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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58(湖南裕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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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58 湖南裕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总经理工作细则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1-26 20:21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 ─────────┴──────────────────────────────────────────────── 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29bde57e-8906-448a-98b8-001ee905243a.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总经理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 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 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用和盈亏情 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 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追认。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贯彻 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 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总经理批示负责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内 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办公室负责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定 后,分送出席会议人员。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部门 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现意见分歧,按照总经理负责制原则,由总经理决定最 终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 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5dadf05-2558-499d-8a99-b1c43e323685.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股东会议事规则 ─────────┴──────────────────────────────────────────────── 湖南裕能(301358):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3bc8c43-adc5-49c4-b657-3ae3e629ea42.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 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 时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 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05eae321-b009-4752-9acc-7e478e164117.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内部审计制度 ─────────┴──────────────────────────────────────────────── 湖南裕能(301358):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e496ff96-f203-47c7-9061-03d01688447d.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参 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条 董事选举时,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 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 投票。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第九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 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4bdaf55e-bc1e-4727-a58d-2549d8ed5813.PDF ─────────┬──────────────────────────────────────────────── 2025-11-26 20:21│湖南裕能(3013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 司对外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 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 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 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 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备,其中 ,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权限执行。 第七条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提交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审阅。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拟议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初步评估;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直至项目退出 或处置;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就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其中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还需听取外部专业 机构意见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投资合同或有关协议 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有效的投资证明或其他凭据。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 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 行审计、评估。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经营管理人员 ,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相关决策层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 户等工作。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 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工作部通报对外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保障公司及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在投资项目 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 投资项目原决策机构或原决策机构授权的决策机构召开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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