的关联方合资投资安排,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对外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60a86128-b97f-4050-9400-205480d184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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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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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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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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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聘任
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
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任免董事;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支持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
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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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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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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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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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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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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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就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
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
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九)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
的事宜),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
时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8dfd28f-f5ea-4210-8c7e-531c6511c2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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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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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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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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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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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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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
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聘生效。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
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
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公
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存在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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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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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0c027091-09bd-4a77-a9b6-385d205752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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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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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581d20a-b0e7-4cde-bcb3-12de71d2aa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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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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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414b849c-b346-4a6a-9819-5c5ae70f29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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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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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
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92de3662-8e0e-4ba5-94c9-fdf9331903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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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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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73702e9f-e2b2-40d4-9e6e-0ba960f824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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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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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
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
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服务的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
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
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
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
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
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
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公司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
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
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的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如有),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
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
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
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
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
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
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
有关主管部门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提出要求对公司及/或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
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及/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666a5ca9-3282-4f9b-b0f6-042db6e0b8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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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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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20244895-14c8-47dc-b8d4-457e168c0f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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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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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33e51a59-4d58-4f51-be48-fcc759a2dc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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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9│湖南裕能(30135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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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a7a5e788-66c8-4ea8-984b-d127ed9981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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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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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6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260名激励对象,办理 329.2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办理 109.846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上述归属股票已于 2026年 7月 3日
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43,340,214 股增加至 847,731,658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43,340,214.00元变更
为人民币 847,731,658.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鉴于上述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中的对应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334.0214万元。 84,773.165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 84,334.021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数为 84,773.165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通股。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1591911-47f3-430e-a5cd-528a6350f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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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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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汪咏梅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汪咏梅女士因
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汪咏梅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汪咏梅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将继续在公司其他岗位
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及董事会对汪咏梅女士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7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胡德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胡德波先生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相关工作,具备董事会秘书履职能力。
鉴于胡德波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证明,其已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任前培训。在此之前,由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胡德波先生取得培训证明后,将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1-58270060
传真:0731-58270078
电子邮箱:dsh@hunanyuneng.com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 18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119c8978-21aa-4a4a-90bb-c7db4affc1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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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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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创新性,助力公司实
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湖南裕能新能源
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层面日益多元化为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元素。本政策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和全体员工在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列出指引公
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全体员工的招募、选拔、培训、评估及日常管理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新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全
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及全体员
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的考量。
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组合和招聘员工时,会从不同层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和员工的多元化,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
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才干、知识及服务任期,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相关及适用的任何其他因素。公司非常着重确保董事会成员
的技能及经验组合均衡分布,以提供不同观点与角度、见解和提问,让董事会可以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核心业
务制定合适策略,以及配合董事会的继任计划及发展。为使董事会发挥其效能。
第三章 一般政策
第五条 甄别董事及员工人选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本政策。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
事会作出的贡献,在此过程中,全面衡量其对成员多元化的考量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化层面。
董事会力求董事组合中有适当比例的成员具备本集团核心市场的直接经验以及反映本集团的策略。公司应避免单一性别董事会,
若出现单一性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物色合资格的人选在合理的期间重新满足董事会多元化要求。
公司将持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各级别员工时注重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充分的发展机会。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及全体员工的提名、选举或聘任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才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二)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及全体员工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吸引更多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四章 监督与汇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评估本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汇报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
策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政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6168c23c-01f3-4707-bb62-1c70f5b22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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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王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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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王付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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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关于修订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
│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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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 H股发行并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
香港法律等及其他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对《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
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
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
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
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等事宜。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
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
告。
二、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香港法律等及其他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中
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修订及制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
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
1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是
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修订 否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否
5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草案)》
1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修订 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11 《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政策(草 制定 否
案)》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 制定 否
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并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
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治理制度不时进行调整和修
改。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上述内部治理制度草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修订及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
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4e42d237-c6b7-42f0-9f7f-e189f782c3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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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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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于 2026年 7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王付国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付国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609323c3-538d-428b-9919-803810b92d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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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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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睿玛泽”)为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考虑到富睿玛泽在境外审计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富睿玛泽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拟聘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富睿玛泽成立于 2007年,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 18号中环广场 42楼。富睿玛泽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
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
截至 2026 年 5月 31日,富睿玛泽拥有超过 20 名董事及员工约 330人;截至 2026年 5月 31日,富睿玛泽为约 70家在香港的
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富睿玛泽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专业责任保险。近三年,富睿玛泽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
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富睿玛泽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拟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富睿玛泽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富睿玛泽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审计专业能
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富睿玛泽为公司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7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聘请富睿玛泽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该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0663951b-ec61-491b-8fc2-13e1b8be75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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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7│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王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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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王付国)。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188b965d-2230-400b-9b5b-bfc3e56f16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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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16│湖南裕能(30135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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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94f9beb-d775-454d-b8a3-eda6f07162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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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8:22│湖南裕能(30135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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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4543f49c-038b-4165-8f54-30b4ec9d4b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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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9:32│湖南裕能(301358):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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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9eca2b99-6ff4-4d6a-95d9-269398abe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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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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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d78dbd15-9f2b-45c9-8bb5-866d8b78ac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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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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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 16.499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
的 30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存在 62人重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符合归属条件的 260 名激励对象共 329.2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符合归属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共 109.846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事宜。上述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存在 62名激励对象重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7ed115b5-f7a9-49ec-b4d3-303cbcc94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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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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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4 年 4月 22 日至 2024 年 5月 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工作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 5月 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6.855元/股调整为 16.499元/股。
根据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依据相
关规定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 16.499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b73761bd-3a96-41bf-b54c-75480e9623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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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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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裕能”)于 2026年 6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 116.2445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4 年 4月 22 日至 2024 年 5月 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工作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 5月 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5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中 6人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资格,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5.3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可归属比例为 80%及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 8人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到 1.0,公司将对当期不能归属的 110.8965万股限制
性股票作废处理。以上合计作废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6.2445万股。
根据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a9e0fd66-0377-40a9-9a2c-4c1cb54aea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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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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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8ce1f8b4-5755-4d3e-9b07-6463778961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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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湖南裕能(30135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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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22 日以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年 6月 18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6人已离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可归属比例为 80%及首次授予中部分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未达到 1.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
述不得归属的 116.24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委员谭新乔先生回避表决。
2、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由 16.855元/股调整为 16.49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委员谭新乔先生回避表决。
3、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260 名激励对象,办理 329.2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归属相关事宜;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108名激励对象,办理 109.846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
事宜。上述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存在 62名激励对象重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董事谭新乔先生、赵怀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委员谭新乔先生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520832a3-a152-4b64-a32b-20fd85f0e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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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9:20│湖南裕能(30135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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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0,049,6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12%)的股东上
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晟新材料”)计划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083,50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5%。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津晟新材料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津晟新材料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津晟新材料 60,049,628 7.1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正常投资安排和资金管理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083,50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
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年 6月 26日起至 2026年 9月 25日止)。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津晟新材料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津晟新材料已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
承诺的情况。
8、津晟新材料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不
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津晟新材料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等情形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津晟新材料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也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津晟新材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eae493ca-bce5-44c4-bfd1-e52e8e275b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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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9:20│湖南裕能(30135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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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9,846,1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10%)的股东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计划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300,20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2、本次减持计划是宁德时代根据正常投资安排和资金管理需求进行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双方业务合作产生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宁德时代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宁德时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9,846,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0%,均为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正常投资安排和资金管理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300,20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减持计划披露后,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回购等股
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届时公司总股本的 3%,减持股份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年 6月 26日起至 2026年 9月 25日止)。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宁德时代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不得
减持情形。
(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告知函》出具之日,宁德时代不存在与本次拟减持股份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持股意向或承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
承诺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宁德时代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宁德时代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等情形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是宁德时代根据正常投资安排和资金管理需求进行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双方业务合作产生影响。
3、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也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宁德时代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f0082086-35c1-4865-beec-b280dd2678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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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4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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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近日收到中信建投《关于变更湖南裕能新能源
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中信建投原
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胡德波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赵彬彬先生(简历附后)接替胡德波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结束。公司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
至 2028年 12月 31日结束。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保荐代
表人均为赵彬彬先生和张帅先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9dbf48b0-634e-43f2-845b-cbaa44905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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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4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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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了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
照》登记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54TU10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谭新乔
注册资本:人民币 84,334.0214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 6月 23日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 1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e982b0c2-6988-4e2a-9f2d-b6223d3104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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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8:50│湖南裕能(30135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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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
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裕富”)持有公司股份42,166,990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裕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南裕富于 2026年 5月 22日至 2026年 5月 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72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30%
,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南裕富持有公司股份 42,166,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 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股) 减持占总股
称 (元/股) 本的比例
湖南裕 集中竞价 2026年 5月 22日 89.416 2,723,600 0.3230%
富 至 2026年 5月 28
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湖南裕富 合计持有股份 44,890,590 5.3230% 42,166,990 4.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4,890,590 5.3230% 42,166,990 4.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湖南裕富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行为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
量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该减持计划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4、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南裕富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edceb448-0515-40ad-a521-a9272ad5a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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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8:50│湖南裕能(30135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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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湖南裕能
股票代码:3013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湖南裕能化验检测中心 3楼 301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6年 5月 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裕能新能
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湖南裕能、 指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 指 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裕富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咏梅
注册资本 21,002.8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湖南裕能化验检测中心3楼30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MA4RXAB65K
营业期限 2020年12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时间 2020年12月2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汪咏梅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2,166,9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99%。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
司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汪咏梅为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部分有限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
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信息披露义务
人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6年 5月 18日起至 2026年 8月 17日止)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9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7%。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有其他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4,890,590股,占公司总股本 5.323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2,166,990股,占公司总股本 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6年 5月 22日至 2026年 5月 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723,600股,占
公司总股本 0.323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
比例 本比例
湖南裕富 合计持有股份 44,890,590 5.3230% 42,166,990 4.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4,890,590 5.3230% 42,166,990 4.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湖南裕能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湖南裕能,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裕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咏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60e7811a-5066-4bc2-bc37-16fd23b16f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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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24│湖南裕能(301358):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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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提
高综合竞争力,公司拟筹划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备案、批准或核准。
本次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上
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83a3a934-b48e-4ba4-82a3-6ac1f0f527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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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28│湖南裕能(301358):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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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
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43,340,2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3.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229,116.1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43,340,2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3.56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3.20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12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56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咨询联系人:龙悠怡、何美萱
咨询电话:0731-58270060
传真电话:0731-5827007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b8e2a7f2-b7f5-48df-9b92-152dac895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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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26│湖南裕能(301358):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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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cb461212-8a0a-4972-83ae-499b9db3ca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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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26│湖南裕能(30135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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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 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6 名,代表股份共计 292,055,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08%。其中,
中小投资者共 562 名,代表股份共计 101,373,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名,代表股份共计 133,152,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88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5 名,代表股份共计 158,902,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20%。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91,546,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7%;反对 48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二)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91,54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4%;反对 49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弃权 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三)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82,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8%;反对 55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弃权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80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7%;反对 555,
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9%;弃权 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74%。
(四)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93,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 548,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 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812,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5%;反对 548,
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3%;弃权 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22%。
(五)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7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反对 560,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0%;弃权 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797,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7%;反对 560,
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2%;弃权 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1%。
(六)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8,47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4%;反对3,56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弃权 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七)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37,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 60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5%;弃权 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75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4%;反对 606,
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9%;弃权 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16%。
(八)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77,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1%;反对 560,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0%;弃权 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79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0%;反对 560,
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2%;弃权 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8%。
(九)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85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3%;反对 55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0%;弃权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807,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6%;反对 552,
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7%;弃权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
回避表决。
(十)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4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反对 55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弃权 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79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7%;反对 550,
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3%;弃权 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董亚杰、谭程凯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
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684b6c57-b825-49a8-84f8-13f3cf4d46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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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10│湖南裕能(301358):中信建投关于湖南裕能2025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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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湖南裕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帅 联系电话:010-56051435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德波 联系电话:010-6560823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 是
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0 次,已查阅相关文
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查阅相关文
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项目 工作内容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5 年 12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股权变动专题培训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不适用
则》第 4.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6.8 条/《创 不适用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
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不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 不适用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 不适用
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
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 采取的
问题 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事项 存在的 采取的
问题 措施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相关主体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的承诺、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 不适用
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 2025 年 9 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保荐国遥新天地 IPO 项目过程中,未
证监会和本所对 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和采购管理、发行人股东出资来源等方面存
保荐人或者其保 在不规范等情形,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中信建投证券积极落实整改,
荐的公司采取监 通过发布业务提醒、开展合规培训、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加强对相关人
管措施的事项及 员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投行执业能力。除此之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因
整改情况 保荐本发行人被证监会或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 不适用
的重大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ca48a124-9093-4a54-a84d-659fe41fb1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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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12│湖南裕能(301358):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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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年4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
《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 2025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将于 2026年 5月 15 日(星期五)15:30-16
:30 在全景网举办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谭新乔先生,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汪咏梅女士,财务总监
王洁女士,独立董事钟超凡先生,保荐代表人胡德波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6年5月 14日(星期四)17:00前访问 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
。公司将在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1e5fe0e4-e012-435e-bf75-6c1bc18051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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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1│湖南裕能(301358):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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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5d2eac5-a6bf-4095-a5ce-da6bbc40f741.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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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湖南裕能: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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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046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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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湖南裕能: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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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3/12251550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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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湖南裕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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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8/12247441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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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湖南裕能: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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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6/12245659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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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湖南裕能: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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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9/12233655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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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湖南裕能: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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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3-15/1222807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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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湖南裕能: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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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9/1221542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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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湖南裕能: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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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7/1220984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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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湖南裕能: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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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6/1219823321.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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